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法院 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檢察院 蘭州市公安局城關分局
關於敦促規避和抗拒執行人員依法主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通告
生效法律文書是國家意志的體現, 具有國家強制力, 當事人必須履行。 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書, 損害了國家的司法權威, 破壞了社會的和諧穩定, 必將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開展集中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等犯罪行為專項行動有關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等規定,
一、自2018年4月9日起, 全區開展“決勝基本解決執行難百日會戰”行動。
1、凡在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法院立案執行但未履行生效裁判所確定義務的被執行人, 應在本公告發佈之日起3日內, 自覺到執行部門如實申報財產。 逾期仍拒不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的, 我院將依法對被執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予以拘留、罰款, 並視情形進行搜查和強制審計。
2、自公告發佈之日起15日內, 被執行人必須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 我院將依法強制凍結或者劃撥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 扣留或者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 查封被執行人的不動產, 凍結被執行人的股票、投資權益或者其他財產權, 並對被執行人的相關財產予以強制拍賣或者變賣。
3、負有執行義務的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 符合下列情形的, 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追究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1)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 經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
(2)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
(3)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 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4)與他人串通, 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 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5)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哄鬧、衝擊執行現場, 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6)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 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7)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 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8)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 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二、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將依法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並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2、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3、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4、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5、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6、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人民法院將通過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公佈與查詢平臺、有關網站、移動用戶端、戶外媒體、傳統媒體等多種形式向社會公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通報征信機構,
三、凡是納入失信名單的被執行人及被執行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及影響義務履行人, 一律限制消費, 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1、乘坐交通工具時, 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2、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4、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6、旅遊、度假;
7、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9、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四、鼓勵申請人向法院反映被執行人財產線索,歡迎社會各界舉報被執行人下落和財產線索。通過舉報法院發佈懸賞令的被執行人,並使案件得到執行的,將按一定比例對舉報人予以獎勵,並嚴格為舉報人保密。
本院嚴厲敦促:所有應當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被執行人,主動向債權人或者到執行法院履行義務。否則將會付出更大的經濟、信用及人身自由代價。
特此公告
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法院執行指揮中心舉報電話:0931-8522048
二O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四、鼓勵申請人向法院反映被執行人財產線索,歡迎社會各界舉報被執行人下落和財產線索。通過舉報法院發佈懸賞令的被執行人,並使案件得到執行的,將按一定比例對舉報人予以獎勵,並嚴格為舉報人保密。
本院嚴厲敦促:所有應當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被執行人,主動向債權人或者到執行法院履行義務。否則將會付出更大的經濟、信用及人身自由代價。
特此公告
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法院執行指揮中心舉報電話:0931-8522048
二O一八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