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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新規讓快遞櫃成擺設系誤讀 律師:未經同意放件入櫃屬違規

武漢晚報4月22日訊 5月1日, 我國首部專門針對快遞業的行政法規《快遞暫行條例》將正式施行。 新規第二十五條尤其惹人注目: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將快件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 並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當面驗收。

有網友疑惑:今後快遞員送快遞必須當面驗收?社區設置的智能快遞櫃還能不能用?

對此, 律師解讀:新規給快遞員戴上“緊箍咒”, 只要經過收件人同意, 無須當面驗收, 快遞櫃或代收點應認定為條款中“約定的收件地址”。 未經收件人同意, 就將快件放入快遞櫃,

屬違規行為。

個別快遞員借快遞櫃“偷懶”

“自從社區裡安裝了快遞櫃, 收件方便多了。 ”家住洪山石牌嶺竹苑社區的彭女士稱, 自己喜愛網購, 但和老公工作都很忙, 早出晚歸, 網購了商品, 卻總和快遞員的節奏搭不上。 1年前, 社區安裝了速遞易快遞櫃後, 快遞員將快件放進快遞櫃, 憑手機收到的取件碼, 不管多晚回家, 都能輕輕鬆松將“寶貝”帶回家。

海爾日日順快遞櫃武漢分公司工作人員趙智超介紹, 截至目前, 該公司已在武漢市中心設置了400多個智慧快遞櫃。 “給快遞員與收件人都帶來了很大方便。 ”趙智超表示, 按照工作流程, 快遞員應先致電收件人, 征得對方同意後, 再放件入櫃, 個別快遞員卻未經收件人同意“自作主張”放件入櫃,

引發不少投訴。

“我一家人都在海南旅遊, 手機突然接到短信通知, 快遞員說他已將我的包裹存放在社區快遞櫃內, 讓我快去取件!”家住漢口常青花園的王女士生氣地說, 有一次, 快遞員未經她同意, 就將快件放在快遞櫃裡。 她直言, 快遞櫃已成了某些快遞員的“偷懶神器”。

家住漢陽的唐女士也說, 前一陣, 她網購兩袋大米, 快遞員在沒通知她的情況下, 就將米放在了社區快遞櫃。 “提供的是送貨上門服務, 快遞員卻自己偷懶。 ”她只得讓家中的老人下樓將大米提回家。

新規鼓勵設置快遞櫃

聽說快遞新規即將施行, 彭女士心裡打鼓:將快件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 並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當面驗收。

新規是否意味著今後快遞員送快遞, 必須當面驗收?“那社區裡的快遞櫃、快遞代收點豈不是成了擺設?”

湖北瑞通天元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國振說, 這是對條例的誤讀。 條例中, “約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為並列關係。 因而, 可認為, 如果收件人本人無法簽收, 快遞員在征得收件人同意後, 快遞櫃或代收點, 也屬於新規中所說的“約定的收件地址”。 同時, 有告知當面驗收的義務, 但若征得收件人同意, 無需當面驗收。

張國振分析, 事實上, 《快遞暫行條例》對於快遞櫃不僅不打壓, 還持鼓勵態度。

他舉例, 第十四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住宅社區管理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 採取與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簽訂合同、設置快件收寄投遞專門場所等方式,

為開展快遞服務提供必要的便利。 鼓勵多個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共用末端服務設施, 為使用者提供便捷的快遞末端服務。

私自放件入櫃屬違規

張國振指出, 上述新規其實是給快遞員上了“緊箍咒”——未經收件人同意, 快遞員不能像過去那樣“先斬後奏”, 任性地自己決定將快件送到哪裡。

如何認定“同意”?張國振強調, 快遞員與收件人發生糾紛, 時常是因為雙方各執一詞——快遞員稱與收件人約定好了, 收件人卻稱並未事先溝通, 造成糾紛難以調解。

他說, 首先, 快遞企業應將相關工作流程規範化, 制定相應規則, 避免快遞員圖一時方便, 擅自放件入櫃。 同時, 也應要求快遞員將相關溝通短信、通話錄音留存下來,

建立回溯機制, 一旦發生糾紛, 可方便提取證據, 以便調解矛盾。

張國振提醒, 收件人也應儘量將自己與快遞員的交流保留下來, 以作證據。

據悉, 快遞公司在《條例》實施前後, 正針對相關條款加強教育和管理措施, 及時糾正不規範行為。 快遞員若將快件直接投遞到快遞櫃, 用戶可向快遞企業投訴, 對投訴結果不滿的, 還可撥打電話12305向郵政管理部門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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