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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寫、買賣論文又現畢業季 打擊學術不端需多方努力

記者與淘寶賣家聊天截圖。

正義網北京4月24日電(見習記者 單鴿)又是一年畢業季,畢業論文這個大學實踐課程的“最後一課”成了很多人的“心頭痛”。

“沒時間”“不會寫”藉口下的敷衍心理,衍生了論文代寫的需求,也催生了論文代寫的灰色產業鏈。 畢業論文代寫等造假行為走進了大學這座象牙塔。

800元可網上買一篇代寫論文

“真的太不講信用了!”“真的太惡劣了!”連續多次聯繫客服卻沒有收到回復的小陽終於感到了憤怒。

對這個結果不滿意的小陽聯繫了賣家。 “他們給我的理由是論文題目涉及的資料太少了,在網上都搜不到,所以寫不出來。 ”

但是,拿不到合格論文又沒有另外準備的小陽,面臨的將是無法畢業的狀況。 即使小陽告訴對方,不重新交稿或退錢就報警,對方也只是表示“去報警啊,我不是已經給你論文了嗎?”

“那算什麼論文呢,就是複製粘貼的啊!但是我現在也沒有別的辦法,只能選擇不停地‘轟炸’客服了。

”小陽說。

根據小陽提供的位址,記者在淘寶中找到了這家網店,發現這家店以傢俱為名,名字與寫作毫不相關,但是經營的內容卻涵蓋了論文代寫、營業執照代辦等各種項目。 在論文代寫一項中,月銷售量有200多筆,並且在寶貝評價一欄可以稱得上是“好評如潮”,許多人在下面留言稱“順利通過了學校的答辯”。

隨後,記者進入了淘寶網搜尋網頁面,輸入“畢業論文”後,頁面上顯示了多家代寫的網店。 每家網店的銷售量都基本在百人、千人以上。 記者後又隨機點開了一家網店,詢問是否可以代寫一篇8000至10000字的法學畢業論文,客服表示沒有問題,並告訴記者大概需要十天的時間來完成,收費標準是最低價萬字800元。

當記者質疑論文的專業性時,客服表示,會安排相關專業的寫作老師來進行寫作,並包修改包過。

“市場需求”催生代寫論文產業鏈

供需關係,是採訪中多位元專家向記者提到的,之所以會出現代寫、買賣畢業論文的現象並屢禁不止的原因。 當前,代寫、買賣論文已經形成了一條產業鏈,涵蓋了網店、線下等多種營業模式,包括了前方客服和後方代寫人員等參與人員。

“有需求必有供給,這是經濟學上永恆的原理。 ”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暨法學院副教授印波表示。

記者瞭解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的規定,不論是本科學位、碩士學位,還是博士學位的取得,都要求提交相關的畢業論文,這也就意味著,寫論文是授予學位的必經程式。

“這是國家統一的規定。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王新分析說,“到了畢業季,學生面臨著各種情況,可能沒有精力靜下心來查資料、查文獻,但是提交畢業論文又是法定的畢業程式,所以有很多人採取了投機取巧的方法,請別人代寫論文,在這種情況下,就產生了市場方面的需求。 ”

在印波看來,這種路徑被很多人重複之後,便逐漸形成了論文買賣的產業鏈。

除了自然生成的供需關係外,印波認為論文代寫、買賣行為發生的原因還包含著由學風建設不足造成的亞文化。 他告訴記者,一方面,學生數量在顯著地擴充,另一方面,學校、教師對於學生的學術訓練、規範訓練不足,很容易在監管層面上失控。

“學術不端行為層出不窮,論文代寫也自不待言。 ”

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陳明濤則表示,出現論文代寫、買賣的問題,與當前高校以就業為導向的體制也不無關係。 “如今對高校的考核,一項重要的內容就是就業率。 以就業為導向,就會讓一些學生覺得,只要找到工作,寫完了論文,基本上就能畢業,對論文的品質並不關注。 ”陳明濤說。

