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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使用共用單車出事,責任在誰?

共用單車的出現, 在方便人民的同時, 但是也出現很多問題。 日前有資料顯示, 超六成騎行者為未成年人, 其中6人不滿12周歲。 對此, 未成年人使用共用單車出事已經是不可忽視的, 而由此引發的責任承擔問題的糾紛也不在少數。 那麼未成年人使用共用單車出事, 責任在誰?找法網小編為大家解答。

未成年人使用共用單車出事, 責任在誰?

一、孩子監護人應負主要責任

即便共用單車平臺已進行身份審核, 但依然無法杜絕兒童使用單車。 遇到由此引發的安全事故, 到底誰該負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

(二)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因此, 若是出現未滿十二周歲的未成年人騎行“小黃車”導致受傷的, 其監護人將是第一責任人, 將承擔主要責任。

所以小孩的監護人應負主要責任, 根據上面的《侵權責任》的相關規定, 父母作為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應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不受侵害。 因此, 結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 “若出現小孩摔傷的情況, 監護人肯定是未盡到相應的監護職責, 應對孩子的受傷承擔主要責任。

二、共用單車運營商的責任認定

而對於共用單車運營商的責任認定, 要分兩種情況看待:

(一)如果運營商對註冊用戶進行了身份審核, 且單車不存在品質問題, 則運營商不應當對小孩的摔傷承擔責任, 但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對小孩給予補償。

(二)若運營商未進行身份審核,

或單車本身存在品質問題, 包括設計缺陷、品質瑕疵、他人使 用後損壞未及時修復等, 運營商應當對小孩的摔傷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建議單車塗噴兒童禁用標識

針對12周歲以下兒童使用共用單車頻頻受傷的情況, 一步單車工作人員希望家長盡到監護職責, 並在家庭和學校教育中加大宣傳, 告誡12周歲以下兒 童不要使用單車。 而閆耀起則認為, 共用單車運營商應逐步完善單車使用時的密碼驗證技術, 避免兒童通過非正常途徑開鎖使用。 此外, 他建議運營商應在單車上噴 塗明顯的“12周歲以下兒童禁用”的標識, 充分盡到提醒義務。

此外, 根據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 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

必須年滿12周歲。 也就是說未滿12周歲未成年人不得獨自騎自行車上路。 而為了避免12周歲以下兒童使用單車, 各大共用單車平臺已逐步採取實名認證, 審核發現用戶未滿12周歲, 則無法註冊開鎖。 因此不夠年齡的用戶無法進行實名註冊, 因而也就無法使用共用單車。 但實際上, 父母註冊了帳號借由孩子使用的情況仍然存在。 而這一做法很不可取, “使用者協議中有明確條款, 不得將個人帳號轉借他人, 否則一旦發生事故, 也將無法獲得理賠。 ”

如果小孩子未滿12周歲的話在道路上騎行發生的摔傷是和單車運營公司沒有責任的, 共用單車市場中出現的兒童安全問題, 實際上屬於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實施條例規定自行車騎行者年齡的限定內,

應該由交警等執法部門來進行執行, 所以在這類問題的問責上, 應該是由交警等執法部門履行相關監管責任。

綜上, 有了共用單車以後, 未成年人騎行的現象非常普遍, 特別是在公共道路上騎行、搭乘的現象越來越多, 由此帶來的交通安全隱患也越來越多。 若是出現未滿十二周歲的未成年人騎行共用單車導致受傷的, 其監護人將是第一責任人, 將承擔主要責任。

對此, 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要看護好自己的小朋友, 而作為共用單車的經營者也要注意共用單車的標識未成年人不可實用及共用單車的上鎖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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