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淩晨2點, 遂寧市公安局經開分局發佈警情通報, 公佈了公車上男子毆打小孩的具體經過和處理結果。
【通報全文】
2018年4月27日上午11時許,
經查, 郭某恒(男, 7歲, 遂寧船山人)放學後獨自乘坐16路公車回家, 在公車行至明月橋附近時, 因郭某恒踢了郭某天(兩人素不相識)三下, 被郭某天毆打。 經醫院初步診斷:郭某恒顱內未見明顯異常, 隨訪;雙側上下頜骨、顴骨及副鼻竇骨質未見明顯異常;左側顏面部軟組織腫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 郭某天毆打不滿14周歲的人的行為符合從重處罰的規定, 公安機關依法對其做出治安拘留15日並處罰款的處罰決定。
公安機關將持續關注郭某恒傷情情況, 待傷癒後做進一步鑒定, 並根據鑒定結果依法處理。
成都商報用戶端記者 楊靈
編輯 敬玲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