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吟豐 汪禮藝 羅珊珊
姚雯/漫畫
今年3月31日, 湖南省衡陽市南嶽區一未成年人在麵包車內身亡, 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案件發生後,
據瞭解, 該案被害人倪某系衡陽市南嶽區某中學女學生, 3月30日傍晚, 犯罪嫌疑人譚某與倪某相約外出唱歌。 途中, 譚某騎摩托車搭乘倪某和另一同伴至岳雲路口時與他人摩托車發生碰撞, 當時雙方口頭協商不報警各負其責。 倪某與同伴離開現場後不久便感覺腹痛難忍, 倪某的朋友隨即撥打了120, 但譚某擔心治療費用過高竟拒絕醫生送倪某就醫的建議, 而是帶其到一小診所簡單處理了外傷。 之後,
該案系重大案件, 且牽涉到被害人是未成年人, 社會影響惡劣。 南嶽區檢察院在受理該案後, 積極以逮捕證據標準與偵查工作同步銜接, 全程引導和監督偵查工作, 力爭在案件偵查終結時, 全面解決案件證據的確實、充分及合法性問題, 從根本上保障案件品質和提高批捕效率的主動權。
在該案中, 譚某搭乘倪某發生交通事故, 倪某在事故中受重傷, 譚某事發後一直呆在倪某身邊, 既有能夠救助倪某的行為能力, 也有救助倪某的時間條件、空間條件及交通運輸條件, 但譚某在客觀上不僅不實施積極的救助行為, 也沒有聯繫倪某的家人, 且其明知自己不救助的行為可能導致倪某發生死亡的危險, 仍然聽之任之、放任不管, 在淩晨3點時仍將重傷後已不能行動的倪某放在自己的車內, 隨後自行離開。 承辦檢察官接受記者採訪時說:“這是在他人生命有危難之時該救而不救的典型不作為, 造成了被害人倪某因為譚某的不救助行為而死亡的嚴重後果。 ”目前該案還在進一步偵查之中。
檢察官提醒, 在發生交通事故後, 一定要聯繫交警對現場進行處理, 而不要選擇私了了事。 如果因為自己的行為使得他人合法權益遭到現實、緊迫危險時, 在能夠救助的情況下要盡可能地救助, 這不僅是履行自己的法律義務, 從某種程度上也可以減輕罪責, 實則也是在救助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