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正文

無罪!被冤奸殺女鄰居坐牢25年,吉林省高院今日宣判劉忠林案

4月20日上午,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劉忠林奸殺女鄰居案進行無罪宣判, 而這起被媒體譽為"馬拉松式"的再審案件也終於畫上圓滿句號。 此時劉忠林坐牢25年已經刑滿釋放。 此次宣判劉忠林無罪, 他刷新了陳滿的記錄, 成為國內被羈押時間最長的蒙冤者。

入獄25年, 劉忠林從22歲的少壯小夥到48歲的中年大叔。 十根手指的殘廢和右腳大拇指的缺失, 沒有讓他喪失鬥志, 他始終堅稱自己“沒有殺人”。

25年, 換來的雖是一紙判決書, 但意義卻非常重大▼

附判決書:

向左滑動

事件回顧

女鄰居被害, 單身青年鄰居成了嫌犯

1989年8月, 吉林省遼東縣淩雲鄉會民村的鄭殿榮失蹤, 其聾啞侄女鄭春梅目擊了綁架過程。 作為鄭殿榮失蹤時的唯一目擊者, 鄭春梅的證言稱, 是兩個蒙面人將鄭殿榮綁走了。

一年多後的1990年10月, 淩雲鄉村民在耕地中發現鄭殿榮屍體。 東遼縣公安局在對鄭殿榮屍檢時發現未婚的鄭殿榮懷有身孕, 遂將嫌疑人鎖定為與鄭殿榮有戀愛關係的人, 並以此為由排除了鄭殿榮被綁架失蹤的情況。

“我們家離鄭家不遠, 可是我們倆聯手都沒牽過, 就是普通的鄰居關係。 ”劉忠林表示, 自己家後院就是鄭家, 距離有200多米。但是所謂的戀愛關係,卻無從說起。不過,因鄭殿榮生前常去劉忠林家聽答錄機,劉忠林疑似與鄭殿榮有戀愛關係。

疑遭刑訊逼供,身陷命案被判死緩

1990年10月29日,劉忠林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東遼縣公安局拘傳。劉忠林在到案後的第一次訊問中否定自己殺害了鄭殿榮。第二天再次審訊劉忠林的時候,劉忠林承認與鄭殿榮處物件,多次發生性關係,致其懷孕,擔心鄭家人找自己算帳,於是起意殺人……

不過從卷宗發現,劉忠林的供詞自相矛盾。有時說在路上綁架了鄭殿榮,有時又說是把她叫到了玉米地裡拽走的,有時又稱綁架後第三天在山上打死的,還說過帶走鄭殿榮當天晚上,就把她逼到地裡打死了。

1991年1月,遼源市檢察院以“證據不足”和“被告人口供不穩”將該案退回東遼縣公安局。警方補偵階段,劉忠林兩次被提審,第一次他翻供,第二次又認罪。同年6月,遼源市中院不公開審理此案。劉忠林再次當庭翻供,否認綁架殺人。

1994年7月,遼源市中院判決劉忠林構成故意殺人罪,並以“鑒於本案具體情節,可以從輕判處”為由判處劉忠林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疑點重重,帶傷出獄聲稱被刑訊逼供

2016年服刑期滿出獄的劉忠林雙手十指指甲壞死、變形,右腳趾因壞死截肢。

吉林省鳴正律師事務所律師杜剛在會見劉忠林時,劉忠林表示其被抓捕的時間是1990年10月28日,一直羈押在偵查機關,1990年11月11日才被送到看守所。

此期間,偵查機關多人採用三班倒的方式,對其用竹簽扎手指甲縫,導致其指甲壞死、變形;用鐵棒毆打,導致其右腳趾骨折,最終發展為骨髓炎壞死截肢。

劉忠林的親人和鄰里證實,劉忠林被偵查機關抓捕前肢體健全。

“我被逮捕的第一天,在東遼縣公安局,辦案民警把我扔到水泥地上,問我怎麼殺的人?我說我沒殺。第二天,他們又問我,還說看我挺硬氣(東北方言:倔強的意思)。一個辦案民警,就用竹簽子紮我的右手大拇指。實在太疼了,我就說是我殺的。他問我怎麼殺的?我說用菜刀,他說不對,就開始紮我的右手食指。我說,用剪刀殺的,他還是說不對,就又開始紮我的手指頭。我忍不住了,使勁喊,他用抹布堵上了我的嘴。”劉忠林稱,自己第二天又被提審,因為自己的回答對不上,還被用繩子反手捆住過。“後來他們教我說啥,我就說啥了。”

