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認為, 於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 致一人輕傷、一人輕微傷, 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 犯罪事實清楚, 證據確實、充分, 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 指定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調查, 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 積極配合, 且自願認罪, 態度較好, 悔罪表現明顯, 建議對被告人于某從輕處罰。
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人于某因口角糾紛持刀故意傷害他人身體, 致一人輕傷、一人輕微傷, 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 依法應予懲處。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于某犯有故意傷害罪的事實清楚,
責編:齊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