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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兩家小龍蝦餐館“傍名牌”被判賠償70萬元

眼下逐步進入小龍蝦消費旺季, 武漢各大小龍蝦餐館已人頭攢動。 兩家小龍蝦餐館在其經營場所內使用“巴厘龍蝦”等字樣被起訴後, 近日法院一審認定其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判處賠償經濟損失共70萬元。

“巴厘龍蝦”是武漢市一家知名小龍蝦餐館。 2007年“巴厘龍蝦”在武漢市萬松園雪松路開設第一家巴厘龍蝦店, 並在2014年成立武漢巴厘龍蝦公司經營小龍蝦餐飲服務, 目前在武漢市內共開設9家直營店。

從2016年開始, 這家企業發現武漢市內兩家小龍蝦餐館也在使用“巴厘龍蝦”字型大小經營小龍蝦。 經過調查發現, 這兩家企業分別是2016年1月註冊登記的“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巴厘龍蝦店”,2017年2月註冊登記的“武漢市洪山區吾來巴厘龍蝦店”,均為同一人註冊登記。

經過公證機構公證員在這兩家餐館消費取證, 確定兩家餐館在餐廳對外招牌、定制紙巾盒和功能表、訂餐卡、餐廳服務員統一服裝上均印有“巴厘龍蝦”字樣。

武漢巴厘龍蝦公司在2017年9月份向法院提起訴訟。

武漢市中院審理認為, “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巴厘龍蝦店”和“湖北吾來巴厘龍蝦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兩家營業場所招牌和營業場所內多處使用特定的“巴厘龍蝦”字樣, 足以造成相關公眾混淆, 誤以為上述兩營業場所是武漢巴厘龍蝦公司開辦, 或與其餐飲服務存在特定聯繫, 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

武漢市中院近日一審判決兩家被告小龍蝦店立即停止在營業場所內使用“巴厘龍蝦”字樣, 禁止使用含有“巴厘龍蝦”字樣的標識、企業名號和字型大小。 並分別賠償武漢巴厘龍蝦公司經濟損失30萬元、40萬元,

並支付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支出的合理費用6.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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