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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檢察監督“五化”建設為抓手 在強化法律監督上取得新發展

來源 | 京檢線上

2016年以來, 司法體制改革、配合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各項訴訟制度改革等一系列改革在北京推開。 為適應改革疊加形勢, 堅持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憲法定位, 認真履行司法辦案和檢察監督法定職責, 解決檢察監督工作面臨的一些現實的問題, 北京市檢察院組織在部分檢察院開展了推進檢察監督制度化、規範化、程式化、體系化、資訊化建設試點工作(簡稱檢察監督“五化”建設), 取得了顯著成效。

一、編纂《北京市檢察機關檢察監督規程(試行)》

將散見於偵查監督、刑事審判監督、刑事執行監督、民事訴訟監督、行政訴訟監督、公益訴訟等領域的制度規範,

進行歸類、整理, 在此基礎上形成了涵蓋監督線索受理編號、審查、立案、調查核實、糾正處理、跟蹤回饋、結案歸檔等全流程、各環節辦案標準和程式, 共計700條的《檢察監督規程》。

《檢察監督規程》體現了具有首都檢察特色的司法改革成果, 將具有北京檢察特色的訴訟職能與監督職能適當分離、機構分設等作為開展檢察監督工作的基本原則, 將樹立首都意識、堅持首善標準、體現首都特色的“三首”標準定位, 作為開展檢察監督工作的基本要求, 明確實行檢察官辦案責任制, 按照檢察官履職清單、許可權清單、追責清單、親歷清單“四個清單”辦理檢察監督案件。

二、編纂《北京市檢察機關檢察監督案件案由與立案標準(試行)》

按照“抓大放小、突出重點”的原則, 立足監督事項“案件化”辦理, 梳理出573種訴訟違法情形, 在充分學習借鑒刑法罪名的基礎上, 形成了涵蓋偵查監督、刑事審判監督、刑事執行監督、民事訴訟監督、行政訴訟監督等五個領域的132個案由, 並參照訴訟案件的立案標準, 以列舉形式明確了監督案件的立案標準, 實現了檢察監督案件案由與立案標準的從無到有(從此檢察監督案件有了自己的名稱和立案標準)。

三、規範形成了調查核實職權的運行機制

對調查核實的基本原則、調查核實方式方法、調查核實中的禁止事項等3項內容進行了整體統一規範;對調查核實的主體、重點內容、程式步驟、終結處理以及時間期限等5個具體方面區分不同監督領域,

分別加以規範。

緊貼北京檢察需要, 依託統一業務系統預設的監督文書範本, 通過對256種檢察監督文書進一步修改完善, 同時研發出適應各監督條線業務特點的《指定管轄函》和《調查核實通知書》等統一業務應用系統欠缺的文書, 形成既賦予權利, 又限制權力的檢察調查核實運行機制。

四、積極構建檢察監督線索統一管理機制

建立規範的檢察監督線索流轉機制, 試點院各監督條線均按照發現監督線索(訴訟部門)——統一管理線索(檢察管理監督部門)——評估審查線索(監督部門)——線索分流(案件化辦理/事項化辦理)——辦結回饋(監督部門)程式, 開展線索受理、流轉、辦理。

對檢察監督線索開展了實質化審查實踐, 如, 市檢三分院有關監督部門設立專門線索審查崗, 建立統一規範的線索審查台帳。

推動監督線索審查結果回饋答覆流程進一步完善, 如, 懷柔區檢察院、密雲區檢察院對於經審查不符合立案條件的線索, 監督部門通過《監督線索審查意見表》、《監督線索審查回饋函》向檢管部門回饋意見, 進而答覆線索移送部門或者控告、申訴、舉報人。

自試點工作開展以來, 各試點院共受理並審查檢察監督線索2369件。

五、著力推動重大監督事項由“辦事模式”向“辦案模式”轉型

偵查監督部門圍繞非法拘留、非法訊問等案由, 以調查核實工作為抓手, 促進案件辦理精細化, 立案辦理監督案件197件;

刑事審判監督部門圍繞量刑情節認定錯誤、犯罪所得所用之物處理不當等案由, 以類案監督為抓手, 促進案件辦理規模化, 共複查案件1000餘件, 立案辦理監督案件29件;

刑事執行監督部門圍繞減刑假釋裁定不當、事故檢察、監外執行違法、社區矯正違規等案由, 以重點案件為抓手, 促進案件辦理常態化, 立案辦理監督案件1508件;

民事檢察部門圍繞審判程式違法、執行行為違法、民事調解損害兩益等案由, 立案辦理監督案件179件;

行政檢察部門圍繞生效裁判(調解書)監督、生態環境保護領域不作為等案由, 以制度建設為抓手, 促進案件辦理規範化, 立案辦理監督案件94件。

六、積極開展監督決定公開宣告的探索與實踐

試點以來共開展公開宣告22件次,如,刑事執行檢察院針對服刑罪犯受傷的“事故檢察案”,所反映的監管場所不按規定使用、管理監控設備、執法不規範問題,在北京市某管教所公開宣告《檢察建議書》,該所負責人接受公開宣告,當場制定整改措施並安排落實;市檢三分院行政檢察部針對某區屬單位在工作中存在的違反《北京市政府資訊公開規定》和《北京市禁止違法建設若干規定》的問題,向其發出《檢察建議書》並公開宣告,該單位有關負責人接受公開宣告並當場明確整改措施。

通過公開宣告,檢察監督文書的神聖性、儀式感和程式性得到增強,檢察監督的公信力和權威性得到提升。

試點以來共開展公開宣告22件次,如,刑事執行檢察院針對服刑罪犯受傷的“事故檢察案”,所反映的監管場所不按規定使用、管理監控設備、執法不規範問題,在北京市某管教所公開宣告《檢察建議書》,該所負責人接受公開宣告,當場制定整改措施並安排落實;市檢三分院行政檢察部針對某區屬單位在工作中存在的違反《北京市政府資訊公開規定》和《北京市禁止違法建設若干規定》的問題,向其發出《檢察建議書》並公開宣告,該單位有關負責人接受公開宣告並當場明確整改措施。

通過公開宣告,檢察監督文書的神聖性、儀式感和程式性得到增強,檢察監督的公信力和權威性得到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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