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庫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為了加強公司倉庫安全管理工作, 確保庫存物品和人員安全。
2 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內所有倉庫安全的管理,
3 職責
3.1 財務部負責公司倉庫安全管理工作的日常管理, 負主要責任。
3.2 行政部安全管理工作的監督和檢查工作。
3.3 倉庫辦公室負責公司倉庫安全的自檢和執行。
3.4 總經理負責公司倉庫安全相關事宜的審批和總監督, 負第一責任。
4 工作程式和要求
4.1倉庫安全管理原則 倉庫管理“六要”“六不准”
4.1.1六要:
a) 倉庫內堆放物品與牆之間要有適當距離; b) 倉庫內外要保持道路暢通;
c) 倉庫內要保持乾爽、內外清潔, 堆放整齊; d) 倉庫外要保持不准有火種、易燃物品接近; e) 倉庫內電源距物品要有不少於1米; f) 要提高警惕, 防止盜竊。
4.1.2六不准: a) 倉庫內不准吸煙; b) 倉庫內不准設灶; c) 倉庫內不准點蠟燭; d) 倉庫內不准亂接電線; e) 倉庫內不准把易燃物品帶進去寄放;f) 倉庫內不准無關人員出入。
4.2倉庫物資安全管理
4.2.1 倉庫應設專職倉庫安全員, 負責倉庫物資安全的日常管理, 並協助領導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令、法規、勞動保護政策。
4.2.2 倉庫使用專用系統對所管轄的物資進行分類登記, 設置標識卡、台帳, 做到帳(包括紙質和電子台帳)、物、卡相符, 及時反映庫存。
4.2.3 對輔助材料、半成品、成品和工裝器具等物資應按規定放置, 並分類標識管理、分規格存放, 有計劃、有秩序安排物資進倉、出倉及存放地點。
4.2.4 存放物品的倉庫應保持整潔通風, 防潮濕, 碼放整齊。 在倉庫中存取物品應辦理相關手續, 分類物品應標識明顯, 分類分區存放,
4.2.5 對輔助材料、零部件, 在製品和成品的管理應嚴格按照公司的制度或程式執行。 防止其在包裝和存在過程中被損壞或降低品質。
4.2.6 注意安全, 離開倉庫後必須關閉倉庫門;不得磕、碰、摔、擠壓物資。
4.2.7 嚴格堅持物資、出倉手續, 做到先進先出, 減少物資積壓倉庫時間;監督庫存量, 根據公司庫存量標準, 如有超標、不足現象, 及時向倉庫負責人反映。
4.2.8 倉庫安全員應定期檢查庫存物資狀況, 倉庫管理部門應定期組織盤點。
4.3倉庫設施、設備的管理
4.3.1 保持倉庫庫容庫貌, 不得帶食品到倉庫, 每天下班前清潔地面, 清除庫存物資上灰塵雜物。
4.3.2 倉庫設施、設備設有專人管理, 各種設備和儀器不得超負荷和帶病運行, 並要做到正確使用,
4.3.3 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 電氣設備應有可熔保險和漏電保護, 絕緣必須良好, 並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護措施;有易燃易爆危險的工作場所, 應配備防爆型電氣設備;潮濕場所和移動式的電氣設備, 應採用安全電壓。 電氣設備必須符合相應防護等級的安全技術要求。
4.3.4 生產用房、建築物必須堅固、安全;通道平坦、暢順, 要有足夠的光線;為生產所設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險的處所, 必需有安全防護設施和明顯的安全標誌。
4.4倉庫消防安全的管理
4.4.1 倉庫負責人為主要防火責任人,
4.4.2 倉庫管理部門應把倉庫作為日常安全巡邏、例行安全檢查的重點, 及時發現、處置安全隱患, 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
4.4.3 倉庫管理部門協助倉庫做好定期消防演練, 提高倉庫員工消防意識。
4.4.4 易燃易爆物品與一般物品或化學性質、防護滅火方法相抵觸的化學危險品, 不得同一倉庫或同室存放。
4.4.5 要嚴格控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學用品和化工用品的發放, 需要領用時必須經有關領導同意。
4.4.6 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誌, 禁止帶入火種。 物品入庫前必須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後方准入庫。
4.4.7 倉庫內禁止吸煙, 禁止煮食及用火取暖, 並禁止使用明火。 庫外動火作業時, 必須經過公司有關部門的同意。
4.4.8 不准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離開時必須關掉電源,不准加設臨時線路。
4.4.9 倉庫應當配置相應的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消防器材必須設置在顯眼和便於取用的地點,並有明顯標識;附近不得堆放物品和雜物,並確保任何時候都完好、有效。
4.4.10 庫區的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等嚴禁堆放物品。
4.4.11 一旦發生火災時,要及時報告公司管理部門,同時組織人員撲救,並打火警電話119報警,事後協助查明原因,提出處理意見。
4.5倉庫安全培訓、生產及檢查的管理
4.5.1 安全培訓的管理
4.5.1.1 對新入職員工、實習人員,必須先進行安全生產三級 (即公司級、部門級、班組級) 教育培訓後,才能准其進入操作崗位。
4.5.1.2 對改變工種的員工,必需重新進行轉崗安全教育才能上崗。
4.5.1.3 對從事電氣、起重、車輛(包括叉車)駕駛作業、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種(特種作業)人員,必須進行專業安全技術培訓,經有關部門嚴格考核並取得合格操作證(執照)後,才能准其獨立操作。
4.5.1.4 對特殊工種的在崗人員,必須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
4.4.8 不准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離開時必須關掉電源,不准加設臨時線路。
4.4.9 倉庫應當配置相應的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消防器材必須設置在顯眼和便於取用的地點,並有明顯標識;附近不得堆放物品和雜物,並確保任何時候都完好、有效。
4.4.10 庫區的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等嚴禁堆放物品。
4.4.11 一旦發生火災時,要及時報告公司管理部門,同時組織人員撲救,並打火警電話119報警,事後協助查明原因,提出處理意見。
4.5倉庫安全培訓、生產及檢查的管理
4.5.1 安全培訓的管理
4.5.1.1 對新入職員工、實習人員,必須先進行安全生產三級 (即公司級、部門級、班組級) 教育培訓後,才能准其進入操作崗位。
4.5.1.2 對改變工種的員工,必需重新進行轉崗安全教育才能上崗。
4.5.1.3 對從事電氣、起重、車輛(包括叉車)駕駛作業、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種(特種作業)人員,必須進行專業安全技術培訓,經有關部門嚴格考核並取得合格操作證(執照)後,才能准其獨立操作。
4.5.1.4 對特殊工種的在崗人員,必須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