記者注意到,目前,高校對於畢業論文的審查更多在於文章的查重,然而這一技術手段並不能很好的發現、解決論文代寫、買賣的問題。 “較為成熟運作的論文代寫組織基本上都能夠説明學生在查重階段蒙混過關。 ”印波說。

高校嚴查論文代寫等學術不端行為

在陳明濤看來,畢業論文代寫、買賣的現象本質上還是學術不端的問題。

印波告訴記者,代寫、買賣畢業論文的行為不僅是有悖於學術道德的學術欺詐行為,更可能會破壞國家考試和學歷文憑的管理秩序,對國家的教育秩序造成衝擊。

“如果我們看的更遠一些,當同學們走向工作崗位,那麼極有可能出現為我們治病的醫生並不懂病理、為我們維權的律師不懂法條、培養下一代的教師不懂教育的現象。”印波說,“這樣的故事可能駭人聽聞,但學術不端的行為的確會在未來的某個時刻與我們每個人息息相關。”

面對秩序破壞性極強的畢業論文代寫、買賣等問題,國家和高校的態度如何?“代寫、買賣畢業論文對於考試、學位授予的嚴肅性、公正性以及對整個社會誠信的殺傷力非常大。所以,國家對這種問題的法律規制、高校對這類問題的處理是非常嚴肅且嚴格的。”王新說。

記者瞭解到,目前,對於代寫、買賣畢業論文等學術不端的現象國家有多項法律規章進行規範,且在高校間基本處於“零容忍”的狀態,即學校發現一起,處理一起,絕不姑息。

記者注意到,《辦法》第八條還規定了非學位申請人員參與論文代寫、買賣的處理辦法,除包含對在讀學生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外,還規定了對屬於學校或者學位授予單位的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的處分,即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教育部2016年出臺的《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同樣明確了將買賣論文、由他人代寫或者為他人代寫論文等學術不端行為作為一種違法違規行為予以處理。其中還詳細規定,學位授予單位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及其暫行實施辦法的規定,建立和完善對學位授予工作中舞弊作偽行為的懲處機制,制訂切實可行的處理辦法,懲治舞弊作偽行為,促進學術自律。

“可以看出,這些全國性的規定,為處理學術不端的行為確定了一個框架。”王新告訴記者。

記者搜索了《學位授予工作細則》的有關內容,發現每個學校都根據本校的實際,制定了詳細的規定。

“北京師範大學在學生手冊第五十二條中就規定了‘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學校可以予以開除學籍處分。”印波說。

代寫、買賣論文存監管漏洞

代寫、買賣畢業論文涉及學術不端問題,相關法律對此是怎樣規定的?

《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第八條中規定,高等學校應當利用資訊技術等手段,建立對學術成果、學位論文所涉及內容的智慧財產權查詢制度,健全學術規範監督機制。

陳明濤從智慧財產權的角度為記者分析說,如果論文屬於他人的原創作品,即使代寫、買賣也不涉及著作權侵權的問題,但如果論文涉嫌抄襲,就可能侵犯著作權。

陳明濤進一步解釋說,如果論文是原創作品,代寫、買賣行為只是涉及作者將署名權轉讓給了他人。“雖然著作權法上規定,署名權不能轉讓,但是如果現實中真的轉讓了,並不違法,只是這種行為是無效的,不受法律保護的。”

《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第十四條中規定,社會仲介組織、互聯網站和個人,組織或者參與學位論文買賣、代寫的,由有關主管機關依法查處。學位論文作假行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這條規定,將打擊代寫、買賣論文的觸角延伸到了社會領域。

“舉個例子,如果互聯網企業為代寫、買賣論文提供載體、發佈廣告,主管部門就可以根據互聯網領域的規範,對其進行行政處罰,包括警告、整頓甚至是罰款。”王新說。

印波則告訴記者,從理論上講,工商管理機構可將“法人、非法人組織經營的代寫論文業務”認定為違法經營,超出了合法的經營範圍,然後依據工商行政管理的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理。“然而從實際的情況來看,代寫論文目前還不符合違法經營的構成要件。該經營活動必須違反國家規定,否則就不構成違法經營。”印波分析說。

201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簡稱刑九)將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代替考試罪等罪名納入到了刑法體系中。那對於代寫、買賣論文的行為是否可以參照刑九中的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代替考試罪來進行更為嚴厲的規制呢?

