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事在微信群裡發洩不滿, 在他人勸解後又發出“有些人躺著說話不腰疼……品行連×都不如”等資訊, 結果被起訴至法院, 被判在微信群裡道歉。
微信群裡回資訊 “品行連×都不如”
楊某與李某都是女性, 曾同為西安某文化傳媒公司股東, 楊某還兼任該公司總經理秘書。 兩人共同加入了群名為“××文化項目股東群”, 該群系公司為該文化項目所建, 成員主要由當地文化傳媒行業經理人及該項目投資人組成。
2017年11月, 李某因公事在群內發洩不滿, 並用惡劣語言針對公司總經理何某(男性)。 楊某作為何某秘書,
李某沒想到, 楊某以李某在微信群內公開誹謗侵害其名譽權為由, 將李某起訴至西安市未央區法院, 要求李某在微信群內公開道歉、消除影響, 恢復其名譽, 並要求李某賠償其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
雖未指明對象, 但可認定造成不良影響
近日, 未央區法院未央宮法庭開庭審理該案。 庭審中, 李某辯稱其並未指名道姓針對原告楊某, 楊某純屬小題大做, 對號入座。
法院審理認為, 李某在微信群所發佈的言論雖未直接指明物件, 但結合資訊發出時間段, 回應內容及聊天對話人, 可以認定李某的言語系針對原告楊某。 李某針對楊某的言語具有侮辱誹謗性質, 該微信群內有近50余名成員, 且均為楊某、李某同行業的經理人及熟人, 具有特定性, 李某的言語具有公開性,
法官釋法:公共空間, 口無遮攔要擔責
法官方圓說,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 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網路使用者, 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 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有哪些呢?《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方式可以單獨適用, 也可合併適用”。
“言論自由不是情緒宣洩自由,
微信群“亂說話”, 後果很嚴重
正所謂“禍從口出”。 隨著微信的普及, 各種不同人際、圈子組成的微信群越建越多。 近年來, 因為在微信群“亂說話”而惹上名譽侵權的訴訟也屢見不鮮。 之所以產生這種現象, 一個重要原因在於某些人認為微信群這樣的網路世界是虛擬空間, 言論不受約束。 其實, 縱然是屬於特定圈子“自留地”的微信群, 本質上也屬於公共空間的範疇。 無論是傳統社會還是新興的網路空間, 對他人都不能以言語辱駡、諷刺等形式來侵犯名譽。
正如法官所言, 希望通過這起案例提醒廣大網友、群友, 應該認識到網路世界並非法外之地, 不負責地任性發佈詆毀他人的言論, 輕則承擔民事責任, 重則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重則將被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