在提審的第三天,劉忠林的十個手指頭都爛了。

腳趾頭是如何被切掉的?劉忠林表示,在1990年的時候,辦案民警審訊,用鐵棒子把劉忠林的右腳大拇指砸折了,後來感染化膿了,做了截肢手術。

自相矛盾,犯罪事實無法自圓其說

通過查閱劉忠林的供述,辯護律師發現劉忠林的供述存在多次有罪供述和無罪供述,且無罪供述在作案動機、作案地點、作案手段上存在多個版本。

律師將劉忠林的供述與其他證人的證言比較發現,劉忠林的供述在作案動機、作案手段、作案工具上與其他人的證言相矛盾,“劉忠林的供述是隨著偵查機關對案件證據的調查情況而不斷發生變化,在內容上根據偵查機關調查的進展情況而不斷迎合偵查機關。”

例如偵查機關調查鄭殿榮是被他人用自行車綁架走,劉忠林就供述了自己在案發後將自行車賣給了鄭殿榮的二哥鄭殿臣。實際上劉忠林是在案發前就將自行車賣給了鄭殿臣,案發時其根本沒有自行車。

還有案發現場勘查時,發現鄭殿榮沒有穿內褲,劉忠林在多次有罪供述中否認案發時與鄭發生性關係,為迎合這一勘查情況,後來又承認在案發時與鄭強行發生性關係。

劉忠林姐夫王貴貞說,刑滿釋放2年多以來,劉忠林始終沒能融入社會,"在監獄蹲了25年,和社會脫節了,到現在都不願意和別人接觸。他知道宣判這個事,今天心情不太好,主要是壓力太大了。"

劉忠林家屬表示,如果改判無罪,他們將提出國家賠償。

是什麼原因造成了這起冤案?要怎麼追責?

01

《律戰行動》季度戰將:王燁

廣州金鵬律師事務所

古今中外,冤假錯案都難以完全根除,其發生的主要原因是長期以來的有罪推定、口供為王的辦案思維下,辦案人員往往為了獲取被告人的有罪供述而違法違規辦案,此案發生在1995年,當時的社會環境下,對於人權的保護觀念並未得到重視,刑訊逼供的現象較為普遍,這是滋生冤假錯案的主要原因。另外,還有司法人員責任心不強、瀆職辦案以及刑偵技術落後等原因也是產生冤假錯案的一些客觀原因。

辯護律師提出劉忠林受到刑訊逼供,但是目前尚未得到證實,如能夠證實辦案人員確實存在上述行為,是可以對其追究相應的行政甚至刑事責任。

要充分認識到冤假錯案對個人、對社會所造成的不可彌補的傷害,每一件冤假錯案背後都是不止一個人,不止一個家庭的悲劇,同時也極大的動搖了民眾對於法治的信心,損害了司法的權威性和公正性。

杜絕和避免冤假錯案首先要真正樹立起疑罪從無、程式正義的司法理念,嚴格遵守訴訟程式,嚴格把握證據標準,讓正義不僅看得見,也要讓人們看的清楚。

作為無辜的劉忠林可以對於自己多年來羈押期間的人身權和財產權遭受的損害提起國家賠償,對於精神損害方面也可以提起相應的賠償請求。

不過,說到劉忠林案,大家可能會想起另外一個名字:聶樹斌

從1995年被槍決到2016年平反,

一個由民間推動的“聶樹斌案” 必定載入史冊。

聶樹斌死的時候是21歲,為他平冤用了21年。生21年,冤21年。兩個21年,整整兩代人的鴻溝··· ···

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迴法庭對原審被告人聶樹斌故意殺人、強姦婦女再審案公開宣判,宣告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聶樹斌無罪。

劉忠林案、聶樹斌等案,如今已不僅僅是一個單純的冤假錯案,

這已成為考驗我國司法公正的標杆。

追思:為何會發生如此重大的冤案?

誰該為這些案件負責?

02

“以捕代偵”是造成冤案的重要原因

溫州市檢察院控申處處長陳文飛指出,除了和大多數冤案的共性---刑訊逼供外,在辦案程式上最值得反思的是偵查機關的“以捕代偵”現象。

所謂“以捕代偵”是指偵查機關在查辦刑事案件過程中,已經對犯罪嫌疑人採取了刑事拘留措施,因拘留期限將盡而向檢察機關報請批捕,但由於犯罪證據收集尚不充分,不符合逮捕條件,檢察機關按照規定應當不批准逮捕,偵查機關往往出於偵查需要,同檢察機關協商,先予批准逮捕,相關犯罪證據待捕後再進行補充收集的行為。以捕代偵現象在司法實踐中大量存在,歷史也算悠久,它是以“偵查為中心”司法理念的產物。在我國以往的刑事司法實踐中,偵查活動處核心位置,經常是先抓人後取證,先逮捕後補證,檢察機關也經常配合偵查機關的偵查行為,即使證據欠缺,不符合逮捕要求,也是先行批准逮捕,輕易不敢不捕。否則,就要承擔犯罪打擊不力,配合公安辦案不力的後果。

