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大律師網
引言:4月19日, 在一家麻辣燙餐廳內, 因男童撥開軟門簾時碰到旁邊的一位孕婦, 引起該孕婦的不滿, 在男童出門時伸腳將其絆倒。 經男孩家屬報警, 警方鎖定視頻中的孕婦。 隨後, 涉事孕婦投案自首。
4月19日, 在一家麻辣燙餐廳內, 因男童撥開軟門簾時碰到旁邊的一位孕婦, 引起該孕婦的不滿, 在男童出門時伸腳將其絆倒。 經男孩家屬報警, 警方鎖定視頻中的孕婦。 隨後, 涉事孕婦投案自首。 目前, 涉事孕婦已認識到錯誤並當面道歉, 雙方達成諒解。
涉事孕婦投案 雙方已達成諒解
20日, 網上的一段監控視頻引發關注。 據視頻顯示, 在一家餐廳內, 一名小男孩跑進門時, 撥開的門簾甩到了坐在門邊的一位孕婦。 在小男孩跑出門時, 該孕婦伸腳將其絆倒。 隨後, 男童的母親徐麗芳(化名)報警。
21日上午, 寶雞渭濱石壩河派出所發佈通報稱, 19日20時許, 派出所接110指令,
經調查瞭解:王某某兒子在進店門時, 掀起的軟門簾碰到了該孕婦, 小孩出門時, 該孕婦故意伸腿將其絆倒。 事發後, 該孕婦和其丈夫乘坐計程車離開。 到20日中午, 民警找到了孕婦夫妻。 當天下午, 當事雙方到派出所接受調查, 公安機關依法進行了處理, 雙方當場達成諒解。
被絆男童母親呼籲別再刺激孕婦
21日上午, 記者從徐麗芳處得知, 孩子已做過心臟彩超和腦部核磁共振, 從檢查的情況來看並無大礙, 目前相關費用已花了三四千元。 徐麗芳稱, 她已在派出所跟涉事孕婦夫妻交涉過, 涉事孕婦已認識到了錯誤並當面道歉。
徐麗芳告訴北青報記者, 涉事孕婦的丈夫已到醫院看望過孩子, 提出要負擔孩子的醫藥費, 但目前還未具體商談。 “我們現在希望先照顧好孩子, 醫藥費等孩子出院後再談。 ”
北青報記者注意到, 涉事孕婦找到後, 徐麗芳就通過微信朋友圈于19日17時許發出兒子醒來的視頻, 並稱“人已找到, 孩子醒了, 目前各項體征平穩, 對方是孕婦, 請大家停止轉發, 不要對當事人造成過多刺激。 ”
被誤認成當事人 一孕婦遭網友“攻擊”
“孕婦伸腳絆倒4歲男童”的監控視頻被發到網上後, 立時引發網友的關注和熱議。
同時, 還有一些不理性的網友咒駡涉事孕婦, 並對涉事孕婦進行人肉搜索, 曝光其年齡、工作單位、住址等個人資訊。
21日, 一位網名為“虎頭虎腦的粥寶”的網友因一些個人資訊與涉事孕婦相似被誤認為當事者, 並收到一些網友的言語攻擊。 她無奈關閉評論, 舉報對其進行言語攻擊的網友, 並多次聲明自己懷孕已35周, 下個月就生產, 並非視頻中的孕婦。 (記者 李濤 實習生 戴幼卿)
法律連結:孕婦涉嫌犯罪如何處罰
根據我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對孕婦犯罪具體情形的規定, 孕婦犯罪後的刑罰量刑有一定的特殊保護, 但不意味著孕婦犯罪可以免除刑罰。
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可以採取取保候審;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予以監視居住;正在懷孕的罪犯應當停止死刑執行, 並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五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可以取保候審: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七十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二百五十一條: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並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三)罪犯正在懷孕。
第二百五十四條: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文件。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後,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
《刑法》
第四十九條:【死刑適用對象的限制】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七十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二百五十一條: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並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三)罪犯正在懷孕。
第二百五十四條: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文件。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後,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
《刑法》
第四十九條:【死刑適用對象的限制】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