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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民怒焚彩票機,放火?尋釁滋事?

稿件來源: 人民法院報

王治國

時間:2018年4月12日

地點: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案由:放火罪

案情重播

徐某今年41歲, 上海人, 曾經做過物業經理, 案發前已無固定職業。 從2010年起, 徐某喜歡上了買彩票, 一開始, 他尚能量力而行, 運氣好時還中過獎。 這讓他感覺買彩票既好玩又來錢快, 於是逐漸上癮, 發展到後來“一擲千金”, 每次拿兩三萬元買彩票。

十賭九輸, 具有博彩本質的彩票也不例外, 徐某是買得越多輸得越多。 多年下來, 他不僅將積蓄用光, 數套房子賣掉, 還舉了不少外債。 妻子看他沉迷其中, 苦勸不回, 於是離婚,

獨自和孩子生活。

事發當天19時許, 徐某隨身攜帶裝著酒精的礦泉水瓶來到浦東新區東書房路一處中國體育彩票站。 這是一家和其他店鋪緊密相連的小店, 徐某經常在此處買彩票。 在向體彩站經營者陳某借錢遭拒後, 他即將酒精潑灑在放置於收銀臺上的一台體彩終端機及自己身上, 並用打火機點火, 致使體彩終端機被燒毀。 經鑒定, 該體彩終端機價值人民幣1794元。 後火勢被陳某及店裡的顧客及時撲滅。 陳某隨即報警, 徐某在得知報警後未離開現場, 並跟隨民警到派出所接受調查。

公訴機關認為, 應當以放火罪追究被告人徐某的刑事責任, 因此向浦東法院提起公訴。

庭審現場

庭審中, 圍繞被告人徐某的行為是構成放火罪還是尋釁滋事罪,

公訴機關與被告人、辯護人展開了激烈的爭辯。

放火罪還是尋釁滋事罪?

法庭上, 當公訴人就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對被告人徐某進行訊問時, 徐某卻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提出了異議。

他說, 自己沒有將酒精潑灑在體彩終端機上, 只是將酒精倒在自己身上;其只是點燃自己身體, 沒有想放火;其行為應該認定為尋釁滋事罪。 徐某因此認為自己的行為不構成放火罪, 而應當構成尋釁滋事罪。

當公訴人要求徐某再次明確到底什麼行為時, 他仍然堅持, 當時的確是倒在自己身上, 有的酒精是順著手滴下去的, 還有扔酒精瓶的時候倒在了機器上。

既然不想放火, 為何又用打火機燒機器呢?徐某說,

是想要點自己身上, 但當時打火機離機器較近, 拿出來點的時候就點燃了終端機。

根據刑法,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尋釁滋事罪, 根據刑法, 必須是行為情節惡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才構成犯罪。

法院:公訴機關指控成立, 被告人行為構成放火罪

法院認為, 被告人徐某故意縱火焚燒他人財物, 危害公共安全, 尚未造成嚴重後果, 其行為構成放火罪。

對於徐某提出的其沒有焚燒體彩終端機的辯解, 經查, 事發時在現場的陳某及周某某的陳述均可證實徐某將酒精潑灑在體彩機上並點燃的事實, 且被告人徐某在到案初期的多次供述與陳某、周某某所述一致,

故依據現有證據, 法院認定徐某實施了潑灑酒精、點火焚燒體彩機的行為, 徐某當庭的辯解, 與查明的事實不符, 本院不予採信。 被告人徐某在公共場所點燃易燃物酒精焚燒財物, 且該放火行為可能引起重大財物被焚燒, 也已危及了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安全, 應以放火罪論處, 徐某提出其行為應認定為尋釁滋事罪的意見, 有悖於法律規定, 本院不予採納。

被告人徐某在明知他人報警的情況下仍留在現場, 民警前來處置時未拒捕, 自願配合民警至派出所接受調查, 可視為“自動投案”, 但其在庭審中未能如實供述其所實施的放火行為, 系“未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依法不能認定為自首。 辯護人提出徐某系自首的意見, 法院不予採納。

據此, 法院一審以放火罪, 判處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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