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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標三實】甘谷民警挨家挨戶摸排資訊, 到底發生了什麼?
最近有不少村民朋友會遇到公安民警、輔警
入戶走訪, 採集公民資訊!
到底發生什麼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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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大家不要緊張!
【甘穀公安】微信平臺為您解答——
這正是全省範圍內正在全面鋪開推行的
“一標三實”基礎資訊採集工作。
一標三實
“一標三實”是公安部為了進一步維護社會穩定, 強化社會面管控, 在全國範圍內開展的一項基礎資訊採集工作。
什麼是“一標三實”資訊?
【一標】
指:標準地址。 是公安機關依據地名主管部門公佈的道路、街、巷、鄉鎮村組等標準地名, 對房屋建築按順序編制的門牌及樓棟戶號, 是房屋建築及其門戶地理空間位置的規範表述。
【三實】
指:實有人口、實有房屋、實有單位。 這其中: 實有人口是指實際居住在轄區內的所有人口, 包括常住人口和流動人口;實有房屋是指在轄區內已固定建成的房屋;實有單位是指轄區內實際存在並有從業人員的單位,
“一標三實”有什麼用?
1
準確的標準位址、實有房屋資訊, 可以為您的生活提供詳實精確的位址(單位)資訊, 您的郵件、快遞等就能快速精准的送達;
2
準確的實有人口資訊, 將會為您參與相關社會事業活動, 辦理相關手續提供準確的人口資訊依據;
3
準確的單位資訊, 可以依法保障從業人員在該單位享受相應的權利。
資訊採集後會被洩漏嗎?
採集的資料會被錄入基礎警務資訊工作平臺, 一條錄入的資料, 要經過派出所、區公安局、市公安局等多道檢查關口,
對故意或過失洩露及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的民警, 將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紀律處分, 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請廣大市民放心。
採集時需要個人做什麼?
一是主動提供家庭、人口、住房用途等相關資訊。
二是主動出示戶口名簿、身份證、暫住證、畢業證、結婚證等相關原始證件。
三是準確提供出租房屋承租人資訊。
四是按照“一標三實”工作人員所留電話, 主動預約工作人員上門調查、採集資訊。
五是主動提供左鄰右舍相關資訊。
六是按照入戶調查表格要求, 如實向調查工作人員提供相關信息。
採集資訊的方式有哪些?
1、由派出所民警、輔警、網格員和社區巡防隊員組隊, 多在中午、晚上等普通市民下班在家的時間段入戶採集。
2、採集人員須佩戴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 請廣大市民先查驗證件, 後配合採集工作。
3、如遇疑問, 請直接與轄區派出所聯繫諮詢核實。
公安機關提醒
不登記房屋承租人身份資訊屬於違法。 房屋出租時, 出租人應當查驗、留存承租人身份資訊, 並及時主動將承租人身份證影本、房屋租賃合同副本交屬地派出所登記備案。 承租人戶籍不屬於出租房屋所在街鎮派出所的, 應主動到轄區派出所申報流動人口, 符合條件的可以申領《居住證》。
法律連結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七條: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的,
2
國務院《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八條:房屋出租人應當協助做好居住證的申領受理、發放等工作。
3
公安部《暫住證申領辦法》
第十四條:對不按照規定申報暫住戶口登記、申領《暫住證》, 經公安機關通知拒不改正的, 處五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對雇用無暫住證人員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責任人, 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4
公安部《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
第六條 :私有房屋出租的, 出租人須持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合法證明、居民身份證、戶口名簿, 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登記;
第七條: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責任:
(一)不準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的承租人;
(二)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承租人是外來暫住人員的,應當帶領其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戶口登記,並辦理暫住證;
(三)對承租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常住戶口所在地、職業或者主要經濟來源、服務處所等基本情況進行登記並向公安派出所備案;
(四)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第八條: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責任;
(一)必須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證件;
(二)租賃房屋住宿的外來暫住人員,必須按戶口管理規定,在三日內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戶口登記;
(三)將承租房屋轉租或者轉借他人的,應當向當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備案;
第九條: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由縣(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處罰:
(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或者未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出租房屋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並沒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罰款;
(二)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承租人的,處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罰款;
(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責任,發現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報告,或者發生案件、治安災害事故的,責令停止出租,可以並處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罰款;
(四)承租人將承租房屋轉租、轉借他人未按規定報告公安機關的,處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
(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的,沒收物品,處月租金十倍以下罰款。
第七條: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責任:
(一)不準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的承租人;
(二)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承租人是外來暫住人員的,應當帶領其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戶口登記,並辦理暫住證;
(三)對承租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常住戶口所在地、職業或者主要經濟來源、服務處所等基本情況進行登記並向公安派出所備案;
(四)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第八條: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責任;
(一)必須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證件;
(二)租賃房屋住宿的外來暫住人員,必須按戶口管理規定,在三日內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戶口登記;
(三)將承租房屋轉租或者轉借他人的,應當向當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備案;
第九條: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由縣(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處罰:
(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或者未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出租房屋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並沒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罰款;
(二)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承租人的,處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罰款;
(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責任,發現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報告,或者發生案件、治安災害事故的,責令停止出租,可以並處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罰款;
(四)承租人將承租房屋轉租、轉借他人未按規定報告公安機關的,處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
(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的,沒收物品,處月租金十倍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