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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法》實施前社保欠費滯納金暫緩加收

羊城晚報訊 記者嚴麗梅報導:為推進實現社會保險法定全覆蓋, 提升廣東省社會保險參保繳費率, 切實維護參保人合法權益, 根據有關法規,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日前聯合發佈公告, 對廣東省企業職工社會保險費欠費滯納金提出了處理意見。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廣東省企業職工社會保險費欠費滯納金處理意見的公告》(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2018年第6號)規定:

一是對用人單位申報補繳所屬期為2011年7月1日之前(不含7月1日)的社會保險費欠費,

可先徵收本金, 對2011年7月1日後產生的滯納金暫緩加收。

兩部門介紹, 該規定是為妥善解決歷史遺留問題, 切實維護參保繳費人合法權益, 對用人單位補繳所屬期在《社保法》實施之前的社保費, 且於《社保法》實施之後產生的滯納金, 暫緩加收。

二是對用人單位申報補繳所屬期為2011年7月1日之後的社會保險費欠費, 屬於僵屍企業清理處置、社會保險制度改革政策影響導致等情形的, 經縣(含縣)以上地方稅務機關批准, 暫緩加收滯納金。

兩部門解釋, 社會保險制度改革政策影響導致的情形主要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改制以及事業單位轉企改制、撤銷導致的補繳, 其他社會保險制度改革政策影響導致的補繳。

三是對用人單位申報補繳所屬期為2011年7月1日之後的社會保險費欠費, 未經縣(含縣)以上地方稅務機關批准暫緩加收滯納金的, 一律同時加收滯納金。

四是滯納金的數額不超過社會保險費欠費數額。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45條規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決定……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的規定, 滯納金的數額不超過社會保險費欠費數額。

該公告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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