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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如瑟起訴《楚喬傳》作者瀟湘冬兒 稱其涉嫌抄襲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因認為著名穿越時空小說《11處特工皇妃》開始在瀟湘書院網站上連載穿越時空小說——《11處特工皇妃》(後更名為《特工皇妃楚喬傳》), 該作品由江蘇鳳凰文藝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 通過亞馬遜卓越有限公司經營的亞馬遜網站進行銷售。

隨後, 黃女士發現《楚喬傳》多處使用了與《九州·斛珠夫人》高度相似的內容, 黃女士認為, 同為文學作品創作者, 創作過程中抄襲的行為違反了公平、誠信的原則, 損害了同行業者的合法利益, 故訴至法院, 要求趙女士、鳳凰出版社、亞馬遜停止出版發行銷售《楚喬傳》,

公開賠禮道歉及賠償合理費用41984元, 另外要求趙女士、鳳凰出版社連帶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

原告:《楚喬傳》多次使用與九州系列小說相似內容

今日庭審中, 原告訴訟代理人稱, 黃女士系職業作家, 其作品《九州·斛珠夫人》于2004至2005年已經發表, 2006年出版為圖書。 被告趙女士則于2011年在網路連載, 由鳳凰出版社分兩次出版, 亞馬遜網站銷售。 該作品出版後, 諸多作者發現在被告作品中多次使用與九州系列小說相似作品內容, 不僅抄襲了原告作品, 也抄襲了九州其他作品中的內容。

原告訴訟代理人舉例稱, 原告在《九州·斛珠夫人》中寫到是常年不能癒合的傷非死亡不能治癒, 被告也寫到了該內容, 相似多達17處。

另外, 被告曾經在網上就部分抄襲行為道歉,

同時承諾停止楚喬傳的收費閱讀, 此行為得到網友讚揚, 但被告在前言中的幾處表述與原告作品高度雷同, 並沒有向原告道歉, 讀者整理出來的抄襲原告的內容也沒有進行修改, 對此讀者提出質疑後, 但被告出版社照常出版。

原告訴訟代理人還稱, 原告作品宣傳文案的文字“眼睜睜看他射出這……”是知名作家匪我思存許可原告使用, 是原告的特殊性標誌, 而這段文字卻出現在被告的作品, 此行為將導致讀者的混淆、誤認, 看過原告作品的讀者會認為被告的使用行為獲得原告的授權。 沒有看過原告作品的作者, 先接觸被告作品後會認為原告使用被告作品中的金句進行宣傳, 造成的後果是,

被告不當利用了原告作品的知名度, 並且使自己的價值獲得不當提升, 進而得到商業價值。

原告認為, 同一代年輕作者該是良性競爭關係, 被告的行為不但侵犯了原告, 也是對所有原創作者的傷害, 為了維護文學創作市場的正常秩序, 請法院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被告:兩部作品在情節等方面均不同 不存在抄襲侵權

被告趙女士則辯稱, 通過比對, 兩部作品在情節、場景、語言風格等各方面均不同, 分別具有獨創性, 不構成實質性相似, 也不存在抄襲侵權。

“只是經常性描寫。 ”對於原告指出的17處相似描寫, 趙女士認為均出自公有領域, 相對于原告18萬字的作品, 只有很小的比重, 不會也不可能構成相似的感受和體驗。

另外, 被告的作品是穿越題材, 原告是玄幻題材, 面對的是不同的受眾主體, 不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關係。

此外, 原告作品截至今日不屬於知名作品, 甚至不如被告作品知名, 涉案內容均屬於公有領域的描寫, 不具有獨創性, 也不構成混淆。 因此, 趙女士請求依法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被告亞馬遜卓越有限公司則稱, 自己僅是銷售者, 線上銷售的涉案圖書版本均有合法來源, 不存在侵權故意, 無需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要求法院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當法官問及涉案圖書現在是否下架?該訴訟代理人稱, 目前, 電子版還沒有下架, 紙質版的已下架。

今日, 被告鳳凰出版社未出現在庭審現場。

舉證質證:原告稱夏天捧冰碗情節等涉嫌照抄 被告:經常性要求

法庭上, 原告提交了一份證據, 兩部作品相關內容對比表, 其中夏天捧冰碗的情節, 原告稱歷史中沒必要用到冰碗, 這是原告首創。 此外, 作品中講的是女主人公回憶幼年場景被迫回憶失去的東西, 《楚喬傳》則是燕洵沒有珍惜親人, 為了帝王基業主動殺死了親人, 該部分被告則涉嫌照抄。

對此, 被告趙女士表示, 原告所述都是對於文學作品創作思想的編輯, 對同一事實作者會產生不同的理解, 或者是作出錯誤判斷的思想, 這是常見的, 不能用不符合邏輯的一致性去強調文學作品的抄襲。

關於原告稱的部分相同內容, 都是經常性的要求, 其中包括對於特定場景等不同的表述。

該案未當庭宣判。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原創作品拒絕任何形式刪改,看法新聞保留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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