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 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運城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張選忠等7名被告人犯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非法持有槍支罪、非法儲存爆炸物罪、尋釁滋事罪等罪一案在聞喜縣法院依法進行了公開宣判。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及社會各界群眾旁聽了庭審。
經審理查明, 被告人張選忠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 自2005年以來, 與被告人董春選、李寶珠、李保家、嶽志剛、關濤相互勾結, 在張選忠或者他人的組織下多次對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進行盜掘, 不僅不能嚴格履行職責, 反而糾集他人,
庭審中, 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 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 各辯護人充分發表了辯護意見。 法庭堅持“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理念, 嚴格執行“三項規程”, 從嚴落實罪刑法定、疑罪從無、證據裁判、非法證據排除等法律原則和制度, 認真審核法定量刑情節, 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對各被告人罰當其罪, 不枉不縱。
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 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判決,
被告人董春選犯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 判處有期徒刑13年, 追繳非法所得5000元, 並處罰金10萬元。
被告人李寶珠、李保家、嶽志剛、關濤、景媛共同或分別犯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非法儲存爆炸物罪、尋釁滋事罪, 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年、6年、3年、2年及相應的財產刑。
本報記者 王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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