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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發文明確停征、免征和調整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政策

關於停征 免征和調整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8〕37號

公安部、證監會、國家智慧財產權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進一步減輕社會負擔, 促進實體經濟發展, 現就停征、免征和調整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4月1日起, 停征首次申領居民身份證工本費。

二、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暫免徵收證券期貨行業機構監管費。

三、自2018年8月1日起, 停征專利收費(國內部分)中的專利登記費、公告印刷費、著錄事項變更費(專利代理機構、代理人委託關係的變更),

PCT(《專利合作條約》)專利申請收費(國際階段部分)中的傳送費;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 專利年費的減繳期限由自授予專利權當年起6年內, 延長至10年內;對符合條件的發明專利申請, 在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答覆期限屆滿前(已提交答覆意見的除外), 主動申請撤回的, 允許退還50%的專利申請實質審查費。

四、上述收費的清欠收入, 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管道全額上繳中央和地方國庫。

五、各級財政部門要切實做好經費保障工作, 妥善安排相關部門和單位預算, 保障其依法履行職責。

六、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嚴格執行本通知規定, 及時制定出臺相關配套措施, 確保相關政策落實到位。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8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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