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鄭赫南 檢察日報
原標題
檢察官在辦理兩起特大拐賣兒童犯罪案中發現, 很多被拐賣嬰幼兒“無家可歸”, 後續安置暴露諸多問題——
不能讓被拐賣兒童受到“二次傷害”
姚雯漫畫
“11名被拐兒童現被安置在鯉城區福利院……”這是福建省泉州市檢察院未檢處向省院未檢辦提交的第五份《拖某某等9人涉嫌拐賣兒童犯罪、張某某等4人涉嫌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犯罪一案階段性彙報材料》中的內容。
目前案件一審仍未判決。 “我們期待11名兒童都被合法收養!”4月17日, 泉州市檢察院未檢處處長洪藜瑩告訴記者, 該院承辦人在辦案的同時, 對被拐賣兒童一直在跟蹤協調安置, 其間遇到不少困難, 需要司法機關、地方政府、社會力量形成有效合力。
有類似感受的, 還有浙江省溫州市檢察院未檢檢察官王瑋, 她承辦的“浙江溫州章顯輝等35人拐賣兒童案”, 對收買被拐賣兒童的行為取消“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
來自收買兒童家庭更大的障礙, 凸顯在解救安置環節。 王瑋介紹, 在章顯輝案中, 為瞭解被拐賣兒童的安置情況, 她和同事曾實地走訪福建霞浦鹽田的兩戶收買人家庭。 辦案中, 包括這兩名男童收買人在內的多位收買人, 一再懇求繼續撫養找不到生父母、當地又沒有福利院接收的嬰兒。
“短期看, 收買人家庭和被拐賣兒童已建立一定的親密情感,
在拖某某案中, 為解救安置11名兒童脫離收買人家庭, 泉州市檢察院未檢處在最高檢未檢辦、省檢察院未檢辦的指導下, 經過了持續不斷的跟蹤協調, 僅該院未檢處向省院未檢辦彙報安置動態、辦案情況的報告, 前後便提交過6份。 因德化縣沒有養護兒童的專門福利機構, 為實現被拐賣兒童的合法合規安置救護, 經泉州市檢察機關多次跟蹤協調、提出監督意見後,
“我們要通過此類案件的辦理告訴當地群眾:買孩子是犯罪行為, 必須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採訪中, 兩位檢察官都表示, 對收買兒童犯罪人, 要阻斷其非法收養途徑, 讓其面臨人財兩失的結局, 方能從根本上預防相關犯罪。
全國人大代表 王家娟
呼籲加大“合法收養”的宣傳
“從源頭上解決部分被拐賣兒童‘無家可歸’問題, 必須對育齡夫婦、子嗣觀念重的地區加大普法力度。 ”4月18日, 全國人大代表、遼寧省遼陽市第一中學高級教師王家娟表示。
對檢察機關辦理的兩起特大拐賣兒童案件, 王家娟十分關注。 她認為, 對“賣嬰兒”的父母, 一方面司法機關要依法從嚴打擊, 另一方面, 要加大對育齡夫婦的普法力度。
“對育齡夫婦, 應該在其孕前體檢、申領准生證的同時, 增設普法警示教育課。 要讓父母從孩子出生起就要承擔起應有的監護職責。 ”王家娟表示,各級各類司法機關、政府有關部門、社會組織都應該承擔起這一普法責任。
在子嗣觀念、傳宗接代思想比較濃厚的地區,王家娟建議有關部門加大對“合法收養”“依法領養”的普法警示宣傳教育。要讓更多群眾意識到,即便對買來的嬰幼兒很關照,只要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犯罪”,就是“觸碰了法律紅線”,就必須受到法律制裁。
王家娟對“棄嬰”問題也十分憂心。她認為,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孕檢的各項醫學標準,提高胎兒健康篩查的準確率,降低父母棄養新生兒幾率。另一方面,包括私立醫院在內的各類婦產機構,對待產孕婦、特別是異地生產的孕婦應嚴格登記,不僅要求孕婦及其配偶出示准生證、身份證、孕檢記錄等資料,還要對相關證件的真實性予以核實。建議有關部門加強對醫療機構“棄嬰”程式的監管。
王家娟懇切地表示,民政部門應加大基層專門的兒童福利機構設置力度,提高對孤殘兒童的安全、衛生、教育、心理等方面養護水準。對國家投入的兒童福利經費,相關部門應加強監督,確保專款專用。
”王家娟表示,各級各類司法機關、政府有關部門、社會組織都應該承擔起這一普法責任。在子嗣觀念、傳宗接代思想比較濃厚的地區,王家娟建議有關部門加大對“合法收養”“依法領養”的普法警示宣傳教育。要讓更多群眾意識到,即便對買來的嬰幼兒很關照,只要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犯罪”,就是“觸碰了法律紅線”,就必須受到法律制裁。
王家娟對“棄嬰”問題也十分憂心。她認為,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孕檢的各項醫學標準,提高胎兒健康篩查的準確率,降低父母棄養新生兒幾率。另一方面,包括私立醫院在內的各類婦產機構,對待產孕婦、特別是異地生產的孕婦應嚴格登記,不僅要求孕婦及其配偶出示准生證、身份證、孕檢記錄等資料,還要對相關證件的真實性予以核實。建議有關部門加強對醫療機構“棄嬰”程式的監管。
王家娟懇切地表示,民政部門應加大基層專門的兒童福利機構設置力度,提高對孤殘兒童的安全、衛生、教育、心理等方面養護水準。對國家投入的兒童福利經費,相關部門應加強監督,確保專款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