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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主播跳槽引發著作權不正當競爭之訴 主播新平臺被判賠90萬元

作者 法制日報記者 劉志月 實習生 劉歡

知名遊戲主播被競爭對手挖角, 跳槽主播和平臺連帶賠償經濟損失90萬元。

湖北省高院20日召開新聞發佈會,

通報2017年湖北法院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狀況, 並發佈包括上述魚趣公司與炫魔公司、脈淼公司、朱浩及鬥魚公司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在內的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第三庭副庭長童海超透露, 近年來, 網路直播行業作為新產業、新業態蓬勃發展, 2017年市場營收達到304.5億元, 未來5年市場規模預計超過600億元。 巨大的利益引發糾紛頻發, 其中直播平臺間不規範的挖角明星主播的問題尤為突出。

“秋日”原名朱浩, 是鬥魚TV“爐石傳說”遊戲獨家簽約主播, 經鬥魚TV悉心培養, 朱浩的報酬從2014年10月的2500元/月迅速增至2015年9月的400萬元/年。

2015年9月1日, 朱浩和鬥魚TV關聯公司及戰略合作夥伴魚趣公司簽訂5年《遊戲解說合作協定》,

規定其遊戲解說視頻、音訊的各項權利、權益歸魚趣獨家所有。

2016年, 朱浩離開鬥魚TV, 來到炫魔公司、邁淼公司運營的全民TV直播平臺, 隨後被魚趣公司發現。

魚趣公司認為, 朱浩未經其同意在其他平臺進行遊戲解說直播的行為以及炫魔公司、脈淼公司未經同意在其經營的網路直播平臺直播朱浩“爐石傳說”遊戲解說作品的行為共同侵犯了其著作權, 同時炫魔公司、脈淼公司的行為還構成不正當競爭。

對此, 魚趣公司起訴至湖北省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請求確認其對朱浩在合約期內製作的遊戲解說作品享有著作權, 確認炫魔公司、脈淼公司在其經營的直播平臺上直播、播放朱浩“爐石傳說”遊戲解說作品侵犯了魚趣公司的著作權,

構成不正當競爭, 應立即停止直播、播放, 並賠償經濟損失90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 魚趣公司對朱浩在雙方合約期內、在鬥魚TV平臺上直播的“爐石傳說”遊戲解說作品享有著作權;炫魔公司、脈淼公司在全民TV平臺上直播、播放朱浩涉案“爐石傳說”遊戲解說視頻、音訊的行為對魚趣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

一審法院判決:脈淼公司應立即停止在其經營的網路直播平臺全民TV上直播、播放朱浩“爐石傳說”遊戲解說視頻、音訊;朱浩、炫魔公司、脈淼公司應向魚趣公司連帶賠償經濟損失90萬元。

宣判後, 魚趣公司、炫魔公司、邁淼公司均不服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 對主播操作畫面能否構成獨立作品的問題, 應充分考慮遊戲廠商、主播、平臺的貢獻。 遊戲玩家對遊戲動態畫面的形成具有一定的貢獻, 但該貢獻能否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創作, 還需要判定該動態畫面是否為區別於網路遊戲作品本身的新作品, 若其僅系遊戲作品本身預設畫面的一種展現, 則並不具備可操作性。

綜合考慮各方貢獻, 結合遊戲類型及遊戲操作中預留的創作空間, 武漢市中院認定涉案的競技類卡牌遊戲不構成新的創作。

不正當競爭是本案另一爭議焦點。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 對平臺惡意挖角明星主播能否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的問題, 應深入分析網路直播行業的競爭特點,

以流量為核心, 認定使用他人簽約主播, 實質上就是直接攫取他人競爭果實——不僅僅是平臺花費大量人財物所培養的優質主播資源, 也包括了平臺通過激烈競爭和長期經營所積累的觀眾及流量。 同時, 還結合分析涉案行為對行業、對競爭秩序、對競爭者以及消費者的影響, 最終認定涉案被控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其餘維持原判。

辦案法官認為, 在涉互聯網不正當競爭糾紛中, 應緊緊圍繞互聯網行業獨有的商業模式和競爭特點, 分析競爭主體行為的正當性和可責性, 而非簡單以損害判定競爭正當與否。

“對主播操作畫面能否構成獨立作品, 要充分考慮遊戲廠商、主播、平臺的貢獻結合遊戲類型及遊戲操作中預留的創作空間進行認定。 ”童海超說,該案對新產業、新業態依法予以了保護,對進一步規範網路直播等新興產業的發展提供了指引,對今後其它類似互聯網案件的審理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童海超說,該案對新產業、新業態依法予以了保護,對進一步規範網路直播等新興產業的發展提供了指引,對今後其它類似互聯網案件的審理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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