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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用假房照貸款還不上遭“拘禁”

男子杜某用虛假房照作抵押, 在金融公司貸款後, 無力償還貸款及利息逃跑。

金融公司老闆李某指使他人, 將杜某強行帶到金融公司等處, 長時間非法剝奪其人身自由, 並對其進行毆打。

近日, 法院發佈案件判決結果, 一審認定李某等6人犯非法拘禁罪, 分別判處相應刑罰。

用假房照在金融公司貸款

無力償還利息逃跑

2017年6月份, 杜某通過朱某聯繫到李某, 想要在李某開辦的遼寧某金融有限公司貸款30000元, 雙方約定日利息600元。

6月26日, 杜某簽訂了借款合同, 向金融公司貸款30000元, 並以杜某名下的一套房子假房照簽訂房屋買賣契約書的形式作抵押。

同時, 杜某按照李某的要求到李某投資的汽車租賃公司, 以每天300元的價格租賃一輛灰色汽車, 將該車停在金融公司門前進行抵押。 李某讓會計給付杜某貸款27400元。

自2017年7月6日起, 杜某無力支付貸款利息及租車費用, 於是逃跑。

金融公司老闆找人催債

抓人後開車帶往外地

2017年8月4日, 李某為了抓住杜某, 指使朱某以能夠為杜某在瀋陽辦理貸款為由, 將杜某騙至朱某在瀋陽打工的瀋陽市于洪區某飯店, 又指使袁某、李某某、趙某某三人前往該飯店與朱某會合。

朱某、趙某在明知李某抓住杜某後會以非法拘禁杜某的方式催要貸款, 仍按照李某的指示行事。

次日上午9點多鐘, 袁某、李某某、趙某夥同朱某在瀋陽市于洪區某飯店內將杜某抓住。

趙某先用胳膊勒住杜某的脖子, 二人發生廝打, 朱某對杜某拳打腳踢。 袁某進入店內與趙某、朱某將杜某拽出飯店, 李某某將車門打開, 將杜某硬塞進車內後座。 袁某、李某某、趙某開車拉著杜某前往錦州。

毆打電擊讓其下跪

在多地對其非法拘禁

同日13時許, 袁某、李某某、趙某某將杜某帶回李某的金融公司, 李某讓趙某給其拿電棍, 在該公司地下一層, 李某對杜某進行毆打和電擊, 隨後李某、袁某在公司三樓辦公室內讓杜某下跪, 二人對杜某進行多次毆打, 造成杜某右眼淤青紅腫。

2017年8月5日15時許至8月7日20時許, 李某、袁某、李某某、劉某將杜某帶至金融公司、錦州世博園、錦州某公園、某洗浴中心等地非法拘禁杜某。

2017年8月7日至18日, 李某等人相繼到案。

2017年11月, 杜某收到李某給付醫療費6000元, 其出具諒解書, 對李某、袁某、李某某、劉某、朱某、趙某表示諒解, 不追究六人刑事責任。

法院認定非法拘禁犯罪

6人分別被判相應刑罰

2017年12月, 檢察機關將此案公訴到法院。

法院審理此案認為, 李某、袁某、李某某、劉某為催要貸款, 將杜某強行帶至金融公司、錦州世博園、錦州某公園、某洗浴中心等地, 長時間非法剝奪其人身自由, 四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拘禁罪。 朱某、趙某明知李某抓住杜某後會非法拘禁杜某, 仍然幫助李某將其抓住, 二人的幫助行為也構成非法拘禁罪。

六人為共同犯罪, 其中李某作為指使者和組織者,

袁某、李某某、劉某作為實施拘禁行為的積極參加者, 均為主犯;李某、袁某具有毆打情節, 依法從重處罰;李某賠償杜某經濟損失, 李某、袁某、李某某、劉某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取得杜某的諒解, 均可酌情從輕處罰。

朱某、趙某幫忙抓住杜某, 但並未參與實施後續的拘禁行為, 所起作用較小, 為從犯, 應依法從輕處罰;朱某具有毆打情節, 依法從重處罰;朱某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取得杜某諒解, 可酌情從輕處罰。 趙某主動投案, 如實供述, 為自首, 可依法從輕處罰;趙某取得杜某諒解, 可酌情從輕處罰。

杜某以虛假房照作抵押進行貸款並在無力償還貸款及利息的情況下逃跑, 其對此次事件的發生負有一定責任, 可酌情對六人予以從輕處罰。

近日, 法院發佈案件判決結果, 一審認定李某等6人犯非法拘禁罪, 李某判被處有期徒刑七個月;袁某、李某某、劉某判處拘役六個月;朱某判處管制一年六個月;趙某判處管制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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