近幾年來,隨著我國法治進程的加快,刑事司法越來越強調保障人權和程式正義,以捕代偵現象有所改觀,各級檢察機關都注重批捕環節的證據要求和程式規則,嚴把批捕關。然而,一些基層單位,以捕代偵現象根深蒂固,仍然嚴重。如果檢察機關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不批准逮捕,就會遭致公安機關、政法委等部門的指責,沒有大局觀念。就部門關係而言,在基層的公檢關係中,公安機關仍然處於重要地位,如縣公安局局長經常是縣委常委或者兼副縣長,縣公安局的內設科室,如刑偵大隊、治安大隊、經偵大隊等一般都是副科級機構,而縣檢察院的內設機構如偵監科、公訴科等多數都是股級機構,偵監科長調任公安治安大隊長,那就是提拔了。這種不平等的地位設置,導致了檢察機關的偵查監督有時難以發揮作用。

同樣,對於檢察機關辦理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偵查案件,也存在著嚴重的“以捕代偵”現象。1996年《刑事訴訟法》規定,職務犯罪嫌疑人的逮捕由本院批捕部門辦理,偵監部門幾乎無法對反貪反瀆部門辦理的職務犯罪進行監督,導致了自偵自捕的詬病。高檢發現該弊病後,及時糾正,將自偵案件的批捕權上提一級,由上一級檢察院的批捕部門負責審批,強化了檢察自偵案件在批捕環節上的監督。2012年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偵查,批捕上提一級的規定。該規定實施後,檢察機關對職務犯罪嫌疑人的批捕把關有所嚴格,加強了上下級之間的監督,但總體作用不大,畢竟上下級之間的業績考核、整體利益相連,以捕代偵現象還是大量存在。不少市級檢察院為了規避上提一級的批捕規定,將市級檢察院辦理的職務犯罪案件,放到下屬基層院來辦或以下級院的名義報捕,這樣就能達到市級檢察院來批捕的目的,使上提一級的批捕規定被虛置。而一些基層檢察院在辦理職務犯罪案件過程中,在證據尚不足或者口供還沒突破時,檢察長就會到市里批捕部門“做工作”,要求先行批捕,以後繼續偵查,補充證據。凡此現象,不一而足。

“正義可能會遲到,但絕不會缺席。”25年,整整25年,我們不能去想像劉忠林經歷了什麼,這個案件留給世人一個思考:為什麼正義總是姍姍來遲?正義又都去哪兒了?

您有困難,我們即刻出動!

遇到婚姻,房產,遺產,債務,勞動等法律糾紛怎麼辦?請撥打《律戰行動》24小時報料熱線:15920901234。《律戰行動》由廣州電視臺經濟與法頻道與廣州市律協聯合舉辦,從萬名律師中挑選出來的實力戰將,將免費為您傾情調解,化解糾紛。

距離有200多米。但是所謂的戀愛關係,卻無從說起。不過,因鄭殿榮生前常去劉忠林家聽答錄機,劉忠林疑似與鄭殿榮有戀愛關係。

疑遭刑訊逼供,身陷命案被判死緩

1990年10月29日,劉忠林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東遼縣公安局拘傳。劉忠林在到案後的第一次訊問中否定自己殺害了鄭殿榮。第二天再次審訊劉忠林的時候,劉忠林承認與鄭殿榮處物件,多次發生性關係,致其懷孕,擔心鄭家人找自己算帳,於是起意殺人……

不過從卷宗發現,劉忠林的供詞自相矛盾。有時說在路上綁架了鄭殿榮,有時又說是把她叫到了玉米地裡拽走的,有時又稱綁架後第三天在山上打死的,還說過帶走鄭殿榮當天晚上,就把她逼到地裡打死了。

1991年1月,遼源市檢察院以“證據不足”和“被告人口供不穩”將該案退回東遼縣公安局。警方補偵階段,劉忠林兩次被提審,第一次他翻供,第二次又認罪。同年6月,遼源市中院不公開審理此案。劉忠林再次當庭翻供,否認綁架殺人。

1994年7月,遼源市中院判決劉忠林構成故意殺人罪,並以“鑒於本案具體情節,可以從輕判處”為由判處劉忠林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疑點重重,帶傷出獄聲稱被刑訊逼供

