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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國家補貼的會計本質是什麼?

解答:

根據國家能源局發佈的《關於2018年光伏發電項目價格政策的通知》(發改價格規〔2017〕2196號)之規定, 2018年1月1日以後投運的、採用“自發自用、餘量上網”模式的分散式光伏發電項目, 補貼標準調整為每千瓦時0.37元(含稅)。 對於每度電0.37元的補貼, 會計制度上如何界定其經濟實質呢?

直觀來看, 度電補貼0.37元形式上是國家補貼, 則應當視為政府補助, 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 應當計入其他收益或沖減相關成本費用, 並在利潤表中的“營業利潤”專案之上單獨列報。

但根據財政部2012年12月發佈的 《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有關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12〕24號)規定:“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銷售可再生能源電量時,

按實際收到或應收的金額, 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科目, 按實現的電價收入, 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科目, 按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 根據上述規定, 可再生能源企業收取的所有電費, 包括燃煤標杆電價和國家補貼, 均計入主營業務收入, 顯然該規定是將國家補貼視為可再生能源企業的主營業務收入。

上述分析系作者的一家之言, 還請會計界同仁多多批評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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