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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可以約定違約責任嗎?離婚協議的有效性如何確保?

現在一些夫妻感覺無法繼續生活時, 會通過和平手段分手, 也就是協議離婚。 這種方式對雙方及孩子的傷害最小, 節約時間和精力。 雙方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重要問題達成統一意見後, 應當簽訂一份離婚協議書。 那麼, 離婚協議可以約定違約責任嗎?

一、離婚協議可以約定違約責任嗎?

雖然夫妻關係較《合同法》調整的民事法律關係有一定區別, 但離婚協議的性質在法律上應當被認定為合同的一種, 是雙方經過合意所產生的, 應當受《合同法》調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對於協議離婚中糾紛的處理原則和處理方式以及對離婚協定性質的認定中也可以看得很明確。

因此, 受《合同法》調整的離婚協定當事人若不履行協定義務或履行協定義務不符合約定的, 理應承擔《合同法》規定的違約責任,

自然違約金條款也適用於離婚協議, 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至於違約金金額的問題, 可以由雙方自由約定, 但是違約金過高或過低在司法程式中都面臨由人民法院調整的法律風險。

二、離婚協定包括哪些基本內容?

根據《婚姻法》第31條, 《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 離婚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或者意見。 離婚協議書則是離婚協議的書面形式, 《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規定,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從離婚協定的內容上看, 包括三項主要內容, 即自願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

其中自願離婚即雙方自願解除婚姻關係;子女撫養涉及當事人一方行使撫養權, 另一方支付撫養費, 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還包括未撫養子女一方探視權行使及保障等內容;財產及債務處理則主要包括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如何分割, 共同債務如何清償等。

通過上面這篇文章, 小編給大家分析了離婚協議可以約定違約責任嗎這個問題。 離婚協議書也屬於合同法調整範疇之內, 屬於特殊的合同。 因此, 雙方可以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違約條款。 在簽好協議後, 一方不支付撫養費或者不積極辦理房產過戶的, 另一方有權主張賠償, 或者直接發起訴訟。

在日常生活中有一些的夫妻因為感情方面的出現了問題而被迫選擇了離婚, 但是離婚並不是簽訂完離婚協議之後就完事了, 還需要走正規的法律程式之後, 離婚才是有效的。 那麼, 如何確保離婚協議的有效性呢?如何辦理離婚呢?詳見下文內容。

一、離婚協定的辦理程式

根據《登記條例》及民政部頒發的《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等行政規章, 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的辦理離婚登記的一般程式為:

第一、當事人提交證件和相關證明材料;

第二、婚姻登記員講明婚姻法關於登記離婚的條件並詢問離婚意願以及對離婚協定內容的意願;

第三、當事人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的簽名, 必須由聲明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

第四、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 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 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 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二、私下簽的離婚協定需要符合以下情況才有效

離婚協定因涉及身份關係不受《合同法》調整, 只能根據《民法通則》民事法律行為理論進行解釋。 所謂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滿足三個條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8條規定:“離婚協定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解釋第9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以終止婚姻關係為目的,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相關問題達成的一致性意見,符合法律規定,也不違背社會公共道德。因此,應當認定離婚協議自夫妻雙方達成共同意思表示時成立,即雙方簽字時成立。

在此,小編提醒大家,離婚協定的有效性,需要在夫妻雙方辦理了正規的離婚手續之後才能夠得到保障。大家可以通過民政部門離婚也可以走法院的程式辦理離婚,如果大家對於離婚協議的有效性這一個問題還有什麼不清楚的地方,可以諮詢律師。

所謂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滿足三個條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8條規定:“離婚協定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解釋第9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以終止婚姻關係為目的,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相關問題達成的一致性意見,符合法律規定,也不違背社會公共道德。因此,應當認定離婚協議自夫妻雙方達成共同意思表示時成立,即雙方簽字時成立。

在此,小編提醒大家,離婚協定的有效性,需要在夫妻雙方辦理了正規的離婚手續之後才能夠得到保障。大家可以通過民政部門離婚也可以走法院的程式辦理離婚,如果大家對於離婚協議的有效性這一個問題還有什麼不清楚的地方,可以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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