王新認為這在法理上講不通。“刑九中加入了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代替考試罪等罪名。這些罪名中,與代寫、買賣論文最相關的,也是大家很容易的靠在一起的就是代替考試罪。”王新分析說。

他向記者表明,代替考試罪對考試級別規定的非常嚴格,“必須是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記者查詢了全國各地關於替考入刑審判的案例,發現代替考試罪涉及的考試內容多為全國研究生入學考試、國家級行業執業資格考試等,並沒有包含代寫、買賣論文的情況。

“這是因為,論文是各個學校組織的一種考試類型,不屬於國家層面。”王新解釋說,“雖然寫論文是教育部規定的畢業的法定程式,但是畢業論文的操作主體多是學校,所以,不能將其歸入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這也就意味著,從我們當前的法律法規處罰層級來看,對於代寫、買賣論文的行為只能由行政規章來處理,刑法是沒有辦法介入的。”王新說。

在教育部出臺了有關條例和辦法後,依然有代寫、買賣論文的現象出現。“雖然教育部等曾下發通知禁止論文代寫業務,但其只是部門規章或建議,法律效力較低。因此,從法律角度來看,代寫、買賣論文的行業仍處於社會監管的灰色地帶。”印波表示。

對於是否應該上升到刑法的角度來打擊代寫、買賣論文的行為,他認為,替考入刑一定程度上代表了立法範圍伸向了學術領域,國家更加關注學術領域的誠信以及品質建設。“從這個角度而言,代寫、買賣論文的行為入刑,也許並不會太遠了。當然,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還待法律上進一步完善和明確。”印波說。

王新教授則表達了不同的看法,他認為是否應該上升到刑法的角度,還要考慮刑法介入的必要性。

“刑法不是萬能鑰匙,它應該是最後一道環節,在這之前要進行考察和審視,目前的行政規章能否遏制這種情況。”王新說。他認為,從目前的規定來看,教育部和各高校對於代寫、買賣學術論文的行為的打擊已經達到了一定的效果,而想要更有效的遏制此類問題,還需要多管齊下,綜合治理。

呼喚建立多元學業評價體系

“論文的寫作其實上是我們對於所學學科相關問題的見解或觀點的表達。理論上講,通過數年的專業學習,同學們應當具備了一定的分析、思辨能力。”印波表示。然而實際生活中,卻出現了代寫、買賣論文的現象。他認為不能將責任單單劃撥到學生的誠信問題上。

“這種問題的出現其實也與我們目前的培養模式有關。大學階段針對性的引導練習缺位,畢業時學生腦中無物,不能較好的發現、闡述、解釋專業中的具體問題,也是我們需要反思的。”印波說。

他表示,大學學習的理論和實際工作仍在一定程度上脫離,考評體系單一化其實都在其中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意見》第三條中規定了,學位授予單位要不斷深化學術評價制度改革,改進學術評價方法,完善與學位授予相關的考核評價制度,建立有利於提高學位授予品質的、科學合理的學術評價體系。

“實際上,各個大學,目前對於論文、畢業設計等內容的考核,也在一定程度上進行了調整。”王新說。

如何更好地解決代寫、買賣論文的問題?印波認為,可以加強導師對學生的監督和指導,注重學術誠信教育,要完善相應的懲戒措施,絕不縱容學術不端之風的蔓延。

他表示,避免論文代寫的問題產生,在法律層面仍然有很長的一段路要走。“但是除去懲戒措施,我們也應當探索更加多元有效的評價體系建設,改善過去一元化的評價模式。”印波說。

