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檢察網樂清訊 4月17日上午, 由樂清市人民檢察院提起的溫州市首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周某濫伐林木案在樂清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樂清市法院院長林向光擔任審判長, 樂清市檢察院檢察長潘勇出庭支持公訴並擔任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 全省檢察系統幹警代表、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林業局、雁蕩山管委會幹部以及當地村民近300人參加旁聽。
2015年9月至2016年12月期間, 被告人周某在未辦理林木釆伐許可證情況下, 借開發國家5A級景區雁蕩山大龍湫(龍湫背)游步道名義開發茶葉基地,
經現場鑒定, 涉案的林木達7037株。 經評估, 被告人周某濫伐林木造成涉案區域整體生態功能降低, 防護能力趨弱, 需在被破壞區域按規格造林種樹, 樹種為木荷, 草木數量為4000株。
樂清市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同時一併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要求判令被告人周某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費用31萬餘元, 另承擔評估費用3萬元。
為更好查明案件事實, 庭審期間, 樂清市檢察院申請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和專家出庭作證。 林業評估專家林韌安出庭說明了設計該生態修復方案的理由和依據, 認為涉案山場的灌草層被破壞後,
根據上述兩位元林業專家的意見, 法院認為, 根據當前生態修復的需要, 保留茶樹有利於該區域生態修復, 也是對被告人最有利、成本最低的修復方案;且被告人、能仁村村雙委亦表示願意配合生態修復, 放棄茶樹所有權及收益, 不再經營涉案茶園。 因此, 法院認為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要求被告人承擔支付造林生態修復費用及評估費用, 具有事實與法律依據, 亦具有合理性。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周某犯濫伐林木罪, 判處有期徒刑4年, 並處罰金3萬元。 被告人周某應支付造林生態修復費用31萬餘元,
據悉, 該案是溫州市檢察機關開展公益訴訟工作以來辦理的第一件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給公益破壞者敲響了第一聲警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