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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症女子讓朋友開車撞死自己,該朋友構成故意殺人罪嗎?

據媒體報導, 江蘇發生了一起蹊蹺的交通事故, 一名女子被車輛撞擊後卻堅決拒絕救治而死。 原來該女子查出絕症後一心求死, 便委託朋友撞死自己。 被送往醫院後, 該女子及其家人主動要求出院, 最終死於家中。 經鑒定, 女子死於多臟器功能衰竭, 車輛撞擊所致的損傷對其死亡進程稍有影響。 問題是, 肇事司機作為受朋友之托的兇手, 在法律上是否能認定為故意殺人呢?

這類案件符合故意殺人罪的犯罪構成, 法律上可以認定為故意殺人, 不過犯罪嫌疑人或稱行為人應該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結合以往的案例來看, 可能會被判處幾年有期徒刑並緩期執行。

從刑法學理論上來說, 身患絕症的女子找朋友開車撞死自己屬於“積極的安樂死”, 也稱為“主動的安樂死”, 一般是為了使身患重病或絕症的親人擺脫痛苦而採取積極主動的方法促使其死亡,

通常是指在受害者提出或者同意的情況下, 行為人採取了給受害者注射藥劑加速其死亡過程, 以及應受害者要求給其提供過量安眠藥使其自殺身亡等情形, 相對於“消極的安樂死”給絕症病人拔出治療管等終止維持其生命等措施, 在“積極的安樂死”案件中, 犯罪嫌疑人由於採取了積極主動的行為加速了受害人的死亡, 符合故意剝奪他人生命的特徵, 因此無論是從倫理還是從法律理論和司法實踐上來說, 對於“積極的安樂死”都認為可以構成故意殺人罪, 不過在具體的案件當中, 法官一般也會根據個案案情及行為人的主觀意願來作出判罰。

比如最為知名的“中國安樂死第一案”, 1986年王明成為身患絕症的母親實施“安樂死”, 並因此被檢察機關以故意殺人罪提起公訴, 先後被關押了1年零3個月, 最終被法院宣告無罪釋放。 在這起案件中, 法院認定被告人王明成在其母病危難愈的情況下要求主治醫生為其母注射藥物讓其無痛苦地死去, 其行為顯屬剝奪其母生命權利的故意行為,

但情節顯著輕微, 危害不大, 不構成犯罪(但屬於違法行為)。

而前些年發生的另一起“積極的安樂死”(被告人馮剛犯故意殺人罪一案, 提供過量安眠藥幫助絕症親人自殺), 被告人馮剛則被法院判處認定為故意殺人罪, 並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緩刑四年。 法院認為, 被告人馮剛對於他人要求自殺的行為提供幫助, 且在自殺行為施行後未履行搶救義務, 其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 構成故意殺人罪。 江蘇鎮江“受朋友之托撞死絕症之人”這起案件和馮剛犯故意殺人罪一案比較相似, 屬於應他人請求實施説明自殺或加速死亡的行為,

並且是採用了汽車撞人這一更為激烈的手段, 因此如果進入司法程式也很可能會被認定為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緩期執行)。

以上分析寫於案件發生之際, 近日“患癌女子求朋友撞死自己案”迎來了一審宣判, 與此前的預測方向相符:兩被告被判緩刑。 2018年4月3日,王某和徐某涉嫌故意殺人罪被起訴。4月20日,法院作出一審宣判,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徐某某(朋友)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判處被告人王某(丈夫)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兩名被告人當庭表示服判,不提起上訴。

2018年4月3日,王某和徐某涉嫌故意殺人罪被起訴。4月20日,法院作出一審宣判,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徐某某(朋友)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判處被告人王某(丈夫)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兩名被告人當庭表示服判,不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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