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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加坡,有一種強☆禁☆姦可以免罪(不開玩笑)

在最近的新加坡國會辯論中, 火了一個存在已久的法律條規:丈夫婚內強姦妻子, 不會被控”強姦“的罪名, 因為享有婚姻豁免權(Martial Immunity)。

▲有圖有真相, 截自新加坡刑事法典!

而且令人西斯空寂的是, 新加坡的婚姻豁免權, 牽扯到的女性, 最小可到13歲, 也是無語了!

這和說好的保障已婚婦女的權益, 實在不搭調啊!於是, 包括婚姻豁免權在內的女性話題, 吸引了社會及家庭發展部長陳川仁、多位選區和非選區議員的激辯連連。

▲引發這個討論的, 是麥波申區議陳佩玲

新加坡政府已在檢討丈夫的婚姻豁免權, 並說稍後會提供更多細節。 看來婚姻豁免權的話題, 非常有爭議性, 我們先一起來捋捋~

什麼叫“婚內強姦”?

丈夫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 違背妻子意志, 強行與她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雖然婚姻關係存續著, 但丈夫行為給妻子造成的傷害, 不但體現在肉體上,

精神上所受的隱形打擊, 更為嚴重!

婚記憶體不存在強姦, “婚內強迫性行為”算不算犯罪……, 這在世界各國的司法界、倫理道德方面的爭議, 一直很大。

在新加坡, 婚內強姦基本上不受法律約束, 刑事法典說得一清二楚:如果強姦者與受害人是夫妻關係,

未經女性許可的插入行為並不構成強姦罪, 因為丈夫享有“婚姻豁免權”。

不過在2007年, 新加坡曾修改過一次法令, 規定在下列其中之一的情況中, 丈夫不能享有婚姻豁免權。 換句話說就是婚內強姦屬於犯法了~

在臨時離婚判決下或是書面分居協議下與其妻子分開居住,

夫妻已經分居並且離婚程式已經啟動,

其妻子已獲得保護令

法令是改了, 可考量到女生所受到的創傷, 還是引發了上千名新加坡公民在網路上請願, 呼籲政府考慮廢除婚姻豁免權。

大家在請願書中說:婚內強姦是一種暴力形式, 打官司尤其困難, 但所有新加坡人, 尤其是女性, 都應該在不打官司的情況下得到法律保護。

來看其它國家~

鄰國馬來西亞, 同樣不承認婚內強姦。 不過, 在2007年頒佈了一條新條文:丈夫在夫妻關係持續時, 為了性關係而導致妻子受傷或以死亡威脅恐嚇, 一旦罪成, 丈夫可被判最高監禁5年。

也許是對婚內強姦的瞭解少, 或是難以針對受傷害的程度下判決, 貌似至今都沒有人在此這條法令下被定罪。

馬來西亞的穆斯林宗教領袖甚至直接強調:“根本沒有婚內強姦這回事兒!男的想要和老婆性交, 不管她同意不同意都行!”

在中國大陸地區的刑法裡, 原則上將在法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丈夫違背妻子的意願、強行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排除在強姦之外。

不過已有婚內強姦入罪的案例。2000年,上海的王某和妻子已經處於離婚的程式中,他違背妻子意志強行性交,法院首次以“婚內強姦”罪名,裁定王某犯有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臺灣地區在1999年修正強制性交罪,對主體、物件皆無限制,事實上就認定了婚內強姦有罪。2013年,一名男子因為妻子排斥性交,利用安眠藥迷倒她多次進行強姦,被判婚內強姦。即便妻子多次求情,依舊沒有撤告,被判7年8個月。

▲(示意圖)

香港地區對婚內強姦實行的是部分排除。規定在以下情況下,丈夫可成為強姦罪的主體:

在法律上已分居

法庭已經令丈夫不能騷擾妻子

丈夫對法庭承諾不騷擾妻子

日本刑法同樣沒有明確規定婚內強姦的問題,認為除非婚姻關係實質破裂,夫妻之間就不存在強姦罪。

看遠點:英國在審判上比較看重“遵循先例”,意思作為判案的先例,對其後案件具有法律約束力。也就是說,一旦出現了“婚內強姦”的判決先例,基本上就是認定了婚內強姦有罪,必須判刑。

1991年,英國上議院裁定~妻子只要表達離開丈夫的意圖,就有權控告丈夫強姦;又在後來的判例中認定,在未征得對方同意的情況下,與任何女子的性交都是非法的。這實際上就是廢除了丈夫的婚姻豁免權。

美國新澤西州最高法院,在1981年判決被告史密斯強行與分居半年而未離婚的妻子性交,構成強姦罪,成為美國婚內強姦的第一個判例。

到了1993年,所有的州都已經在立法中廢除了丈夫豁免的規定。其中的17個州,以及哥倫比亞特區徹底廢除;至於另外的33個州,還留了“小尾巴”:在司法上部分保留丈夫的豁免權。

新加坡國立大學一項連續5年的研究發現,本國50名患上愛滋病的已婚婦女當中,有一半都是被丈夫傳染的。大多數人明知另一半已經在外胡搞,卻無法保護自己,就算在行房前要求丈夫戴上安全套,還會遭到斥責或暴力對待,無奈只好屈從丈夫。

1990年,美國學者調查發現,每年有數百萬美國女性遭受婚內強姦,占全部強姦案件的25%。“全國犯罪被害調查”2000年的資料顯示,71%的性侵犯是由被害女子認識的男子實施的,其中的22%是伴侶。

