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組建成立後的第一道監管文件, 就指向了融資擔保行業。
近日, 《關於印發〈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四項配套制度的通知》公佈, 其文號為銀保監發[2018]1號, 也被業內人士稱為銀保監會“一號文”。
作為銀保監會下發的第一份政策檔, 通知隨即引發多方關注。
有業內人士認為, 銀保監會“一號文”的主要目的是推動銀行業與擔保業合作, 提高融資擔保機構在資產管理、風險管理等方面的能力, 引導融資擔保行業歸本溯源, 聚焦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擔保業務, 發揮好准公共產品的作用。
風險加劇
“醞釀時間長, 對主流擔保公司影響不大。 ”
這是在北京某國有擔保公司任職的黃驊對《法制日報》記者說, 目前, 我國擔保行業缺乏必要的擔保風險分散機制, 融資擔保公司在開展擔保業務時往往承擔了100%的信貸風險, 而相對於承擔的風險, 融資擔保公司收取的擔保費率較低, 這極大增加了融資擔保公司的運營風險, 對融資擔保公司的發展和擔保業務的開展形成了很大的阻礙。
銀行和融資擔保公司合作中雙方地位不平等, 是受訪的擔保行業從業人員吐槽的另一個集中地帶。
“商業銀行在銀擔合作中處於強勢地位,
監管待完善
在業內人士看來, 銀保監會此次下發的通知, 無疑對融資擔保行業未來的規範發展起到關鍵作用。
黃驊認為, 對於擔保公司來說, 未來發展會更規範, 因為從近3年的統計資料來看, 由於監管收緊, 擔保公司的數量處於減少態勢, 一些不規範的民營擔保公司逐步退出此領域。 而對於國內公司而言, 隨著一些不太規範的競爭對手逐漸被淘汰掉,
近年來, 國家對融資擔保行業也制訂了一系列行業規範。
2010年3月,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頒佈。 2017年8月, 國務院公佈了《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
“暫行辦法的頒佈彌補了擔保行業法律監管的空白, 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業務範圍、經營規則和風險控制、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等進行了明確的規定。 ”黃驊對記者說, 監督管理條例則使得國家對擔保行業的監管上升到了法規層面。 而且, 相較於之前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而言, “條例在全面性、系統性和長期執行效力等方面均有質的提高”。
對於此次印發的通知對融資擔保公司的影響, 業內人士認為, 此次印發的通知會對《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進行有效補充。
值得注意的是, 銀保監會“一號文”只是面向融資擔保公司提出的原則性綱領檔, 具體實施細則還有待地方金融辦進一步實施。 銀保監會稱, 各地可根據條例及四項配套制度出臺實施細則, 實施細則應當符合條例及四項配套制度的規定和原則, 且只嚴不松。
“在落實過程中, 還是各個擔保公司自己落實, 相應的細則可以保證通知的落地。 ”黃驊說, 比如一些融資擔保公司缺乏有效的自我監管的問題, 許多融資擔保公司在建立自我監督機制過程中, 其實際的約束力還是有很大差距的,
對此, 翟芳向記者分析說, 我國擔保類項目發展時間還比較短, 仍處於起步階段, 融資擔保公司都是市場自發的, 其需要借助外部力量推進。 由此, 我國擔保行業就呈現出比較明顯的傾斜式發展。 像現在小額貸款公司逐漸發展起來, 主要是為一些需要小額款項的客戶貸款服務, 較之以前的融資擔保公司來說, 小貸公司的服務範圍變得更加廣泛, 其業務範圍與內容上也有很大的發展與突破, 一些發展比較快、實力比較強的融資擔保公司還相繼開展了一些新業務, 其業務項目還處在啟動階段, 實際效果還沒得到考察。
“融資擔保公司在實際發展中,出現偏差比較大的業務發展模式,立法機構在實際監管法律法規的制定中也會愈加成熟。相對來說,其新興業務的規定還有很大的空白。”翟芳說,在未來發展過程中,相信各地方金融辦的監督管理主體會得到進一步強化,其監督管理制度也會更加完善。
責編:羅征
實際效果還沒得到考察。“融資擔保公司在實際發展中,出現偏差比較大的業務發展模式,立法機構在實際監管法律法規的制定中也會愈加成熟。相對來說,其新興業務的規定還有很大的空白。”翟芳說,在未來發展過程中,相信各地方金融辦的監督管理主體會得到進一步強化,其監督管理制度也會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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