2016年服刑期滿出獄的劉忠林雙手十指指甲壞死、變形,右腳趾因壞死截肢。

吉林省鳴正律師事務所律師杜剛在會見劉忠林時,劉忠林表示其被抓捕的時間是1990年10月28日,一直羈押在偵查機關,1990年11月11日才被送到看守所。

此期間,偵查機關多人採用三班倒的方式,對其用竹簽扎手指甲縫,導致其指甲壞死、變形;用鐵棒毆打,導致其右腳趾骨折,最終發展為骨髓炎壞死截肢。

劉忠林的親人和鄰里證實,劉忠林被偵查機關抓捕前肢體健全。

“我被逮捕的第一天,在東遼縣公安局,辦案民警把我扔到水泥地上,問我怎麼殺的人?我說我沒殺。第二天,他們又問我,還說看我挺硬氣(東北方言:倔強的意思)。一個辦案民警,就用竹簽子紮我的右手大拇指。實在太疼了,我就說是我殺的。他問我怎麼殺的?我說用菜刀,他說不對,就開始紮我的右手食指。我說,用剪刀殺的,他還是說不對,就又開始紮我的手指頭。我忍不住了,使勁喊,他用抹布堵上了我的嘴。”劉忠林稱,自己第二天又被提審,因為自己的回答對不上,還被用繩子反手捆住過。“後來他們教我說啥,我就說啥了。”

在提審的第三天,劉忠林的十個手指頭都爛了。

腳趾頭是如何被切掉的?劉忠林表示,在1990年的時候,辦案民警審訊,用鐵棒子把劉忠林的右腳大拇指砸折了,後來感染化膿了,做了截肢手術。

自相矛盾,犯罪事實無法自圓其說

通過查閱劉忠林的供述,辯護律師發現劉忠林的供述存在多次有罪供述和無罪供述,且無罪供述在作案動機、作案地點、作案手段上存在多個版本。

律師將劉忠林的供述與其他證人的證言比較發現,劉忠林的供述在作案動機、作案手段、作案工具上與其他人的證言相矛盾,“劉忠林的供述是隨著偵查機關對案件證據的調查情況而不斷發生變化,在內容上根據偵查機關調查的進展情況而不斷迎合偵查機關。”

例如偵查機關調查鄭殿榮是被他人用自行車綁架走,劉忠林就供述了自己在案發後將自行車賣給了鄭殿榮的二哥鄭殿臣。實際上劉忠林是在案發前就將自行車賣給了鄭殿臣,案發時其根本沒有自行車。

還有案發現場勘查時,發現鄭殿榮沒有穿內褲,劉忠林在多次有罪供述中否認案發時與鄭發生性關係,為迎合這一勘查情況,後來又承認在案發時與鄭強行發生性關係。

劉忠林姐夫王貴貞說,刑滿釋放2年多以來,劉忠林始終沒能融入社會,"在監獄蹲了25年,和社會脫節了,到現在都不願意和別人接觸。他知道宣判這個事,今天心情不太好,主要是壓力太大了。"

劉忠林家屬表示,如果改判無罪,他們將提出國家賠償。

是什麼原因造成了這起冤案?要怎麼追責?

01

《律戰行動》季度戰將:王燁

廣州金鵬律師事務所

古今中外,冤假錯案都難以完全根除,其發生的主要原因是長期以來的有罪推定、口供為王的辦案思維下,辦案人員往往為了獲取被告人的有罪供述而違法違規辦案,此案發生在1995年,當時的社會環境下,對於人權的保護觀念並未得到重視,刑訊逼供的現象較為普遍,這是滋生冤假錯案的主要原因。另外,還有司法人員責任心不強、瀆職辦案以及刑偵技術落後等原因也是產生冤假錯案的一些客觀原因。

辯護律師提出劉忠林受到刑訊逼供,但是目前尚未得到證實,如能夠證實辦案人員確實存在上述行為,是可以對其追究相應的行政甚至刑事責任。

要充分認識到冤假錯案對個人、對社會所造成的不可彌補的傷害,每一件冤假錯案背後都是不止一個人,不止一個家庭的悲劇,同時也極大的動搖了民眾對於法治的信心,損害了司法的權威性和公正性。

杜絕和避免冤假錯案首先要真正樹立起疑罪從無、程式正義的司法理念,嚴格遵守訴訟程式,嚴格把握證據標準,讓正義不僅看得見,也要讓人們看的清楚。

作為無辜的劉忠林可以對於自己多年來羈押期間的人身權和財產權遭受的損害提起國家賠償,對於精神損害方面也可以提起相應的賠償請求。

不過,說到劉忠林案,大家可能會想起另外一個名字:聶樹斌

從1995年被槍決到2016年平反,

一個由民間推動的“聶樹斌案” 必定載入史冊。

聶樹斌死的時候是21歲,為他平冤用了21年。生21年,冤21年。兩個21年,整整兩代人的鴻溝··· ···

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迴法庭對原審被告人聶樹斌故意殺人、強姦婦女再審案公開宣判,宣告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聶樹斌無罪。

劉忠林案、聶樹斌等案,如今已不僅僅是一個單純的冤假錯案,

這已成為考驗我國司法公正的標杆。

追思:為何會發生如此重大的冤案?

