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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部門:任何車位都不得私設障礙物

勁彪新聞訊日前, 本報報導了《哈市部分臨街商家霸佔公共空間》一事, 引起了很多市民的共鳴, 每天都有數十位元市民打來電話倒苦水。 根據市民的投訴, 本報連日來相繼報導了哈市南崗、松北、群力等地多家商戶用障礙物霸佔公共空間的問題, 執法部門對部分商家下達了整改通知書並將障礙物取締。

記者從相關部門瞭解到,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設置擋車器、鐵鍊等障礙物妨礙道路停車泊位的使用。 律師和專家表示, 相關部門應加大查處力度杜絕這種行為。 這些公共資源是大家的, 應該大家共用。

執法部門:任何車位都不得私設障礙物

一些商家把自己門前的地方用各種方式霸佔起來, 變為私有, 是否合法呢?相關部門的答案是, 不管經沒經過審批, 停車位都不允許放障礙物。

哈市城管局執法調度處副處長王印中介紹, 沒經過審批的停車位私自被放上障礙物是絕對不允許的。 根據《哈爾濱市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條例》規定, 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城市道路, 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擋車樁、擋車鏈等障礙物屬於構築物)。 根據《哈爾濱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規定, 未經批准佔用城市道路的予以現場查封, 責令限期自行清除, 逾期不清除的強制清除, 並處以500元以上, 3000元以下罰款。

那麼經過審批的停車場是否允許放置障礙物呢?哈市交警部門介紹,

經過審批的停車位也不得擅自放置障礙物。 根據《哈爾濱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條例》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或者撤除道路停車泊位, 不得設置擋車器、鐵鍊等障礙物妨礙道路停車泊位的使用。 一經發現, 會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強制拆除, 並處以一千元罰款。

律師、專家:加大查處力度 公共資源應大家共用

黑龍江龍信達律師事務所呂茂君律師表示, 對於用擋車器等私占停車位的行為, 相關法律法規已經有明確的處罰標準。 那麼接下來要做的就是加大執法力度, 儘量杜絕這種行為。 避免出現執法人員前腳走、商家後腳又把擋車器擺上的情況。

黑龍江省社會科學院社會學所副研究員邢曉明表示,

要避免這種行為的出現, 嚴格執法, 加大查處力度是最有效的手段。 但這些私自圈地的商家也應該提高素質, 一定要意識到, 這些車位是公共資源, 是屬於所有市民的, 商家可以停, 但不能私設擋車樁長時間霸佔, 變為私有化。 所以他建議, 相關部門可以在路旁設置明顯標誌或者標線, 讓市民看到, 也提醒商家意識到這是公共資源。

《哈市部分臨街商家霸佔公共空間》連續報導

編輯 李嵐

責編 張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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