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 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法院發佈了2016年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件審判白皮書。 2016年, 建鄴法院共受理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件341件, 其中, 食品、藥品消費領域糾紛208件, 食品、藥品以外的普通消費領域糾紛133件。
值得注意的是, 該院受理的消費者權益類糾紛案件, 95%以上都是由職業打假人發起, 其目的是為了獲取高額懲罰性賠償。 如今, 職業打假人屢屢碰壁, 往往拿不到懲罰性賠償, 只能退貨。 這是為什麼呢?
先來看看建鄴法院審理的這起“知假買假”的案例吧, 該案被推選為2016年度南京市十大消費者權益保護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59元一隻天然翡翠手鐲?
去年3月的一天, 周海在淘寶網上的一家店鋪看中了一隻手鐲。 關於手鐲的材質, 店小二是這樣描述的:“翡翠原石”, 並標注為“天然玉鐲子淺綠翡翠手鐲女款a貨玉鐲女帶證書玉石送項鍊”。 於是, 周海花59元買下了這只手鐲。
收到貨後, 周海發現手鐲的材質不是天然玉, 更不是翡翠, 連鑒定證書都是假的, 所贈的銀鏈子、吊墜也並非銀質。 周海以欺詐為由, 向淘寶公司申請, 在獲取商家資訊後, 他一紙訴狀將店小二及淘寶公司告上法庭, 要求退貨退款, 並賠償500元。
庭審中, 淘寶公司對周海的身份提出質疑, 稱其是“知假買假”, 而非單純的消費者。 因為周海在短時間內先後12次在該店鋪購買與涉案手鐲相同或類似的商品,
周海分別起訴的12個案件, 應屬於一個買賣合同關係, 即使存在欺詐, 其應獲得的賠償數額不應超過12個案件貨款總數額的三倍。
至於賣假貨的責任問題, 淘寶公司認為, 作為協力廠商網路交易平臺, 淘寶公司不應承擔責任。 公司已盡到網路平臺提供者的合理注意義務, 主觀上無過錯, 無需承擔責任。 即使存在欺詐, 淘寶公司作為交易平臺, 不參與涉案商品資訊的發表和審查, 也不存在違法情形, 淘寶公司也向原告披露了賣家的身份資訊, 無需擔責。
12次購買乃“知假買假”
59元一隻天然翡翠手鐲, 可能大多數人不會相信它是真的, 可這並不代表不能相信它是真的。
法院認為, 通過聊天記錄看, 賣家已承認手鐲“並非天然緬甸翡翠”, “後期又加工一下”, 故賣家的宣傳明顯存在虛假成分。 但是, 由於周海就存在同樣問題的同類型產品分12次購買, 每件商品結帳一次, 然後分別提起12個訴訟案件要求退貨、退款並賠償500元, 在法院已經作出1件判決支持原告退貨、退款並要求賣家賠償500元的情況下,
由於賣家銷售的產品存在瑕疵, 周海要求退貨、承擔運費並退還貨款的訴求, 法院予以支持。 淘寶公司為網路商品交易提供協力廠商交易平臺, 是提供網路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 其與賣家並非共同經營的關係, 並非該交易的相對方, 不應承擔共同經營的連帶責任。 且根據周海的申請, 淘寶公司及時披露了賣家的真實名稱、位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等註冊資訊, 依法履行了資訊披露義務。
綜上, 法院判決賣家退還周海貨款59元,
法官提醒
不應讓打假成為牟利工具
是否應該支持“職業打假人”的行為, 一直頗受爭議。 “知假買假”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規範市場、提高產品品質的作用, 但以牟利為目的的知假買假已經脫離了其原本的意義, 應當區別處理。
據建鄴法院南湖法庭庭長高福罡介紹, 該區消費者維權案件集中在南湖法庭審理, 在過去的一年裡, 該院受理的消費者權益類糾紛案件, 95%以上都是由職業打假人發起, 其目的是為了獲取高額懲罰性賠償。
知假買假在客觀上對消費維權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但這一規定成為個別人牟利的工具。
對此, 相關法律進一步明確, 對於食品、藥品消費領域, 購買者明知商品存在品質問題仍然購買的,其主張懲罰性賠償的,法院予以支持,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以牟利為目的購買的除外。
對於非食品、藥品消費領域,購買者明知商品存在品質問題仍然購買商品的,由於不符合懲罰性賠償構成要件中對於欺詐行為的界定,其主張懲罰性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說,所謂消費者是以生活消費為目的的,對於牟利的購買者不屬於消費者,不適用法律關於懲罰性賠償的規定。
購買者明知商品存在品質問題仍然購買的,其主張懲罰性賠償的,法院予以支持,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以牟利為目的購買的除外。對於非食品、藥品消費領域,購買者明知商品存在品質問題仍然購買商品的,由於不符合懲罰性賠償構成要件中對於欺詐行為的界定,其主張懲罰性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說,所謂消費者是以生活消費為目的的,對於牟利的購買者不屬於消費者,不適用法律關於懲罰性賠償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