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領取進口貨物許可證的手續 (二)
(三) 簽發進口貨物許可證的機關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代表國家統一簽發進口貨物許可證。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授權省級對外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對外經濟貿易廳、委或外貿局)簽發本地區所屬各部門部分進口貨物許可證;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駐主要口岸特派員辦事處簽發在其聯繫地區內有關部門的部分進口貨物許可證。
(四) 申請領取進口貨物許可證的程式
申請領取進口貨物許可證的單位, 必須向發證機關提交廳、局級以上單位出具的申請函及廳、局級以上主管部門和歸口審查部門批准進口的證件。
進口貨物許可證的有效期限為1年。 貨物在有效期內沒有進口的, 領證單位可向發證單位申請延期。 發證單位根據對外合同規定相應延長許可證有效期限。 領到許可證1年內尚未對外訂貨的不予延期。 如還需進口的, 需另行申領進口貨物許可證。
(五) 不簽發或撤銷已簽發的進口貨物許可證的情況
1.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決定停止或暫停進口的貨物;
2.違反國家對外政策的進口貨物;
3.不符合有關雙邊貿易協定、支付協定的進口貨物;
4不符合國家衛生部門、農牧漁業部門規定的藥品、食品、動植物、農產品、畜產品、水產品的衛生標準、檢疫標準的進口貨物;
5.有損國家利益或違法經營進口貨物(如違反國家外匯管理條例、違反進口經營管道、高價進口商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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