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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自2015年元月份以來, S縣M派出所陸續接到多名群眾報案, 稱其車牌被盜, 犯罪嫌疑人作案後還在車上留下電話,
平平說法
那麼劉某的行為應當構成敲詐勒索罪還是詐騙罪呢?
一些小夥伴認為, 劉某盜竊被害人的車牌, 慌稱將被害人的車牌出售用以套牌, 利用被害人害怕的心理迫使被害人給付財物, 這種行為應該構成敲詐勒索罪。 但是另外一些小夥伴卻認為, 劉某虛構了出售被害人車牌的事實, 使被害人產生其車牌有被用以套牌的假像, 自願支付財物使事情得以“私了”, 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採用虛構事實的方式騙取被害人財物, 這完全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平平先來給大家說說這兩個罪名的基本概念, 所謂詐騙罪,
本案中, 劉某雖然虛構了賣掉被害人的車牌用以套牌的事實, 但其行為本質是一種脅迫行為。 不管被害人是基於哪種心態, 劉某均是以用作套牌為威脅, 要求被害人支付財物的, 其主觀是想利用被害人恐懼的心理, 從而達到獲取財物的目的。 根據刑法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 只有主觀上利用被害人恐懼的心理, 客觀行為上採取脅迫、威脅的方式, 才能成立敲詐勒索罪。 所以平平更支持劉某構成敲詐勒索罪的觀點喲。
供稿:寮步司法分局 施素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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