2000年8月,中國人大社會學系的潘綏銘教授提供了一個抽樣調查資料~23.6%的妻子經常在性生活中受到丈夫的脅迫。

2013年,在402名受調查的香港婦女中,有超過2成的人,曾在婚內或親密關係內被強姦。

1999年,日本首相府的調查顯示,20%的日本女性經常遭受婚內強迫性行為。

▲(示意圖)

雖然一系列數量已足夠聳動,相信還有不少婚內強姦沒有曬在陽光下。其中一大因素,是被丈夫強姦的妻子認為“家醜不可外揚”,在社會輿論的大環境下,不要說主動曝光,連承認的勇氣,恐怕都沒有。

或許只有在分居、離婚這種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的情況下,妻子才願意報案,讓真相曝光。

新加坡繼承的是英美法系,在大多數法律上也遵循西方的立法規定。

20世紀中期以前,西方刑事立法及司法上,一直遵循著“丈夫豁免”的原則,也就是說:丈夫不可能強姦妻子。支撐這種法律的背後邏輯是這樣的:女人只是男人的財產,婚內強姦=財產侵害,而人總不可能侵害自己的財產吧!

直到其後女權運動的逐漸興起,女性地位才不斷提高,一些人權進步的國家逐步廢除了強姦罪中的丈夫豁免權。

在1996年的世界人權主題報告大會上,聯合國公開呼籲世界各國應將婚內強姦予以犯罪化。顯然,包括新加坡在內的許多國家,並沒有回應。

想必在是否保留婚姻豁免權方面,新加坡政府很快就會給出答案。你有怎樣的想法?歡迎在評論區留言。

排除在強姦之外。

不過已有婚內強姦入罪的案例。2000年,上海的王某和妻子已經處於離婚的程式中,他違背妻子意志強行性交,法院首次以“婚內強姦”罪名,裁定王某犯有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臺灣地區在1999年修正強制性交罪,對主體、物件皆無限制,事實上就認定了婚內強姦有罪。2013年,一名男子因為妻子排斥性交,利用安眠藥迷倒她多次進行強姦,被判婚內強姦。即便妻子多次求情,依舊沒有撤告,被判7年8個月。

▲(示意圖)

香港地區對婚內強姦實行的是部分排除。規定在以下情況下,丈夫可成為強姦罪的主體:

在法律上已分居

法庭已經令丈夫不能騷擾妻子

丈夫對法庭承諾不騷擾妻子

日本刑法同樣沒有明確規定婚內強姦的問題,認為除非婚姻關係實質破裂,夫妻之間就不存在強姦罪。

看遠點:英國在審判上比較看重“遵循先例”,意思作為判案的先例,對其後案件具有法律約束力。也就是說,一旦出現了“婚內強姦”的判決先例,基本上就是認定了婚內強姦有罪,必須判刑。

1991年,英國上議院裁定~妻子只要表達離開丈夫的意圖,就有權控告丈夫強姦;又在後來的判例中認定,在未征得對方同意的情況下,與任何女子的性交都是非法的。這實際上就是廢除了丈夫的婚姻豁免權。

美國新澤西州最高法院,在1981年判決被告史密斯強行與分居半年而未離婚的妻子性交,構成強姦罪,成為美國婚內強姦的第一個判例。

到了1993年,所有的州都已經在立法中廢除了丈夫豁免的規定。其中的17個州,以及哥倫比亞特區徹底廢除;至於另外的33個州,還留了“小尾巴”:在司法上部分保留丈夫的豁免權。

新加坡國立大學一項連續5年的研究發現,本國50名患上愛滋病的已婚婦女當中,有一半都是被丈夫傳染的。大多數人明知另一半已經在外胡搞,卻無法保護自己,就算在行房前要求丈夫戴上安全套,還會遭到斥責或暴力對待,無奈只好屈從丈夫。

1990年,美國學者調查發現,每年有數百萬美國女性遭受婚內強姦,占全部強姦案件的25%。“全國犯罪被害調查”2000年的資料顯示,71%的性侵犯是由被害女子認識的男子實施的,其中的22%是伴侶。

2000年8月,中國人大社會學系的潘綏銘教授提供了一個抽樣調查資料~23.6%的妻子經常在性生活中受到丈夫的脅迫。

2013年,在402名受調查的香港婦女中,有超過2成的人,曾在婚內或親密關係內被強姦。

1999年,日本首相府的調查顯示,20%的日本女性經常遭受婚內強迫性行為。

▲(示意圖)

雖然一系列數量已足夠聳動,相信還有不少婚內強姦沒有曬在陽光下。其中一大因素,是被丈夫強姦的妻子認為“家醜不可外揚”,在社會輿論的大環境下,不要說主動曝光,連承認的勇氣,恐怕都沒有。

或許只有在分居、離婚這種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的情況下,妻子才願意報案,讓真相曝光。

新加坡繼承的是英美法系,在大多數法律上也遵循西方的立法規定。

20世紀中期以前,西方刑事立法及司法上,一直遵循著“丈夫豁免”的原則,也就是說:丈夫不可能強姦妻子。支撐這種法律的背後邏輯是這樣的:女人只是男人的財產,婚內強姦=財產侵害,而人總不可能侵害自己的財產吧!

直到其後女權運動的逐漸興起,女性地位才不斷提高,一些人權進步的國家逐步廢除了強姦罪中的丈夫豁免權。

在1996年的世界人權主題報告大會上,聯合國公開呼籲世界各國應將婚內強姦予以犯罪化。顯然,包括新加坡在內的許多國家,並沒有回應。

想必在是否保留婚姻豁免權方面,新加坡政府很快就會給出答案。你有怎樣的想法?歡迎在評論區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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