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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起士林”捉李鬼 月餅案上公堂

近日, 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就原告天津市起士林大飯店訴被告天津市起士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勸業家樂福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勸業家樂福超市有限公司海光寺商場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 認定被告天津市起士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將他人注冊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型大小使用, 誤導公眾, 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原告天津市起士林大飯店擁有“起士林”系列注冊商標專用權。 2016年8月, 原告發現被告天津勸業家樂福超市有限公司海光寺商場銷售的月餅上標有“天津市起士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字樣,

認為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同時構成不正當競爭, 遂於2016年8月29日將三被告起訴至和平區法院。

被告天津市起士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辯稱, 其使用的企業名稱是經天津市東麗區市場和品質監督管理局核准登記註冊的, 不屬於侵權的範疇, 且其委託生產及銷售的涉案產品上標明的注冊商標為其擁有使用權的“盛和祥”注冊商標, 並未侵犯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故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被告天津勸業家樂福超市有限公司及天津勸業家樂福超市有限公司海光寺商場辯稱, 被告家樂福公司海光寺商場為被告家樂福公司的分支機搆, 不能獨立對外承擔法律責任。

被告家樂福公司海光寺商場在銷售涉案產品前, 被告家樂福公司已對涉案產品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天津地區的總經銷商以及產品的生產企業的相關資質均進行了審查, 不應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後認為, 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七條, 企業名稱應當由以下部分依次組成:字型大小

(責編:唐心怡、魏炳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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