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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歲大媽手術做到一半,體內“腫瘤”卻不見了……

轉自:澎湃新聞

羅敏/成都商報

《術前討論記錄》顯示:盆腔內混合性回聲塊影, 建議手術治療, 故門診以“畸胎瘤”收入婦產科治療。

討論後的意見為:“盆腔包塊>5cm, 性質及來源不明, 有手術指征。 ”而患者病歷則顯示:“鑒別診斷為卵巢腫瘤, 良性可能較大, 不排除惡性腫瘤, 需進一步手術, 術後病檢鑒別。 ”

范小姐回憶, 由於其母親只是回家過年, 順便做個體檢, 沒有想到查出有病需手術。 “體檢前已經買好了回廣州的車票, 也沒有請假, 完全沒有心理準備。 ”家屬諮詢醫生是否可以過兩個月再做手術, “醫生告訴我們, 瘤子很大且會長大、病變, 很危險, 建議馬上手術。 ”范小姐說。

得知自己可能患上惡性腫瘤後, 謝女士很受打擊, 並向女兒表示不想做手術。 在孩子們的勸說下, 謝女士才勉強同意手術切除病灶。 兩天后的26日晚20時左右, 謝女士被推進手術室, 范小姐等家屬在手術室門口等待。

“大約兩個小時左右, 我們以為手術應該可以結束時, 醫生出來告訴我們沒找到腫瘤, 但子宮有些偏大, 問是否需要切除?”

范小姐告訴成都商報記者, 她們手術前選擇的是“微創手術”, 醫生在其母親的腹部開了五個小孔。 為了讓家屬儘快決定, 醫生讓范小姐進入手術室。 “我通過他們的儀器設備查看, 確實沒有發現腫瘤, 醫生也反復確認沒有腫瘤。 ”范小姐回憶, 當時她被這個突發情況搞得有點懵。 雖然沒有找到腫瘤, 但醫生說子宮可能會發生病變, 四次詢問她是否切除子宮。

“我們不懂, 但既然沒有腫瘤, 只是子宮偏大, 為什麼非要切除?”范小姐和家人們商量後, 並未同意切除子宮。 范小姐稱, 她通過手術室的內窺鏡發現,

醫生已經在子宮上割了一刀。 “他們說是為了尋找腫瘤。 ”范小姐告訴記者, 此後他們要求醫生進行縫合, 原本兩個多小時的手術, 做了四個小時。

調解記錄:醫調委建議醫院負全責

家屬提供的《手術知情同意書》記載:謝女士手術中“未見明顯分界清晰瘤體”, 在文書下方醫生書寫了手術情況說明, 並給出了“暫不處理”與“行子宮切除術送病檢進一步明確”兩個選擇。 范小姐簽上了“要求暫不處理”六個字。

事後, 心生疑惑的范小姐將母親送到了宜賓市第一人民醫院就診所導致的誤診才能產生相應的法律責任。

郭剛表示, 結合本案的情況來看, 雙方最主要的爭議焦點是有無“腫瘤”及“腫瘤”應不應採取手術措施, 這實際是一技術行為。

而技術問題, 醫院顯然比患者更佔有優勢地位, 也正因如此, 民事訴訟證據規則方才規定, 凡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 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即舉證責任倒置。 而且從另外兩家醫院對同一彩超檢查判定的結論來看, 當事醫院醫務人員已涉嫌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準相應診療義務的過錯。

因此, 郭剛律師建議:患方可以與院方通過相互協商、向衛生行政部門投訴及尋求調解等方式進行充分溝通, 若仍達不成一致意見, 患方完全可採取提起訴訟的方式來尋求糾紛的最終解決。

四川明炬(宜賓)律師事務所顏福聖律師認為,

謝女士得到合理賠償, 首先必須明確責任。 這就需要先進行醫療事故鑒定, 再進入司法流程, 根據醫療事故造成的損害才能確定賠償金額。 由於醫療事故鑒定要求高, 過程慢, 走司法程式大約需要半年以上才有結果。 “就賠償方面, 患者損失可能不大, 醫院提出賠償5830元偏低, 但患者提出賠償8萬元偏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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