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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年前因工致一級傷殘 10年後索工傷待遇差額

十二年前, 農民工鄒嚴(化名)因工致一級傷殘, 由於單位沒有為他繳納工傷保險, 法院判決單位按月支付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 近年來物價不斷上漲, 對於一名一級工傷職工來說, 生效判決的工傷待遇已不夠用。 近年來, 有關部門不斷調整職工的工傷待遇, 那麼鄒嚴的工傷待遇是否也應調整?近日, 法院判決這家單位股東給付鄒嚴兩年工傷待遇的差額, 合計10萬餘元。 據悉, 這起判決在本市尚屬首例。

12年前因工致一級傷殘

2006年2月, 來自瓦房店的農民工鄒嚴受聘於一家廣告公司, 從事高空安裝看板的工作,

工作期間, 廣告公司沒有同他簽訂勞動合同, 也未替他繳納工傷保險。 2006年11月7日上午, 鄒嚴在安裝看板時不慎從高空墜落, 腰部受傷, 隨後被送到醫院搶救, 經診斷腰椎骨折, 神經受損, 腰部以下失去知覺。 2008年7月30日, 經大連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 鄒嚴為1級傷殘,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鄒嚴的家在農村, 他的受傷對於這個貧困的家庭來說無疑是雪上加霜, 受傷後鄒嚴的生活一直都由年邁的母親照顧, 家庭的重擔全落在了年老多病的父親身上。 由於廣告公司沒有賠償能力, 鄒嚴受傷後就停發工資, 無奈之下, 鄒嚴將廣告公司起訴到沙河口區人民法院, 要求給付工傷待遇。

由於鄒嚴是一級工傷,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依照規定, 工傷職工退出工作崗位, 由工傷保險基金按其本人受傷前月工資的90%按月發放工傷津貼, 按照受傷前上一年度大連市職工平均工資的40%發放生活護理費。 但由於廣告公司沒有替鄒嚴交納工傷保險, 他的工傷津貼和生活護理費就由單位買單。

2008年9月1日, 沙河口區人民法院判決某廣告公司給付鄒嚴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9040元, 自2008年4月起, 按月傷殘津貼1089元至死亡時止, 按月給付生活護理費783.60元至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

起訴索要工傷待遇差額

鄒嚴的父親說, 對於一個一級工傷的人來說, 每月領取傷殘津貼1089元和生活護理費783.60元確實不多, 尤其是近幾年物價不斷攀升。 近幾年, 職能部門對工傷職工的傷殘待遇不斷調整,

鄒嚴父親認為兒子的工傷待遇也應當進行調整。

鄒嚴的父親找到大連市法律援助中心, 請求給予法律援助。 大連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遼寧青松律師事務所的王金海、張曉燕律師擔任鄒嚴的代理人, 經法律援助律師調查, 某廣告公司已經註銷, 當年註冊廣告公司的三個股東二個在大連、一個在湖北。 便將某廣告公司的三個股東起訴到沙河口區人民法院, 考慮到訴訟時效為2年這一情況, 要求三個股東依照人社部門下發的工傷職工待遇給付2015年度和2016年度的差額。

對於鄒嚴的起訴, 三個股東均不予認可, 他們認為, 鄒嚴的工傷待遇, 已經由生效的判決予以確認, 該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如果法院再以新判決更改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

違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則, 沒有法律依據。 另外, 廣告公司沒有替鄒嚴交納工傷保險, 而鄒嚴是農村戶口, 也不能夠按照城市工傷職工的標準要求工傷待遇。 廣告公司已經註銷, 從法律上講已經不存在, 因此鄒嚴的本次起訴屬於重複起訴, 應當駁回。

法律援助律師卻認為, 廣告公司雖然已經註銷, 依照法律規定, 其債務應當由三個股東承擔。 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 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 由該用人單位向工傷職工按照工傷保險待遇專案和標準支付費用。 為使工傷職工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大連市針對工傷職工的工傷待遇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

鄒嚴作為工傷職工, 也應當享受此優惠政策。

仨股東支付10萬餘元差額

主審法官經過審理採納了法律援助律師的代理意見, 根據有關檔規定, 2015年大連市一級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為每月2170元, 生活護理費(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為每月1820元;2016年大連市一級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為每月2420元, 生活護理費(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為每月2003元;而生效判決鄒嚴的傷殘津貼1089元和生活護理費783.60元, 其工傷待遇應當依照大連市的標準相應調整。 鑒於鄒嚴工傷賠償期間某廣告公司已註銷, 其債權、債務應由廣告公司的三個股東承擔。

2018年4月20日, 沙河口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判決某廣告公司的三個股東給付鄒嚴2015年度工傷職工傷殘津貼費差額26040元, 2016年傷殘津貼差額28848元。同時給付2015年生活護理費差額21840元,2016年生活護理費差額24036元。 援助律師王金海、張曉燕說,單位一定要依法為職工交納工傷保險,這不僅是對職工負責,也是對自己負責,否則一旦職工發生工傷,工傷待遇就由單位買單,即使單位登出,股東也要擔責;作為工傷職工,一定要注意人社部門關於調整工傷待遇的相關檔,一旦待遇進行調整,就要積極維權,不要過了法定時效。

2016年傷殘津貼差額28848元。同時給付2015年生活護理費差額21840元,2016年生活護理費差額24036元。 援助律師王金海、張曉燕說,單位一定要依法為職工交納工傷保險,這不僅是對職工負責,也是對自己負責,否則一旦職工發生工傷,工傷待遇就由單位買單,即使單位登出,股東也要擔責;作為工傷職工,一定要注意人社部門關於調整工傷待遇的相關檔,一旦待遇進行調整,就要積極維權,不要過了法定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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