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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不是法外之地,恩施公安亮劍網路違法犯罪

網路是虛擬的空間, 但絕不是法外之地。

線民可以在網路張揚個性, 宣洩情緒, 表達意見建議, 但是, 在享受言論自由的同時, 必須對自己的言行負責, 要尊重事實, 尊重他人, 堅守法律和道德底線。

近年來, 全州公安機關與網信辦、通信管理部門密切配合, 嚴厲打擊謠言和虛假資訊, 嚴肅整治低俗庸俗資訊, 依法加強網路空間治理, 先後行政拘留14人、刑事拘留3人、教育訓誡31人, 有效整治和規範互聯網路秩序。

案例一:

2018年2月18日, 大年初三, 重慶市公安民警楊雪峰在執勤任務中, 被歹徒刺傷而殉職。 就在廣大群眾特別是公安民警為楊雪峰戰友的犧牲萬分悲痛和哀悼的時候,

鶴峰縣容美鎮向某(網名“淺笑”)在微信群裡對犧牲民警發表侮辱言論, 引起廣大線民的憤慨。 數位網友向公安機關舉報, 要求公安機關嚴懲, 保護英雄的人格和尊嚴。 次日, 向某向公安機關投案, 鶴峰縣公安局依法給予向某治安拘留五日處罰。

案例二:

2018年1月14日, 線民彭某、向某將拍攝的建始縣公安局花坪派出所民警開展交通安全路檢路查的視頻發至朋友圈, 並配有辱警語音。 1月15日, 建始縣公安局依法分別給予彭某和向某治安拘留五日的處罰。

2018年4月9日, 建始男子馬某違法停車受到交警依法查處, 他心生怨恨, 在“朋友圈”裡發貼辱駡交警。 建始縣公安局迅速展開調查, 抓獲違法人馬某, 並依法給予治安拘留5日處罰。

2018年3月28日上午, 巴東縣公安局溪丘灣派出所民警在溪丘灣馬家埡路段設卡檢查過往車輛, 在對張某夫婦交通違法行為進行檢查時, 張某極不配合, 並在現場辱駡民警, 後張某在一微信群內發佈民警處警視頻,

並寫“員警又在路上亂罰款了”的資訊。 巴東縣公安局依法給予張某治安拘留3日處罰。

案例三:

2017年1月12日, 巴東縣村民譚某、朱某(女)分別在“官田村”微信群(群成員300人)、“沿渡河鎮電商微商聯盟”微信群(群成員90人)、官渡口某微信群(群成員300人)內, 發佈內容為“一老年人在縣政府討水喝被保安打了, 撥打120沒人管”等虛假資訊。 巴東縣公安局依法分別給予譚某、朱某治安拘留5日處罰。

案例四:

2018年3月15日, 巴東縣大支坪鎮318國道發生一起兩人受傷的交通事故。 線民黃某為博取關注, 在朋友圈裡發佈視頻並留言:“統一回復:‘死了二人’”引起部分網友關注, 造成不良的影響。 巴東縣公安局依法給予黃某治安拘留3日處罰。

案例五:

2017年10月中旬, 巴東男子黃某通過一社交平臺認識一位元自稱叫“楊涵”的網友, 二人在網路交往中發展為“男女朋友”, 黃某從2017年10月至12月, 先後向“楊涵”轉帳17萬多元。 巴東縣公安局經偵查, 查明李某(男, 現年19歲, 湖北咸寧人) 在某社交平臺註冊, 網名為“楊涵”, 以談朋友的名義與黃某交往,

從2017年10月至12月, 李某編造開車將人撞傷、在雲南投資開玉石店等理由, 先後詐騙黃某17萬余元現金。 目前, 李某因涉嫌詐騙罪, 已被巴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案例六:

不滿“被”分手, 2018年3月11日至4月10日, 恩施市男子高某多次給“前女友”丁某丈夫發送侮辱資訊, 並通過微信群散佈侮辱資訊, 干擾了丁某丈夫的正常生活。 4月13日, 恩施市公安局依法給予高某治安拘留7日處罰。 2018 年3 月15日晚上, 巴東男子陳某在其前女友劉某未滿足其和好要求的情況下, 先是發微信威脅辱駡劉某, 後又在劉某所在的“兩江名居”微信群裡發辱駡劉某的資訊, 並發佈劉某的裸照十余張。 巴東縣公安局依法給予陳某治安拘留8日處罰。

案例七:

