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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腳絆男童雙方和解 孕婦若涉嫌故意傷害犯罪如何處理

來源 :大律師網

引言:4月19日, 在一家麻辣燙餐廳內, 因男童撥開軟門簾時碰到旁邊的一位孕婦, 引起該孕婦的不滿, 在男童出門時伸腳將其絆倒。 經男孩家屬報警, 警方鎖定視頻中的孕婦。 隨後, 涉事孕婦投案自首。

4月19日, 在一家麻辣燙餐廳內, 因男童撥開軟門簾時碰到旁邊的一位孕婦, 引起該孕婦的不滿, 在男童出門時伸腳將其絆倒。 經男孩家屬報警, 警方鎖定視頻中的孕婦。 隨後, 涉事孕婦投案自首。 目前, 涉事孕婦已認識到錯誤並當面道歉, 雙方達成諒解。

涉事孕婦投案 雙方已達成諒解

20日, 網上的一段監控視頻引發關注。 據視頻顯示, 在一家餐廳內, 一名小男孩跑進門時, 撥開的門簾甩到了坐在門邊的一位孕婦。 在小男孩跑出門時, 該孕婦伸腳將其絆倒。 隨後, 男童的母親徐麗芳(化名)報警。

21日上午, 寶雞渭濱石壩河派出所發佈通報稱, 19日20時許, 派出所接110指令,

報警人王某某稱在石壩河老街道的一家麻辣燙店內, 其兒子被在該店吃飯的一位孕婦伸腿絆倒。

經調查瞭解:王某某兒子在進店門時, 掀起的軟門簾碰到了該孕婦, 小孩出門時, 該孕婦故意伸腿將其絆倒。 事發後, 該孕婦和其丈夫乘坐計程車離開。 到20日中午, 民警找到了孕婦夫妻。 當天下午, 當事雙方到派出所接受調查, 公安機關依法進行了處理, 雙方當場達成諒解。

被絆男童母親呼籲別再刺激孕婦

21日上午, 記者從徐麗芳處得知, 孩子已做過心臟彩超和腦部核磁共振, 從檢查的情況來看並無大礙, 目前相關費用已花了三四千元。 徐麗芳稱, 她已在派出所跟涉事孕婦夫妻交涉過, 涉事孕婦已認識到了錯誤並當面道歉。

“警方說將對她拘留10天並罰款1000元, 但考慮到她已經懷孕七個月了, 拘留是不支持的。 我們也不希望這件事再刺激她, 我自己有孩子, 能諒解。 ”

徐麗芳告訴北青報記者, 涉事孕婦的丈夫已到醫院看望過孩子, 提出要負擔孩子的醫藥費, 但目前還未具體商談。 “我們現在希望先照顧好孩子, 醫藥費等孩子出院後再談。 ”

北青報記者注意到, 涉事孕婦找到後, 徐麗芳就通過微信朋友圈于19日17時許發出兒子醒來的視頻, 並稱“人已找到, 孩子醒了, 目前各項體征平穩, 對方是孕婦, 請大家停止轉發, 不要對當事人造成過多刺激。 ”

被誤認成當事人 一孕婦遭網友“攻擊”

“孕婦伸腳絆倒4歲男童”的監控視頻被發到網上後, 立時引發網友的關注和熱議。

多數網友對孕婦的行為進行譴責, 認為孩子是無意將門簾甩到她身上, 但孕婦對小男孩的報復是故意傷害, 應該承擔法律責任並賠禮道歉。 也有網友認為, 雙方都有錯, 孕婦的行為確實不妥, 但小男孩有錯在先, 孕婦應該道歉, 小男孩也需要道歉。

同時, 還有一些不理性的網友咒駡涉事孕婦, 並對涉事孕婦進行人肉搜索, 曝光其年齡、工作單位、住址等個人資訊。

21日, 一位網名為“虎頭虎腦的粥寶”的網友因一些個人資訊與涉事孕婦相似被誤認為當事者, 並收到一些網友的言語攻擊。 她無奈關閉評論, 舉報對其進行言語攻擊的網友, 並多次聲明自己懷孕已35周, 下個月就生產, 並非視頻中的孕婦。 (記者 李濤 實習生 戴幼卿)

法律連結:孕婦涉嫌犯罪如何處罰

根據我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對孕婦犯罪具體情形的規定, 孕婦犯罪後的刑罰量刑有一定的特殊保護, 但不意味著孕婦犯罪可以免除刑罰。

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可以採取取保候審;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予以監視居住;正在懷孕的罪犯應當停止死刑執行, 並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五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可以取保候審: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七十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二百五十一條: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並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三)罪犯正在懷孕。

第二百五十四條: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文件。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後,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

《刑法》

第四十九條:【死刑適用對象的限制】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七十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二百五十一條: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並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三)罪犯正在懷孕。

第二百五十四條: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文件。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後,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

《刑法》

第四十九條:【死刑適用對象的限制】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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