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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永和豆漿”被判不能簡稱“永和豆漿” 商號簡稱不能誤導公眾

本報記者孫安清

本報通訊員王賓

“永和豆漿”被國內很多消費者所熟知, 其在經營過程中, 卻遭遇了一家“來永和”豆漿店, 當商標遭遇商號, 雙方對簿公堂。 記者日前從青島市黃島區法院瞭解到, 日前, 雙方已經在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階段和解, 判決已經生效。

永和食品(中國)有限公司系第10536544號、第4033258號注冊商標的所有人, 兩注冊商標的有效期分別為2014年2月28日至2024年2月27日、2012年1月14日至2022年1月13日, 核定使用商品/服務專案為43類, 包括餐廳、快餐館等。 永和食品(中國)有限公司(2016年6月27日變更為永和食品(中國)股份有限公司)授權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獨佔使用包含第10536544號、第4033258號商標在內的七個注冊商標,

授權性質為獨佔使用許可, 被授權方有權以自己的名義維權。 被告膠南市來永和豆漿店未經原告許可授權, 在提供餐飲服務的過程中擅自在店招門頭、玻璃門、菜譜上使用“永和豆漿”字樣, 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

一審黃島法院經審理認為, 原告享有第10536544號“永和豆漿”、第4033258號注冊商標專用權, 核定使用商品/服務為第43類,包括餐廳、快餐館等,原告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未經商標權利人許可, 被告在其經營的店鋪招牌、功能表、餐具上使用“永和豆漿”字樣,

屬於侵犯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雖然被告辯稱早在2004年就已經登記“膠南市來永和豆漿店”的商號, 但其應規範使用其商號名稱, 被告在經營過程中將“永和豆漿”單獨使用, 侵犯了原告的商標專用權。 綜合考慮原告的商標知名度、被告侵權的時間、規模及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等因素, 酌定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80000元。

“‘永和’與‘豆漿’不能隨意混搭。 ”法官認為, 本案涉及商號與商標權的衝突問題。 “來永和”本應是個體工商戶的字型大小, “豆漿”本應是個體工商戶的行業或者經營特點, 但是將這幾個字組合在一起使用時, “永和豆漿”四個字從含義到發音等更易引起相關公眾的注意。 作為同樣從事中式餐飲經營的膠南市來永和豆漿店,

將“永和豆漿”四個字從其個體工商戶名稱中截取出來突出使用, 易引起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解。 根據相關規定, “個體工商戶名稱牌匾可以適當簡化, 但不得對公眾造成欺騙和誤解”, 簡化名稱依然要具備區分不同經營者的標識作用, 顯然被告在門頭招牌上使用的“永和豆漿”字樣不應當視為膠南市來永和豆漿店的簡化名稱。 個體工商戶在經營過程中, 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 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 不得採取引人誤解的手段謀取競爭優勢。

無都有偶, 記者瞭解到, “永和豆漿”被侵權的案件在國內時有發生, 去年, 上海弘奇永和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陸續發現,

安徽合肥多家店面的門頭顯著位置使用“永和豆漿”文字標識, 構成侵權。 因此, 陸續將10多家店面起訴至高新區法院。 其中一家是經開區博士永和豆漿店在其門頭顯著位置使用“永和豆漿”文字標識, 構成侵權, 因此訴至法院, 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十萬元。 第二家是廬江縣永和豆漿二店在其門頭顯著位置使用“永和豆漿”, 構成侵權為由, 將其訴至法院, 要求立即停止侵犯涉案4個商標專有使用權的行為, 賠償經濟損失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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