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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庫安全管理制度

倉庫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為了加強公司倉庫安全管理工作, 確保庫存物品和人員安全。

2 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內所有倉庫安全的管理,

所屬各部門可依據本規定, 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規定。

3 職責

3.1 財務部負責公司倉庫安全管理工作的日常管理, 負主要責任。

3.2 行政部安全管理工作的監督和檢查工作。

3.3 倉庫辦公室負責公司倉庫安全的自檢和執行。

3.4 總經理負責公司倉庫安全相關事宜的審批和總監督, 負第一責任。

4 工作程式和要求

4.1倉庫安全管理原則 倉庫管理“六要”“六不准”

4.1.1六要:

a) 倉庫內堆放物品與牆之間要有適當距離; b) 倉庫內外要保持道路暢通;

c) 倉庫內要保持乾爽、內外清潔, 堆放整齊; d) 倉庫外要保持不准有火種、易燃物品接近; e) 倉庫內電源距物品要有不少於1米; f) 要提高警惕, 防止盜竊。

4.1.2六不准: a) 倉庫內不准吸煙; b) 倉庫內不准設灶; c) 倉庫內不准點蠟燭; d) 倉庫內不准亂接電線; e) 倉庫內不准把易燃物品帶進去寄放;f) 倉庫內不准無關人員出入。

4.2倉庫物資安全管理

4.2.1 倉庫應設專職倉庫安全員, 負責倉庫物資安全的日常管理, 並協助領導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令、法規、勞動保護政策。

4.2.2 倉庫使用專用系統對所管轄的物資進行分類登記, 設置標識卡、台帳, 做到帳(包括紙質和電子台帳)、物、卡相符, 及時反映庫存。

4.2.3 對輔助材料、半成品、成品和工裝器具等物資應按規定放置, 並分類標識管理、分規格存放, 有計劃、有秩序安排物資進倉、出倉及存放地點。

4.2.4 存放物品的倉庫應保持整潔通風, 防潮濕, 碼放整齊。 在倉庫中存取物品應辦理相關手續, 分類物品應標識明顯, 分類分區存放,

不合格品應單獨隔離。

4.2.5 對輔助材料、零部件, 在製品和成品的管理應嚴格按照公司的制度或程式執行。 防止其在包裝和存在過程中被損壞或降低品質。

4.2.6 注意安全, 離開倉庫後必須關閉倉庫門;不得磕、碰、摔、擠壓物資。

4.2.7 嚴格堅持物資、出倉手續, 做到先進先出, 減少物資積壓倉庫時間;監督庫存量, 根據公司庫存量標準, 如有超標、不足現象, 及時向倉庫負責人反映。

4.2.8 倉庫安全員應定期檢查庫存物資狀況, 倉庫管理部門應定期組織盤點。

4.3倉庫設施、設備的管理

4.3.1 保持倉庫庫容庫貌, 不得帶食品到倉庫, 每天下班前清潔地面, 清除庫存物資上灰塵雜物。

4.3.2 倉庫設施、設備設有專人管理, 各種設備和儀器不得超負荷和帶病運行, 並要做到正確使用,

經常維護, 定期檢修, 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陳舊設備, 應提請公司行政部報經公司領導研究決定後, 有計劃地更新和改造。

4.3.3 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 電氣設備應有可熔保險和漏電保護, 絕緣必須良好, 並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護措施;有易燃易爆危險的工作場所, 應配備防爆型電氣設備;潮濕場所和移動式的電氣設備, 應採用安全電壓。 電氣設備必須符合相應防護等級的安全技術要求。

4.3.4 生產用房、建築物必須堅固、安全;通道平坦、暢順, 要有足夠的光線;為生產所設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險的處所, 必需有安全防護設施和明顯的安全標誌。

4.4倉庫消防安全的管理

4.4.1 倉庫負責人為主要防火責任人,

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4.2 倉庫管理部門應把倉庫作為日常安全巡邏、例行安全檢查的重點, 及時發現、處置安全隱患, 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

4.4.3 倉庫管理部門協助倉庫做好定期消防演練, 提高倉庫員工消防意識。

4.4.4 易燃易爆物品與一般物品或化學性質、防護滅火方法相抵觸的化學危險品, 不得同一倉庫或同室存放。

4.4.5 要嚴格控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學用品和化工用品的發放, 需要領用時必須經有關領導同意。

4.4.6 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誌, 禁止帶入火種。 物品入庫前必須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後方准入庫。

4.4.7 倉庫內禁止吸煙, 禁止煮食及用火取暖, 並禁止使用明火。 庫外動火作業時, 必須經過公司有關部門的同意。

4.4.8 不准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離開時必須關掉電源,不准加設臨時線路。

4.4.9 倉庫應當配置相應的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消防器材必須設置在顯眼和便於取用的地點,並有明顯標識;附近不得堆放物品和雜物,並確保任何時候都完好、有效。

4.4.10 庫區的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等嚴禁堆放物品。

4.4.11 一旦發生火災時,要及時報告公司管理部門,同時組織人員撲救,並打火警電話119報警,事後協助查明原因,提出處理意見。

4.5倉庫安全培訓、生產及檢查的管理

4.5.1 安全培訓的管理

4.5.1.1 對新入職員工、實習人員,必須先進行安全生產三級 (即公司級、部門級、班組級) 教育培訓後,才能准其進入操作崗位。

4.5.1.2 對改變工種的員工,必需重新進行轉崗安全教育才能上崗。

4.5.1.3 對從事電氣、起重、車輛(包括叉車)駕駛作業、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種(特種作業)人員,必須進行專業安全技術培訓,經有關部門嚴格考核並取得合格操作證(執照)後,才能准其獨立操作。

4.5.1.4 對特殊工種的在崗人員,必須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

4.4.8 不准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離開時必須關掉電源,不准加設臨時線路。

4.4.9 倉庫應當配置相應的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消防器材必須設置在顯眼和便於取用的地點,並有明顯標識;附近不得堆放物品和雜物,並確保任何時候都完好、有效。

4.4.10 庫區的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等嚴禁堆放物品。

4.4.11 一旦發生火災時,要及時報告公司管理部門,同時組織人員撲救,並打火警電話119報警,事後協助查明原因,提出處理意見。

4.5倉庫安全培訓、生產及檢查的管理

4.5.1 安全培訓的管理

4.5.1.1 對新入職員工、實習人員,必須先進行安全生產三級 (即公司級、部門級、班組級) 教育培訓後,才能准其進入操作崗位。

4.5.1.2 對改變工種的員工,必需重新進行轉崗安全教育才能上崗。

4.5.1.3 對從事電氣、起重、車輛(包括叉車)駕駛作業、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種(特種作業)人員,必須進行專業安全技術培訓,經有關部門嚴格考核並取得合格操作證(執照)後,才能准其獨立操作。

4.5.1.4 對特殊工種的在崗人員,必須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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