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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久對著電腦頸椎疼屬於職業病嗎?專家這麼說

原標題:長久對著電腦頸椎疼, 屬於職業病嗎?專家這麼說……

“我工作成天面對電腦, 頸椎疼的厲害, 有時候差點暈倒。 這種情況屬於職業病嗎?”日期, 青島市安全監管局喬汝賓副巡視員做客“網路線上問政”時, 有市民這樣提問。

喬汝賓介紹, 職業病防治工作關係到廣大勞動者的安全健康和家庭幸福, 同時也關係到本市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的大局。 他說, 市民“頸椎疼”不屬於職業病。 根據法律法規, 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 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不一定就會患職業病, 與工作有關的疾病也不都是職業病。

喬汝賓說, 我國法定職業病主要有塵肺、職業病放射性疾病、職業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生物因素所致職業病、職業性皮膚病、職業性眼病、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職業性腫瘤和其它職業病10大類, 共計132種。 其中以塵肺病發病為最多, 其次為職業中毒。

職業病的分類和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調整並公佈。 凡屬法定職業病的患者, 可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

有市民表示, 懷疑自己得了職業病, 詢問到哪裡診斷。 喬汝賓回答, 勞動者可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

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不得拒絕勞動者進行職業病診斷的要求。 職業病診斷、鑒定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因此, 如果在青島, 可以到青島市職業病防治院進行診斷。

有市民問及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情況, 喬汝賓介紹, 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 依照有關民事法律, 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 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 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 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該用人單位承擔。 職業病病人變動工作單位, 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變。

用人單位在發生分立、合併、解散、破產等情形時, 應當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 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 用人單位已經不存在或者無法確認勞動關係的職業病病人, 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醫療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 採取其他措施, 使用人單位已經不存在或者無法確認勞動關係的職業病病人獲得醫療救治。

一問一答

網友:請問單位和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 必須進行職業病危害告知嗎?該如何告知?

喬汝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 下同)時, 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

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 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 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 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 並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規定的, 勞動者有權拒絕從事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與勞動者所訂立的勞動合同。

網友:請問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如何進行職業健康體檢?

喬汝賓: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要求, 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

並將檢查結果書面如實告知勞動者。 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 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 並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網友:作為一名勞動者, 我們在工作中享有哪些職業衛生方面的權利?

喬汝賓: ⑴接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權。 ⑵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權。 ⑶對工作場所狀況及職業病相關防護措施的知情權。⑷要求健康工作條件權。⑸檢舉、控告權。⑹拒絕違章作業權。⑺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權。⑻要求賠償權。

⑶對工作場所狀況及職業病相關防護措施的知情權。⑷要求健康工作條件權。⑸檢舉、控告權。⑹拒絕違章作業權。⑺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權。⑻要求賠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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