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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兩份交強險重疊期內發生事故 能否雙份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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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26日, 熊某駕駛一普通二輪摩托車在四川簡陽養馬鎮一交叉路口處左轉時, 與相對方向由劉某駕駛的無號牌二輪摩托車相撞, 致兩車受損, 兩人受傷的交通事故。 後劉某被送醫院治療近一個月出院, 經鑒定為十級傷殘, 當地交警部門認定, 熊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 劉某承擔次要責任。

另外, 熊某先後在兩個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

保險期間分別為2015年11月24日零時起至2016年11月23日24時止、2016年10月25日零時起至2017年10月25日24時止。

一審宣判後, 後續續保的保險公司以原審法院事實認定不清、法律適用錯誤等為由提出上訴, 要求撤銷原判決, 改判其不承擔37462.60元的賠償責任等。

成都中院二審認為, 我國保險法已將發佈有關保險業監督管理規章的權力授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實施, 而《交強險承保實務規程》明確規定, 投保兩份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後的交強險賠付結果應當按照一份保險保障執行, 且賠付責任應由交強險成立在先的保險公司承擔, 並按相關規定對賠償數額作相應調整, 故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連線法官■

成都中院承辦此案的法官謝芳說,

首先我們必須明確, 交強險不是自願而是必須、強制投保的一種社會保險, 帶有政策福利性質, 即使有兩份, 也只能得到一份賠償。

謝芳法官表示, 交強險主要目的是用於維護交通事故中受害者一方的利益, 以滿足保護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基本需求, 且實行“無過錯責任”賠償原則, 即無論投保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負有責任,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 由保險公司依法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先行賠償。 同時要求承保公司在總體上不盈利不虧損的原則上“義務”經營, 保險合同也不設免賠率和免賠額。

同時還須明確, 《交強險承保實務規程》雖規定,

投保人因重複投保解除交強險合同的, 只能解除保險起期在後面的保險合同, 保險人全額退還起期在後面的保險合同的保險費, 出險時由起期在前的保險合同負責賠償。 但交強險又因其特殊的政策福利性, 即不允許重複保險, 又是多了不行, 少了不准。 具體到該案, 其重複的期限並不長, 實際處理中, 不需要機械的處理, 簡單的解除起期在後的保險合同, 並全額退還保險費。 因交強險要求不能有空檔期, 實際上可將重複期作為延長生效期處理, 即簡便, 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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