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孫安清
本報通訊員王賓
“永和豆漿”被國內很多消費者所熟知,
其在經營過程中,
卻遭遇了一家“來永和”豆漿店,
當商標遭遇商號,
雙方對簿公堂。
記者日前從青島市黃島區法院瞭解到,
日前,
雙方已經在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階段和解,
判決已經生效。
永和食品(中國)有限公司系第10536544號、第4033258號注冊商標的所有人,
兩注冊商標的有效期分別為2014年2月28日至2024年2月27日、2012年1月14日至2022年1月13日,
核定使用商品/服務專案為43類,
包括餐廳、快餐館等。
永和食品(中國)有限公司(2016年6月27日變更為永和食品(中國)股份有限公司)授權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獨佔使用包含第10536544號、第4033258號商標在內的七個注冊商標,
授權性質為獨佔使用許可,
被授權方有權以自己的名義維權。
被告膠南市來永和豆漿店未經原告許可授權,
在提供餐飲服務的過程中擅自在店招門頭、玻璃門、菜譜上使用“永和豆漿”字樣,
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
一審黃島法院經審理認為,
原告享有第10536544號“永和豆漿”、第4033258號注冊商標專用權,
核定使用商品/服務為第43類,包括餐廳、快餐館等,原告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未經商標權利人許可,
被告在其經營的店鋪招牌、功能表、餐具上使用“永和豆漿”字樣,
屬於侵犯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雖然被告辯稱早在2004年就已經登記“膠南市來永和豆漿店”的商號,
但其應規範使用其商號名稱,
被告在經營過程中將“永和豆漿”單獨使用,
侵犯了原告的商標專用權。
綜合考慮原告的商標知名度、被告侵權的時間、規模及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等因素,
酌定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80000元。
“‘永和’與‘豆漿’不能隨意混搭。
”法官認為,
本案涉及商號與商標權的衝突問題。
“來永和”本應是個體工商戶的字型大小,
“豆漿”本應是個體工商戶的行業或者經營特點,
但是將這幾個字組合在一起使用時,
“永和豆漿”四個字從含義到發音等更易引起相關公眾的注意。
作為同樣從事中式餐飲經營的膠南市來永和豆漿店,
將“永和豆漿”四個字從其個體工商戶名稱中截取出來突出使用,
易引起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解。
根據相關規定,
“個體工商戶名稱牌匾可以適當簡化,
但不得對公眾造成欺騙和誤解”,
簡化名稱依然要具備區分不同經營者的標識作用,
顯然被告在門頭招牌上使用的“永和豆漿”字樣不應當視為膠南市來永和豆漿店的簡化名稱。
個體工商戶在經營過程中,
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
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
不得採取引人誤解的手段謀取競爭優勢。
無都有偶,
記者瞭解到,
“永和豆漿”被侵權的案件在國內時有發生,
去年,
上海弘奇永和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陸續發現,
安徽合肥多家店面的門頭顯著位置使用“永和豆漿”文字標識,
構成侵權。
因此,
陸續將10多家店面起訴至高新區法院。
其中一家是經開區博士永和豆漿店在其門頭顯著位置使用“永和豆漿”文字標識,
構成侵權,
因此訴至法院,
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十萬元。
第二家是廬江縣永和豆漿二店在其門頭顯著位置使用“永和豆漿”,
構成侵權為由,
將其訴至法院,
要求立即停止侵犯涉案4個商標專有使用權的行為,
賠償經濟損失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