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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涉及侵權責任推定規則的案例

2017年7月7日下午5時半至6時半, 黑龍江省某縣氣象局駐海浪鎮五良子村氣象站打炮點為防冰雹, 前後共向空中發射了30枚防雹氣象炮彈。 該市舊街鄉張明村村民常某頭部有一7釐米裂傷, 深至顱骨是炮彈皮落下所致經鑒定為“三·七”炮彈皮殘骸, 上有“人雨·17秒”字樣。 氣象站不承認該彈皮是今年打的炮彈, 常某親屬又找到一塊186克的“三·七”炮彈尾部, 表面已經銹蝕。 李某向法院起訴, 被告主張常某損害不是自己發射的炮彈所致。 法院在現有事實上適用因果關係推定規則, 確認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

判決被告承擔侵權責任。

行因果關係推定, 就意味著受害人在因果關係的要件上, 就不必舉證證明, 而是由法官實行推定。 受害人只要證明自己在醫院就醫期間受到損害, 就可以向法院起訴, 不必證明醫院的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有因果關係;同時也不必證明醫院一方的過錯, 因為過錯也是實行推定的。 本期大律師網小編就來為您介紹:2018年涉及侵權責任推定規則的案例。

因果關係推定適用的範圍是:

第一, 環境污染案件。 環境污染致人身傷害案件, 即公害案件。 在公害侵權責任確定中, 只要證明企業已經排放了可能危及人身健康的有害物質, 而公眾的人身健康在排汙後受到或正在受到危害, 就可以推定這種危害是由該排汙行為所致。

《侵權責任法》第66條規定:“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 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

第二, 其他有必要適用推定因果關係的案件。 因果關係推定原則適用於公害案件。 在某些特定的場合, 也可以有條件的適用。

 案例:

2017年7月7日下午5時半至6時半, 黑龍江省某縣氣象局駐海浪鎮五良子村氣象站打炮點為防冰雹, 前後共向空中發射了30枚防雹氣象炮彈, 其中向鄰市的舊街方向發射6發(距離為8公里)。

該市舊街鄉張明村村民常某在田裡幹活見開始下雨, 便由田裡回家。 下雨過程中, 其妻李某等人在家裡聽到屋外一聲驚叫,

並聽到有人倒地的聲音, 出門便見常某倒臥窗前, 頭部受傷流血, 昏迷不醒。

在場人都以為是遭到雷擊, 急忙將常某送至醫院, 診斷發現常某頭部有一7釐米裂傷, 深至顱骨, 創緣不齊, 顱骨凹陷, 有腦組織溢出, 為腦挫傷、開放性顱骨骨折。 7天后, 常某死亡。 醫院診斷認為死者不是雷擊致死, 而是由一硬物以高速衝擊所致。

常某親屬聯想到當天某縣氣象站發射防雹炮彈, 推想可能是炮彈皮落下所致, 便在現場周圍尋找, 找到一塊鐵塊, 經鑒定為“三·七”炮彈皮殘骸, 上有“人雨·17秒”字樣。 氣象站不承認該彈皮是今年打的炮彈, 常某親屬又找到一塊186克的“三·七”炮彈尾部, 表面已經銹蝕。 李某向法院起訴, 被告主張常某損害不是自己發射的炮彈所致。

法院在現有事實上適用因果關係推定規則, 確認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 判決被告承擔侵權責任。

以上就是本期大律師網的小編為您介紹的“2018年涉及侵權責任推定規則的案例”的全部內容。 希望對您在閱讀後會有所幫助, 感謝您的閱讀與支持, 如果還有其他的問題可以聯繫大律師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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