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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關於盜竊汽車號牌的犯罪構成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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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自2015年元月份以來, S縣M派出所陸續接到多名群眾報案, 稱其車牌被盜, 犯罪嫌疑人作案後還在車上留下電話,

向其勒索錢財。 接到報案後辦案人員通過監控視頻及技術手段的偵查, 確定了犯罪嫌疑人劉某的身份。 最終民警在S縣城H廣場附近將其抓獲。 犯罪嫌疑人劉某交代, 自己沒有經濟來源, 一直夢想著一夜暴富, 癡迷於彩票, 為了籌錢買彩票, 就想到了盜竊車牌勒索車主。 車牌撬下來後, 他會將車牌藏到離車不遠的某個位置, 再把寫有自己手機號的紙條塞到車門縫裡或夾到雨刮器上。 待車主打來電話, 他就將銀行帳號及索要金額一併發給對方。 錢一到賬, 犯罪嫌疑人劉某再發短信告知對方車牌藏匿的具體位置。 據統計, 犯罪嫌疑人劉某採用此方法一共勒索18名被害人, 累計金額達11300元。

平平說法

那麼劉某的行為應當構成敲詐勒索罪還是詐騙罪呢?

一些小夥伴認為, 劉某盜竊被害人的車牌, 慌稱將被害人的車牌出售用以套牌, 利用被害人害怕的心理迫使被害人給付財物, 這種行為應該構成敲詐勒索罪。 但是另外一些小夥伴卻認為, 劉某虛構了出售被害人車牌的事實, 使被害人產生其車牌有被用以套牌的假像, 自願支付財物使事情得以“私了”, 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採用虛構事實的方式騙取被害人財物, 這完全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平平先來給大家說說這兩個罪名的基本概念, 所謂詐騙罪,

指的是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採取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而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採取威脅或者要脅的辦法,強行索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案中, 劉某雖然虛構了賣掉被害人的車牌用以套牌的事實, 但其行為本質是一種脅迫行為。 不管被害人是基於哪種心態, 劉某均是以用作套牌為威脅, 要求被害人支付財物的, 其主觀是想利用被害人恐懼的心理, 從而達到獲取財物的目的。 根據刑法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 只有主觀上利用被害人恐懼的心理, 客觀行為上採取脅迫、威脅的方式, 才能成立敲詐勒索罪。 所以平平更支持劉某構成敲詐勒索罪的觀點喲。

供稿:寮步司法分局 施素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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