”印波說。

高校嚴查論文代寫等學術不端行為

在陳明濤看來,畢業論文代寫、買賣的現象本質上還是學術不端的問題。

印波告訴記者,代寫、買賣畢業論文的行為不僅是有悖於學術道德的學術欺詐行為,更可能會破壞國家考試和學歷文憑的管理秩序,對國家的教育秩序造成衝擊。

“如果我們看的更遠一些,當同學們走向工作崗位,那麼極有可能出現為我們治病的醫生並不懂病理、為我們維權的律師不懂法條、培養下一代的教師不懂教育的現象。”印波說,“這樣的故事可能駭人聽聞,但學術不端的行為的確會在未來的某個時刻與我們每個人息息相關。”

面對秩序破壞性極強的畢業論文代寫、買賣等問題,國家和高校的態度如何?“代寫、買賣畢業論文對於考試、學位授予的嚴肅性、公正性以及對整個社會誠信的殺傷力非常大。所以,國家對這種問題的法律規制、高校對這類問題的處理是非常嚴肅且嚴格的。”王新說。

記者瞭解到,目前,對於代寫、買賣畢業論文等學術不端的現象國家有多項法律規章進行規範,且在高校間基本處於“零容忍”的狀態,即學校發現一起,處理一起,絕不姑息。

記者注意到,《辦法》第八條還規定了非學位申請人員參與論文代寫、買賣的處理辦法,除包含對在讀學生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外,還規定了對屬於學校或者學位授予單位的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的處分,即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教育部2016年出臺的《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同樣明確了將買賣論文、由他人代寫或者為他人代寫論文等學術不端行為作為一種違法違規行為予以處理。其中還詳細規定,學位授予單位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及其暫行實施辦法的規定,建立和完善對學位授予工作中舞弊作偽行為的懲處機制,制訂切實可行的處理辦法,懲治舞弊作偽行為,促進學術自律。

“可以看出,這些全國性的規定,為處理學術不端的行為確定了一個框架。”王新告訴記者。

記者搜索了《學位授予工作細則》的有關內容,發現每個學校都根據本校的實際,制定了詳細的規定。

“北京師範大學在學生手冊第五十二條中就規定了‘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學校可以予以開除學籍處分。”印波說。

代寫、買賣論文存監管漏洞

代寫、買賣畢業論文涉及學術不端問題,相關法律對此是怎樣規定的?

《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第八條中規定,高等學校應當利用資訊技術等手段,建立對學術成果、學位論文所涉及內容的智慧財產權查詢制度,健全學術規範監督機制。

陳明濤從智慧財產權的角度為記者分析說,如果論文屬於他人的原創作品,即使代寫、買賣也不涉及著作權侵權的問題,但如果論文涉嫌抄襲,就可能侵犯著作權。

陳明濤進一步解釋說,如果論文是原創作品,代寫、買賣行為只是涉及作者將署名權轉讓給了他人。“雖然著作權法上規定,署名權不能轉讓,但是如果現實中真的轉讓了,並不違法,只是這種行為是無效的,不受法律保護的。”

《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第十四條中規定,社會仲介組織、互聯網站和個人,組織或者參與學位論文買賣、代寫的,由有關主管機關依法查處。學位論文作假行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這條規定,將打擊代寫、買賣論文的觸角延伸到了社會領域。

“舉個例子,如果互聯網企業為代寫、買賣論文提供載體、發佈廣告,主管部門就可以根據互聯網領域的規範,對其進行行政處罰,包括警告、整頓甚至是罰款。”王新說。

印波則告訴記者,從理論上講,工商管理機構可將“法人、非法人組織經營的代寫論文業務”認定為違法經營,超出了合法的經營範圍,然後依據工商行政管理的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理。“然而從實際的情況來看,代寫論文目前還不符合違法經營的構成要件。該經營活動必須違反國家規定,否則就不構成違法經營。”印波分析說。

201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簡稱刑九)將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代替考試罪等罪名納入到了刑法體系中。那對於代寫、買賣論文的行為是否可以參照刑九中的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代替考試罪來進行更為嚴厲的規制呢?