2018 年1月21、22日, 宣恩縣某微信公眾號發佈“宣恩椒園熏臘肉再發生火災,這次更嚴重,附近多座民房被燒” 的圖文消息在網友中廣泛傳播。經瞭解,推文中的火災系村民在修建G6911高速公路廢棄的工棚裡薰制臘肉所致,無民房被燒毀,也無人員傷亡。宣恩警方遂責令自媒體運營者孫某刪除相關不實消息。但孫某不予理會,兩小時後警方再次責令孫某刪除,孫某將正文遮罩後留下“應相關部門要求,此檔不予公開”字樣,進一步誤導線民,致點擊閱讀量達到6萬餘次。宣恩縣公安局依法對該新媒體管理人謝某和運維者孫某分別給予拘留5日處罰。

案例八:

2018年4月3日,來鳳縣線民向某、付某等四人為博取眼球,用腳踢、踹停在接龍橋派出所門口的警車,並拍攝視頻發到網上,引起網友關注。4月5日,來鳳縣公安局將向某、付某二人抓獲,查明向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依法將向某刑事拘留,給予付某治安拘留10日處罰。

案例九:

​2018年1月26日下午,恩施市公安局網警巡查發現一條資訊在恩施人朋友圈廣泛傳播,文字內容為“剛剛發生在金桂大道的事,欠別人工程款幾年不給,結果被KO了”,並配有一段約10秒視頻。經調查,該視頻系巴東一故意傷害案,並非發生在金桂大道。1月27日,恩施市公安局將傳播謠言的王某、趙某抓獲,依法對二人給予治安拘留處罰。

案例十:​

2018年1月26日下午,恩施市公安局網警巡查發現一條資訊在恩施人朋友圈廣泛傳播,文字內容為“剛剛發生在金桂大道的事,欠別人工程款幾年不給,結果被KO了”,並配有一段約10秒視頻。經調查,該視頻系巴東一故意傷害案,並非發生在金桂大道。1月27日,恩施市公安局將傳播謠言的王某、趙某抓獲,依法對二人給予治安拘留處罰。

特別提醒:網路行為規範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鬥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資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製作、運輸、複製、出售、出租淫穢的書刊、圖片、影片、音像製品等淫穢物品或者利用電腦資訊網路、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淫穢資訊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規定: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構成犯罪的,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平安恩施

宣恩縣某微信公眾號發佈“宣恩椒園熏臘肉再發生火災,這次更嚴重,附近多座民房被燒” 的圖文消息在網友中廣泛傳播。經瞭解,推文中的火災系村民在修建G6911高速公路廢棄的工棚裡薰制臘肉所致,無民房被燒毀,也無人員傷亡。宣恩警方遂責令自媒體運營者孫某刪除相關不實消息。但孫某不予理會,兩小時後警方再次責令孫某刪除,孫某將正文遮罩後留下“應相關部門要求,此檔不予公開”字樣,進一步誤導線民,致點擊閱讀量達到6萬餘次。宣恩縣公安局依法對該新媒體管理人謝某和運維者孫某分別給予拘留5日處罰。

案例八:

2018年4月3日,來鳳縣線民向某、付某等四人為博取眼球,用腳踢、踹停在接龍橋派出所門口的警車,並拍攝視頻發到網上,引起網友關注。4月5日,來鳳縣公安局將向某、付某二人抓獲,查明向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依法將向某刑事拘留,給予付某治安拘留10日處罰。

案例九:

​2018年1月26日下午,恩施市公安局網警巡查發現一條資訊在恩施人朋友圈廣泛傳播,文字內容為“剛剛發生在金桂大道的事,欠別人工程款幾年不給,結果被KO了”,並配有一段約10秒視頻。經調查,該視頻系巴東一故意傷害案,並非發生在金桂大道。1月27日,恩施市公安局將傳播謠言的王某、趙某抓獲,依法對二人給予治安拘留處罰。

案例十:​

2018年1月26日下午,恩施市公安局網警巡查發現一條資訊在恩施人朋友圈廣泛傳播,文字內容為“剛剛發生在金桂大道的事,欠別人工程款幾年不給,結果被KO了”,並配有一段約10秒視頻。經調查,該視頻系巴東一故意傷害案,並非發生在金桂大道。1月27日,恩施市公安局將傳播謠言的王某、趙某抓獲,依法對二人給予治安拘留處罰。

特別提醒:網路行為規範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鬥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資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製作、運輸、複製、出售、出租淫穢的書刊、圖片、影片、音像製品等淫穢物品或者利用電腦資訊網路、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淫穢資訊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規定: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構成犯罪的,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平安恩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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