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明知電動四輪車為超標電動車而承保非機動車三者險, 發生事故後又以交警大隊委託鑒定車輛屬性為機動車與投保險種不相符而拒賠。 近日,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審結這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法院最終對保險公司不予賠償的意見不予支持, 判決承保的兩家保險公司在各自的保險限額內按相應比例分別賠償20285元、32214元。
2016年12月28日下午, 遊某駕駛一輛電動四輪車在當地一道路上行駛時, 與同方向周某駕駛的一輛電動二輪車發生碰撞, 致周某受傷, 電動二輪車受損。 經當地交警大隊委託相關機構鑒定,
事故發生後, 遊某共墊付醫療費41283元, 一保險公司也實際向其支付賠償款4700元。
庭審中, 遊某投保的兩家保險公司均辯稱, 其投保的四輪電動車經鑒定車輛屬性為機動車, 這與投保險種性質不相符, 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彭州法院一審認為, 投保人投保時, 保險公司應對承保車輛的性質與險種是否相符進行審查, 如經審查車輛性質與險種不符, 完全可以拒絕承保。
宣判後, 原、被告雙方在法定期限內均未提出上訴, 目前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彭州法院承辦此案的法官廖述花表示, 此案爭議焦點應是保險公司為拓展業務牟利等, 在明知投保標的存在不適格風險的情況下, 仍同意承保, 是否可成為合同無效的抗辯事由。
該案中, 投保人就涉案車輛向保險公司提出非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要求, 即向保險公司發出了要約。
本文源自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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