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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起訴離婚帶什麼材料?起訴離婚程式有哪些?

因為法律中對提起離婚訴訟的次數沒有限制, 因此在第一次起訴離婚法院判決不准離的情況下, 當事人可以再等6個月, 然後提起第二次離婚訴訟。 而這個時候也是需要按照規定來準備材料、啟動程式的。 那麼第二次起訴離婚帶什麼材料呢?

一、第二次起訴離婚帶什麼材料

1、寫民事訴狀, 第一部分寫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 第二部分寫訴訟請求a.請求離婚;b.小孩的撫養問題;c.財產依法分割;第三部分寫事實與理由, 把何時結婚、何時生小孩, 因為什麼原因離婚等情況寫明。 訴狀最好列印, 但最末處必須手簽名;

2、到住所地所在基層法院(區或縣法院)起訴, 在立案庭辦理立案手續;

3、立案的時候遞交民事訴狀2份、結婚證、夫妻兩人的身份證(至少帶上自己的)、小孩的戶口或出生證原件, 如果有財產需要法院分割, 還要帶上財產相關證據,

如房產證、機動車行駛證等。 證據需要交2套影本(法院案卷中一份, 發給對方一份);

4、立案庭審查後, 繳費;

5、將繳費票據與材料交給法院立案庭, 回家等通知;

6、法院給你的案子排期開庭, 並將訴狀副本、證據及其他材料送達給被告, 送達被告後, 會通知你開庭時間, 你需要去法院領取開庭傳票;

7、如果對方也同意離婚, 法院可能約你們雙方去調解(我國民事案件中, 調解是必經程式, 開庭前不組織你們調解, 開庭時也會問你們願不願意調解), 如果調解成功, 則發《民事調解書》, 調解分兩種, 可能調解離婚, 也可能做通你們的工作, 不離婚, 結案;

8、如果調解不成則開庭, 開庭時還無法調解的, 就會判決, 最終發《民事判決書》;

9、判決可能判決離婚,

也可能判不離, 一般情況下, 第一次起訴離婚的, 被告不同意離婚, 法院會判決不予准許離婚。 你的朋友可以在判決生效6個月後再次起訴離婚。

二、起訴離婚程式有哪些?

第一階段:起訴階段。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檔、材料, 進行審查;

3、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定、要求, 作出受理決定並立案, 反之則退回原告檔及材料, 並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階段:答辯階段。

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

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 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並作出判決。

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 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 請求延期, 人民法院院長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第三階段:開庭審理階段。

這一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 主要是審查證據, 查明案情, 分清是非, 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它包括以下幾個程式:

1、法庭調查;

2、法庭辯論;

3、法官主持調解;

4、調解無效、判決。

無論是第幾次起訴離婚, 其實在要求準備的材料上面都是差不多的。 只不過基於之前失敗的經驗教訓, 後面起訴離婚時準備的材料自然也是更充分、全面一些。 至於第二次起訴離婚帶什麼材料, 上文中小編已經就這個問題作出了介紹, 若你還有不清楚的地方,

建議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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