王新認為這在法理上講不通。“刑九中加入了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代替考試罪等罪名。這些罪名中,與代寫、買賣論文最相關的,也是大家很容易的靠在一起的就是代替考試罪。”王新分析說。

他向記者表明,代替考試罪對考試級別規定的非常嚴格,“必須是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記者查詢了全國各地關於替考入刑審判的案例,發現代替考試罪涉及的考試內容多為全國研究生入學考試、國家級行業執業資格考試等,並沒有包含代寫、買賣論文的情況。

“這是因為,論文是各個學校組織的一種考試類型,不屬於國家層面。”王新解釋說,“雖然寫論文是教育部規定的畢業的法定程式,但是畢業論文的操作主體多是學校,所以,不能將其歸入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這也就意味著,從我們當前的法律法規處罰層級來看,對於代寫、買賣論文的行為只能由行政規章來處理,刑法是沒有辦法介入的。”王新說。

在教育部出臺了有關條例和辦法後,依然有代寫、買賣論文的現象出現。“雖然教育部等曾下發通知禁止論文代寫業務,但其只是部門規章或建議,法律效力較低。因此,從法律角度來看,代寫、買賣論文的行業仍處於社會監管的灰色地帶。”印波表示。

對於是否應該上升到刑法的角度來打擊代寫、買賣論文的行為,他認為,替考入刑一定程度上代表了立法範圍伸向了學術領域,國家更加關注學術領域的誠信以及品質建設。“從這個角度而言,代寫、買賣論文的行為入刑,也許並不會太遠了。當然,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還待法律上進一步完善和明確。”印波說。

王新教授則表達了不同的看法,他認為是否應該上升到刑法的角度,還要考慮刑法介入的必要性。

“刑法不是萬能鑰匙,它應該是最後一道環節,在這之前要進行考察和審視,目前的行政規章能否遏制這種情況。”王新說。他認為,從目前的規定來看,教育部和各高校對於代寫、買賣學術論文的行為的打擊已經達到了一定的效果,而想要更有效的遏制此類問題,還需要多管齊下,綜合治理。

呼喚建立多元學業評價體系

“論文的寫作其實上是我們對於所學學科相關問題的見解或觀點的表達。理論上講,通過數年的專業學習,同學們應當具備了一定的分析、思辨能力。”印波表示。然而實際生活中,卻出現了代寫、買賣論文的現象。他認為不能將責任單單劃撥到學生的誠信問題上。

“這種問題的出現其實也與我們目前的培養模式有關。大學階段針對性的引導練習缺位,畢業時學生腦中無物,不能較好的發現、闡述、解釋專業中的具體問題,也是我們需要反思的。”印波說。

他表示,大學學習的理論和實際工作仍在一定程度上脫離,考評體系單一化其實都在其中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意見》第三條中規定了,學位授予單位要不斷深化學術評價制度改革,改進學術評價方法,完善與學位授予相關的考核評價制度,建立有利於提高學位授予品質的、科學合理的學術評價體系。

“實際上,各個大學,目前對於論文、畢業設計等內容的考核,也在一定程度上進行了調整。”王新說。

如何更好地解決代寫、買賣論文的問題?印波認為,可以加強導師對學生的監督和指導,注重學術誠信教育,要完善相應的懲戒措施,絕不縱容學術不端之風的蔓延。

他表示,避免論文代寫的問題產生,在法律層面仍然有很長的一段路要走。“但是除去懲戒措施,我們也應當探索更加多元有效的評價體系建設,改善過去一元化的評價模式。”印波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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