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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紙檢察建議督促收回國有土地出讓違約金2800余萬元

@三門縣人民檢察院

你有一封重要來信

請查收!!!

▼▼▼

三門縣人民檢察院:

貴院檢察建議書於2018年2月26日收悉, 我局高度重視, 及時交辦有關科室加強催討落實工作……經催繳,

某公司已繳清因逾期繳納出讓金而產生的2806.4477萬元違約金。

——三門縣國土資源局

3月29日,

三門縣檢察院收到縣國土資源局的上述函件。

在該院發出檢察建議後的短短一個月內,

2800余萬元國有土地出讓違約金悉數收回。

2014年, 三門縣某公司以13120萬元的價格競得該縣濱海新城區塊三宗土地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後, 拖欠部分土地出讓金。 經三門縣國土資源局催討, 該公司至2017年8月才相繼繳納完畢, 但因逾期而產生的違約金2800余萬元未繳納。 2017年10月20日, 縣國土資源局向該公司發出《土地出讓金催繳通知書》,

要求該公司於2017年11月30日前履行, 但該公司仍未繳納。

三門縣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部在履職中發現線索後, 立即對該案件進行評估。 2018年1月19日, 三門縣檢察院決定正式立案。 經承辦員額檢察官的深入調查, 以及辦案組的充分討論,

該院確認三門縣某公司拖欠違約金事實清楚, 證據充分。 三門縣國土資源局在多次催繳無果的情況下, 未充分有效履行催繳職責。 2018年2月26日, 該院啟動公益訴訟訴前程式向縣國土資源局發出檢察建議, 建議其履行法定職責, 向三門縣某公司收回拖欠的違約金。

檢察建議發出之後, 三門縣檢察院主動向縣委彙報案件進展, 獲得了縣委縣政府的理解與支持;民事行政檢察部主動對接, 解答辦理行政公益訴訟案件相關法律問題, 始終跟進對追繳情況進行監督, 及時掌握被監督行政機關履職情況、企業付款進程等動態。

在收到檢察建議後, 三門縣國土資源局領導高度重視, 及時交辦有關科室跟進並採取措施:

一是繼續進行催繳工作, 並會同地塊所屬的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約談該公司負責人, 明確要求該公司於2018年3月底之前全部繳清2800余萬元的違約金;

二是主動聯繫檢察機關商量, 如果該公司繼續違約將採取的措施, 制定履職方案。

3月26日, 在三門縣檢察院和相關部門的共同努力之下, 三門縣某公司拖欠2800余萬元的違約金繳納到位。

該案件的成功辦理,不僅挽回了國家經濟損失,而且有效監督了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充分發揮了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第五條 土地出讓收入由財政部門負責徵收管理,可由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具體徵收。

第九條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督促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嚴格履行國有土地出讓合同,確保將應繳國庫的土地出讓收入及時足額繳入地方國庫。對未按照繳款通知書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土地出讓收入,並提供有效繳款憑證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予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完善制度規定,對違規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應予收回和註銷,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有關領導和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 對國有土地使用權人不按土地出讓合同、劃撥用地批准文件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土地出讓收入的,應當按日加收違約金額1‰的違約金。違約金隨同土地出讓收入一併繳入地方國庫。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門檢察將繼續深入推進落實

縣人大《決定》和九部門《意見》,

以“公益”的名義,

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為人民謀利!

三門縣某公司拖欠2800余萬元的違約金繳納到位。

該案件的成功辦理,不僅挽回了國家經濟損失,而且有效監督了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充分發揮了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第五條 土地出讓收入由財政部門負責徵收管理,可由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具體徵收。

第九條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督促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嚴格履行國有土地出讓合同,確保將應繳國庫的土地出讓收入及時足額繳入地方國庫。對未按照繳款通知書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土地出讓收入,並提供有效繳款憑證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予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完善制度規定,對違規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應予收回和註銷,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有關領導和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 對國有土地使用權人不按土地出讓合同、劃撥用地批准文件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土地出讓收入的,應當按日加收違約金額1‰的違約金。違約金隨同土地出讓收入一併繳入地方國庫。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門檢察將繼續深入推進落實

縣人大《決定》和九部門《意見》,

以“公益”的名義,

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為人民謀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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