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大氣污染, 規範東、西山和汾河流域的生態環境保護, 強化建築廢棄物管理, 讓太原的天更藍、山更綠、水更清、空氣更清新。 4月20日, 太原市人大常委會召開地方性法規新聞發佈會, 同時發佈《太原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太原市生態環境保護條例》《太原市建築廢棄物管理條例》三部地方性法規, 從立法角度強力助推太原市生態環境保護和生態文明建設更上層樓。
《太原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重污染天氣可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
霧霾等重污染天氣頻發, 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的生活工作環境。 《條例》規定,
針對重污染天氣頻發, 《條例》規定了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重污染天氣應對納入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 編制並完善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重污染天氣的預警等級, 及時啟動應急預案, 根據應急需要可以採取責令有關企業停產或者限產、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和建築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燒烤、停止幼稚園和學校組織的戶外活動、組織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等應急措施。
太原市人大常委會相關負責人介紹, 此條例堪稱太原史上最嚴大氣污染防治法規。 《條例》規定, 重點排汙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置永久性監測點位和採樣監測平臺。 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
《太原市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東、西山範圍內禁止毀林開墾、採礦
從“盼溫飽”到“盼環保”, 從“求生存”到“求生態”, 人民群眾對乾淨的水、新鮮的空氣、宜居的環境等方面的期盼越來越高。 《條例》重點規範了東、西山和汾河流域的生態環境保護, 明確了用於東、西山和汾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修復、管理與補償等資金;規定了建立生態補償制度等。
《條例》規定,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多元化的生態環境保護投融資機制,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生態環境保護, 鼓勵組織和個人通過捐助、資助等方式參與生態保護修復治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應當整合各類生態環境保護財政投入, 統一設立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 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主要用於東、西山和汾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修復、管理與補償等。
《條例》對東、西山生態環境保護作出明確規定。 東、西山範圍內禁止毀林開墾、砍柴、放牧、採種、挖苗、挖根、采松針以及其他毀林行為;非法挖砂、取土、開山採石、採礦、燒石灰以及進行石料加工;在林地傾倒、堆放垃圾,
《條例》規定, 汾河流域內的排汙單位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和有關技術規範設置排污口, 並安裝標誌牌。 排污口設置後不得隨意變動。 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內不得設置排污口。 未經公安機關批准,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不得通過飲用水地表水水源保護區。 禁止在河道內私挖濫采, 確保河道防洪安全。 禁止在引調水工程沿線保護範圍內從事採石、采砂、取土、爆破等活動。
《太原市建築廢棄物管理條例》
禁止將生活垃圾混入建築廢棄物
隨著太原市城鎮化進程的快速推進, 城中村整村拆遷改造、城市基礎設施建設中產生大量的建築廢棄物,2015—2017年共產生建築垃圾近9000萬噸。這些建築廢棄物露天無序堆放,運輸過程中車輛遮蓋、密封不嚴,路面拋撒現象普遍存在,影響市容市貌的同時,造成揚塵污染,降低城市空氣品質。實現建築廢棄物的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法制化,對立法工作提出了迫切要求。
《條例》規定,產生建築廢棄物的單位,應當將建築廢棄物的產生地點、時間、種類、數量、處置方式等事項向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申報登記。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分類收集、堆放建築廢棄物,禁止將生活垃圾混入建築廢棄物;及時回填、清運建築廢棄物,不能及時回填或者清運的,應當採取防塵、防滲、防滑坡等措施。拆除工程施工單位應採取噴淋除塵措施並設置圍擋、防塵設施,實行隔離作業,施工完成後二十四小時內將建築廢棄物清運完畢,做到拆運同步。裝飾裝修房屋產生的建築廢棄物應當分類袋裝,並堆放到指定地點,由建築廢棄物運輸單位進行清運。
運輸建築廢棄物實行許可制度。《條例》規定,取得運輸建築廢棄物許可的企業從事建築廢棄物運輸活動,按照要求到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辦理准運手續,領取建築廢棄物准運證。建築廢棄物准運證為一車一證,准運證上載明車輛資訊、運輸建築廢棄物的路線、時間等。
關於建築廢棄物的消納,《條例》規定,區人民政府應根據本市建築廢棄物消納場所建設規劃,建設消納場所。消納場所的運營單位應按照規定公示消納場所的佈局圖和現場路線圖;進出消納場所道路應當硬化,滿足運輸需求和環保要求;按照規定受納建築廢棄物,不得受納生活垃圾;不得擅自關閉或者拒絕消納建築廢棄物。太原市市容環衛局相關負責人介紹,該局已對城六區提出剛性要求:5月31日前,關閉所有未進入規劃的渣土場,同時每個城區審批設置至少三個列入規劃的渣土場。
本報記者張榮妹
城中村整村拆遷改造、城市基礎設施建設中產生大量的建築廢棄物,2015—2017年共產生建築垃圾近9000萬噸。這些建築廢棄物露天無序堆放,運輸過程中車輛遮蓋、密封不嚴,路面拋撒現象普遍存在,影響市容市貌的同時,造成揚塵污染,降低城市空氣品質。實現建築廢棄物的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法制化,對立法工作提出了迫切要求。《條例》規定,產生建築廢棄物的單位,應當將建築廢棄物的產生地點、時間、種類、數量、處置方式等事項向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申報登記。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分類收集、堆放建築廢棄物,禁止將生活垃圾混入建築廢棄物;及時回填、清運建築廢棄物,不能及時回填或者清運的,應當採取防塵、防滲、防滑坡等措施。拆除工程施工單位應採取噴淋除塵措施並設置圍擋、防塵設施,實行隔離作業,施工完成後二十四小時內將建築廢棄物清運完畢,做到拆運同步。裝飾裝修房屋產生的建築廢棄物應當分類袋裝,並堆放到指定地點,由建築廢棄物運輸單位進行清運。
運輸建築廢棄物實行許可制度。《條例》規定,取得運輸建築廢棄物許可的企業從事建築廢棄物運輸活動,按照要求到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辦理准運手續,領取建築廢棄物准運證。建築廢棄物准運證為一車一證,准運證上載明車輛資訊、運輸建築廢棄物的路線、時間等。
關於建築廢棄物的消納,《條例》規定,區人民政府應根據本市建築廢棄物消納場所建設規劃,建設消納場所。消納場所的運營單位應按照規定公示消納場所的佈局圖和現場路線圖;進出消納場所道路應當硬化,滿足運輸需求和環保要求;按照規定受納建築廢棄物,不得受納生活垃圾;不得擅自關閉或者拒絕消納建築廢棄物。太原市市容環衛局相關負責人介紹,該局已對城六區提出剛性要求:5月31日前,關閉所有未進入規劃的渣土場,同時每個城區審批設置至少三個列入規劃的渣土場。
本報記者張榮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