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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紅包起衝突 男子線下“約架”獲刑

公訴機關認為, 於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 致一人輕傷、一人輕微傷, 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 犯罪事實清楚, 證據確實、充分, 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 指定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調查, 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 積極配合, 且自願認罪, 態度較好, 悔罪表現明顯, 建議對被告人于某從輕處罰。

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人于某因口角糾紛持刀故意傷害他人身體, 致一人輕傷、一人輕微傷, 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 依法應予懲處。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于某犯有故意傷害罪的事實清楚,

證據確實、充分, 指控罪名成立。 考慮被告人于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 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對其依法從輕處罰。 最終, 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並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田某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救護車費、營養費、交通費、誤工費等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4萬餘元。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李鐵柱

責編:齊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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