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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車碾壓小轎車,5人死亡!淄博這起事故,很多人和單位被追責!

2016年4月14日9時15分,

309國道與張店區創業大道路口,

一輛重型半掛車與一輛小型客車相撞,

導致5人死亡,

直接經濟損失約400萬元。

4月18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網站公佈

這起交通事故責任調查報告

事故發生原因和事故性質

(一)直接原因

李成明駕駛重型半掛車超載113%(核定載品質為26.700噸, 實際載品質為56.980噸) 直行; 張文進駕駛小型普通客車轉彎妨礙直行車輛通行;在道路交叉口兩車未確保安全, 重型特殊結構半掛車向左側翻, 其左側後部碾壓小型普通客車並向前拖行, 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1.高青萬瑞運輸有限公司對掛車管理不到位。 魯C1Q68掛車落戶公司後, 未履行管理職責。

2.高青縣交通運輸管理局對普貨運輸企業管理不到位。 未督導萬瑞運輸有限公司落實管理制度, 加強車輛管理。

3.臨淄區交通運輸管理局“五打”活動開展不扎實。 自2015年9月以來, 魯CD6901(魯C1Q68掛)號重型半掛車長期非法營運路經臨淄轄區,

未發現其非法營運行為, 並採取管理措施。

4.臨淄區交警大隊管理責任落實不到位。 自2015年9月以來, 先後2次查處重型半掛車違法行為, 未能發現車輛改型, 並採取管理措施。

5.高新區交警大隊路面巡查管控不到位。 未能及時發現重型半掛車超載行駛, 並採取管理措施。

6.張店區交通運輸監察大隊未配備執法人員, 未履行道路運輸監督檢查職責。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 該事故為一起較大道路交通責任事故。

事故管理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一)建議追究刑事責任人員

1.李成明, 重型特殊結構半掛車魯CD6901(魯C1Q68掛)駕駛人。 未取得車輛營運證非法營運, 駕駛超載、改型的重型特殊結構半掛車, 行經路口時未確保安全。 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 4月22日, 張店區檢察院批准逮捕。 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淄博鼎盛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有關人員。 涉嫌非法銷售、落戶改型重型半掛車, 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 司法機關已立案處理。 待偵查終結後,

有關監管部門另行處理。

(二)建議問責人員

1.王志強, 臨淄區交警大隊金山中隊中隊長。 路面巡查執法檢查中未能發現魯C1Q68掛車改型, 並採取管理措施。 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 建議對其進行誡勉談話。

2.王建國, 臨淄區交通運輸監察大隊副大隊長。 未督促人員加強超載超限執法檢查, 及時發現魯CD6901(魯C1Q68掛)重型特殊結構半掛車非法營運行為。 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 建議對其進行誡勉談話。

3.王健, 張店區交通運輸監察大隊大隊長。 未履行道路運輸監督檢查職責。 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 建議對其進行誡勉談話。

(三)建議問責單位

1.高青縣交通運輸管理局。 未督導高青萬瑞運輸有限公司落實管理制度, 加強車輛管理。

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 建議向高青縣政府和市交通運輸管理局作出深刻檢查。

2.臨淄區交通運輸管理局。 開展“五打”活動不扎實, 未發現魯CD6901(魯C1Q68掛)重型半掛車非法營運行為。 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 建議向臨淄區政府和市交通運輸管理局作出深刻檢查。

3.臨淄區交警大隊管理責任落實不到位。 對魯CD6901(魯C1Q68掛)重型半掛車違法行為查處, 未能發現魯C1Q68掛車改型, 並採取管理措施。 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 建議向臨淄區政府和市交警支隊作出深刻檢查。

4.高新區交警大隊。 路面巡查管控不到位, 未能及時發現和消除重型半掛車超載行駛的違法行為。 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 建議向高新區管委會和市交警支隊作出深刻檢查。

5.張店區交通運輸管理局。未配備執法人員,未履行道路運輸監督檢查職責。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向張店區政府和市交通運輸管理局作出深刻檢查。

5.張店區交通運輸管理局。未配備執法人員,未履行道路運輸監督檢查職責。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向張店區政府和市交通運輸管理局作出深刻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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