誰該為這些案件負責?

02

“以捕代偵”是造成冤案的重要原因

溫州市檢察院控申處處長陳文飛指出,除了和大多數冤案的共性---刑訊逼供外,在辦案程式上最值得反思的是偵查機關的“以捕代偵”現象。

所謂“以捕代偵”是指偵查機關在查辦刑事案件過程中,已經對犯罪嫌疑人採取了刑事拘留措施,因拘留期限將盡而向檢察機關報請批捕,但由於犯罪證據收集尚不充分,不符合逮捕條件,檢察機關按照規定應當不批准逮捕,偵查機關往往出於偵查需要,同檢察機關協商,先予批准逮捕,相關犯罪證據待捕後再進行補充收集的行為。以捕代偵現象在司法實踐中大量存在,歷史也算悠久,它是以“偵查為中心”司法理念的產物。在我國以往的刑事司法實踐中,偵查活動處核心位置,經常是先抓人後取證,先逮捕後補證,檢察機關也經常配合偵查機關的偵查行為,即使證據欠缺,不符合逮捕要求,也是先行批准逮捕,輕易不敢不捕。否則,就要承擔犯罪打擊不力,配合公安辦案不力的後果。

近幾年來,隨著我國法治進程的加快,刑事司法越來越強調保障人權和程式正義,以捕代偵現象有所改觀,各級檢察機關都注重批捕環節的證據要求和程式規則,嚴把批捕關。然而,一些基層單位,以捕代偵現象根深蒂固,仍然嚴重。如果檢察機關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不批准逮捕,就會遭致公安機關、政法委等部門的指責,沒有大局觀念。就部門關係而言,在基層的公檢關係中,公安機關仍然處於重要地位,如縣公安局局長經常是縣委常委或者兼副縣長,縣公安局的內設科室,如刑偵大隊、治安大隊、經偵大隊等一般都是副科級機構,而縣檢察院的內設機構如偵監科、公訴科等多數都是股級機構,偵監科長調任公安治安大隊長,那就是提拔了。這種不平等的地位設置,導致了檢察機關的偵查監督有時難以發揮作用。

同樣,對於檢察機關辦理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偵查案件,也存在著嚴重的“以捕代偵”現象。1996年《刑事訴訟法》規定,職務犯罪嫌疑人的逮捕由本院批捕部門辦理,偵監部門幾乎無法對反貪反瀆部門辦理的職務犯罪進行監督,導致了自偵自捕的詬病。高檢發現該弊病後,及時糾正,將自偵案件的批捕權上提一級,由上一級檢察院的批捕部門負責審批,強化了檢察自偵案件在批捕環節上的監督。2012年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偵查,批捕上提一級的規定。該規定實施後,檢察機關對職務犯罪嫌疑人的批捕把關有所嚴格,加強了上下級之間的監督,但總體作用不大,畢竟上下級之間的業績考核、整體利益相連,以捕代偵現象還是大量存在。不少市級檢察院為了規避上提一級的批捕規定,將市級檢察院辦理的職務犯罪案件,放到下屬基層院來辦或以下級院的名義報捕,這樣就能達到市級檢察院來批捕的目的,使上提一級的批捕規定被虛置。而一些基層檢察院在辦理職務犯罪案件過程中,在證據尚不足或者口供還沒突破時,檢察長就會到市里批捕部門“做工作”,要求先行批捕,以後繼續偵查,補充證據。凡此現象,不一而足。

“正義可能會遲到,但絕不會缺席。”25年,整整25年,我們不能去想像劉忠林經歷了什麼,這個案件留給世人一個思考:為什麼正義總是姍姍來遲?正義又都去哪兒了?

您有困難,我們即刻出動!

遇到婚姻,房產,遺產,債務,勞動等法律糾紛怎麼辦?請撥打《律戰行動》24小時報料熱線:15920901234。《律戰行動》由廣州電視臺經濟與法頻道與廣州市律協聯合舉辦,從萬名律師中挑選出來的實力戰將,將免費為您傾情調解,化解糾紛。

同類文章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