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
根據國家能源局發佈的《關於2018年光伏發電項目價格政策的通知》(發改價格規〔2017〕2196號)之規定, 2018年1月1日以後投運的、採用“自發自用、餘量上網”模式的分散式光伏發電項目, 補貼標準調整為每千瓦時0.37元(含稅)。 對於每度電0.37元的補貼, 會計制度上如何界定其經濟實質呢?
直觀來看, 度電補貼0.37元形式上是國家補貼, 則應當視為政府補助, 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 應當計入其他收益或沖減相關成本費用, 並在利潤表中的“營業利潤”專案之上單獨列報。
但根據財政部2012年12月發佈的 《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有關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12〕24號)規定:“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銷售可再生能源電量時,
上述分析系作者的一家之言, 還請會計界同仁多多批評斧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