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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建議綜合治理商業化供卵違法行為

對話人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衛生法研究中心執行主任 解志勇

北京律師 鄧利強

《法制日報》記者 韓丹東

《法制日報》實習生 楊雨桐

記者:近來,關於有償捐卵或所謂“愛心捐卵”的小廣告不時出現,在一些網路社交平臺上也不乏此類廣告的身影。 我們在調查中瞭解到,有不少仲介機構在操作有償捐卵,而且在廣告中打著“愛心捐卵”的旗號,以所謂的營養費補助的名義支付。

解志勇:所謂的“捐卵”,從法律上講是人類輔助生殖技術中的一個環節,也就是從女性身上獲取具有繁殖能力卵子的過程。

2001年,原衛生部曾發佈過《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其中第三條明確規定了“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配子、合子、胚胎”。 其中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3萬元以下罰款,並給予有關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買賣配子、合子、胚胎的;實施代孕技術的;使用不具有《人類精子庫批准證書》機構提供的精子的;擅自進行性別選擇的;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檔案不健全的;經指定技術評估機構檢查技術品質不合格的;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這種小廣告雖然宣稱是“捐卵”,但是給付一定的費用,這一看就知道是買賣,目前買賣卵子在法律上是禁止的。

我們不能看到小廣告上強調“愛心”就當真。 用一句比較戲謔的話來講,“你不要認為你穿了個馬甲,我就不認識你了”。 這裡面的交換非常明顯。 而且,沒有通過正規的管道、沒有在有資質的醫療機構裡收集女性的卵子,這樣對女性的身體健康也會帶來很大的危害。

如果是通過一些地下途徑去做這件事,後患無窮。

因此,現在法律上是禁止買賣卵子的。 這些仲介機構並不是為了幫助不孕不育的家庭,實際上是一種買賣行為,對這種行為應給予儘快查處。

鄧利強:這種現象是用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比如,明明是有償賣卵行為,但是說成“愛心捐贈”。 不過,即便這樣,這種行為仍然是違法的。

捐卵不是沒有痛苦的,畢竟取卵要經過一系列的操作,捐卵之後可能還要休息,所以給予捐卵者適當的補助是合情合理的。 但是,捐獻應該是自願的,而不是在利益的誘導下成為一種商業行為。 雖然從廣告來看沒什麼問題,但實際情況卻是說一套做一套。

記者:對於這一問題,原國家衛計委早有明文規定,但一些仲介機構仍明知故犯或者說頂風作案。 針對這種現象,應如何進一步治理?

解志勇:目前其實已經有相關規範了,原衛生部明確規定有《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 相關部門應該進一步加大執法力度,對地下鏈條進行打擊。

另一方面,年輕人應該珍惜自己的身體和健康,避免墜入違法者佈置的陷阱,可能給自己的聲譽、身體健康、倫理上留下無窮的後患。

鄧利強:目前對於這方面的處罰存在一定難度。 第一,如果是真的有公司,那麼這個公司的營業範圍肯定不包括供卵,這是不會被批准的;第二,有些所謂的公司只是自己起了個名號,根本就是不存在。

我認為,首先,每個公民要維護和尊重自己權益。 同時,要建立一個輿論場,讓大家知道不是什麼都能買賣。 另外,也希望加大宣傳教育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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