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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代撫養外孫女拒絕歸還,女婿該不該討要精神損害賠償?

女子英年早逝, 留下一名幼女, 女婿就將幼女委託給岳父母代為撫養。 誰知, 翁婿雙方就孩子撫養問題發生矛盾, 女婿便要求岳父母將幼女歸還自己, 並將官司打到了法院。 女婿雖然贏得了撫養權官司, 可岳父母抗拒法院執行, 拒不歸還孩子, 堅持由自己隔代撫養外孫女。 因要不回女兒, 女婿針鋒相對, 拒絕給付撫養費。 隨後, 岳父母則針尖對麥芒, 也把女婿告上了法庭, 為外孫女贏得了撫養費官司。 得不到女兒, 還要支付撫養費, 女婿不甘, 便以牙還牙, 以岳父母拒不歸還其女兒、侵犯了其對女兒的監護權為由,

再次將岳父母告上法庭, 要求岳父母賠償巨額精神損失費。 歷經17年, 從基層法院到中級法院再到高級法院, 翁婿雙方因隔代撫養孩子發生的矛盾, 經過了近十場的對決, 當初的幼女如今已長大成人, 可雙方的矛盾依然未能解開。

隔代撫養 喪偶女婿索要女兒受阻

鄭坤、董靜夫婦, 如今都是早已過了古稀之年的老人了。 兩位老人的膝下曾經有一位當教師的女兒, 名為鄭雅麗。 1995年, 鄭雅麗與同行馮軍結為夫婦, 並于次年10月生育一女, 取名馮蕊。 看到女兒女婿感情和睦, 外孫女可愛乖巧, 鄭坤、董靜也是滿心歡喜。

想不到的是, 生下女兒剛一年多, 鄭雅麗突發重病。 當時, 馮軍的工作比較忙, 為了減輕女兒女婿的負擔,

鄭坤、董靜主動承擔起照料病重女兒和年幼外孫女的重擔。 可是, 雖經多方尋醫治療, 怎奈鄭雅麗病情太嚴重, 回天無力, 於2000年9月不幸病逝, 當時馮蕊才三歲。

自從鄭雅麗生病後, 馮蕊就一直由鄭坤、董靜親自撫養, 祖孫感情很深。 鄭雅麗去世後, 想到馮蕊沒有了母親, 十分可憐, 鄭坤、董靜就想好好地疼愛馮蕊, 便向女婿馮軍提出由他們來撫養馮蕊。 馮軍考慮到自己確實沒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來照看女兒, 而且岳父母對女兒也是真心的好, 也就同意了岳父母的請求, 在鄭雅麗去世後第十天, 向岳父母出具了代為看護孩子的委託書, 載明:同意孩子先暫由岳父、岳母撫養, 我每月給撫養費三佰元整。 允許我自由探望, 待孩子到16歲成人後,

其家庭歸屬, 由孩子自行選擇決定。

剛開始, 鄭坤、董靜與女婿馮軍的關係也很融洽。 可是, 過了一段時間後, 馮軍覺得鄭坤、董靜對女兒雖然十分疼愛, 但過於嬌慣甚至有些溺愛, 加之考慮到鄭坤、董靜都是快60歲的人了, 教育方法、興趣愛好、知識水準等等, 都與時代不太合拍, 不利於女兒的成長, 而自己就是教師, 可以給予女兒更好的教育, 就有意將女兒接回去自己撫養、培育。

得知了女婿的想法後, 鄭坤、董靜可不願意了。 他們撫養馮蕊, 已不僅僅是因為覺得馮蕊沒有了母親可憐, 更是在女兒病逝後, 馮蕊成了他們的精神寄託, 而且馮蕊對他們也已經十分依賴, 他們認為完全能夠將馮蕊撫養長大、教育成人, 堅決不同意馮軍將馮蕊帶回去。

由此, 因撫養馮蕊問題, 馮軍與岳父母鄭坤、董靜發生了衝突, 雖經多次溝通、請求, 終因雙方均不肯讓步, 致使矛盾無法調和。 在多次交涉無果的情況下, 馮軍於2001年4月來到了甘肅省金昌市金川區人民法院, 一紙訴狀將鄭坤、董靜一同告上了法庭, 要求鄭坤、董靜歸還馮蕊, 恢復其對馮蕊的撫養權。

法律規定, 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當然法定監護人。 毫無懸念, 馮軍贏得了這場官司, 金川法院于同年5月10日作出判決, 確認馮軍對馮蕊具有法定監護權。 判決生效後, 因鄭坤、董靜未能主動履行法院判決, 將馮蕊交還馮軍, 馮軍于同年7月11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又是打官司, 又是申請執行, 馮軍的做法徹底惹怒了鄭坤、董靜。

面對執行的法官, 鄭坤、董靜橫下一條心, 說:“馮蕊由我們監護撫養更有利於健康成長。 至於你們法院怎麼判決的, 我們不管。 但是, 要我們歸還馮蕊, 那是絕對不可能的。 ”由於鄭坤、董靜拒不配合執行, 而孩子又不能被作為強制執行的對象, 法院最終作出民事裁定, 終結執行程式。

斷撫養費 岳父母針鋒相對步步贏

“既然你們無情, 那就休怪我不義!”贏了官司, 卻要不回孩子, 馮軍也是十分氣憤, 一氣之下, 就斷供了孩子的撫養費。 至此, 雙方關係完全失和, 基本就沒有了來往。

鄭坤、董靜兩位老人的退休工資雖說不是很高, 但維持基本的生活需要還是夠的。 在馮軍對馮蕊撒手不管後, 兩位老人就沒有想過要讓馮軍負責什麼, 而是獨自承擔起撫養馮蕊的擔子,寧可自己省吃儉用,對外孫女也從不虧待。馮蕊也是乖巧、聰明、懂事,鄭坤、董靜看在眼裡,喜在心上,覺得可以告慰女兒的在天之靈。

可是,十多年後,物價水準急劇上漲,加之馮蕊已經升入高三年級,學習、生活費用陡然增加,鄭坤、董靜兩位老人的退休工資已經滿足不了馮蕊最基本的學習、生活需要了,特別是再過幾個月馮蕊就要上大學了,上大學的費用還沒著落,無奈之下,鄭坤、董靜經過商量,於2014年1月16日來到金川法院,以馮軍生女不養為由,將馮軍也告到了法院,要求馮軍支付十多年來撫養馮蕊的各項墊付費用共計24.6萬餘元。

法庭上,面對鄭坤、董靜的起訴,馮軍說:“不是我不撫養女兒馮蕊,是因為鄭坤、董靜不肯將馮蕊歸還給我,特別是在法院確認我對女兒馮蕊具有法定監護權後,鄭坤、董靜仍拒不向我交還馮蕊,客觀上阻礙了我與馮蕊共同生活的可能,使我不能親自撫養馮蕊長大,無法履行一個父親應有的義務並享受應有的父女親情,鄭坤、董靜侵犯了我對女兒的監護權。因此,對於鄭坤、董靜墊付撫養費用,我沒有義務支付。”

金川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鄭雅麗病逝後,馮軍作為馮蕊的父親,是唯一一位元第一順序撫養義務人,對馮蕊負有全部的法定撫養教育義務。即使在法院確認馮軍對其女兒馮蕊具有法定監護權後,由於鄭坤、董靜拒不向馮軍交還馮蕊,事實上阻礙了馮軍與馮蕊共同生活的可能,但這也不能成為馮軍不給付鄭坤、董靜夫婦墊付撫養費的理由。馮軍應給付鄭坤、董靜撫養馮蕊墊付的撫養費用,是基於其對女兒馮蕊負有的法定撫養義務,而非其他,故其不能以鄭坤夫婦侵害其監護權為由抗辯鄭坤夫婦要求給付墊付的撫養費請求。客觀上,馮蕊自2000年9月起是由鄭坤、董靜撫養長大,並於2014年9月考上大學。在馮蕊成長的這十幾年中,即便馮軍從主觀上或許並不是不想支付馮蕊的撫養費,但事實上馮軍在此期間未支付過撫養費,因此馮軍應給付鄭坤、董靜為撫養馮蕊而墊付的撫養費。按照馮蕊的實際需要以及當地的實際生活水準,酌定按馮軍工資總額的40%確定撫養費數額並支持實際發生的醫療費7720.34元。據此,金川法院依據法律的規定,於2014年4月23日作出一審判決,判決馮軍給付鄭坤、董靜為撫養馮蕊墊付的撫養費、醫藥費共計15萬餘元。

宣判後,馮軍不服,向金昌中院提出上訴。金昌中院經審理後,於2014年12月16日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終審判決後,馮軍還是不服,向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甘肅高院經審理後,於2015年7月22日駁回了馮軍的再審申請。

17年對決 終局較量三審結果不一

女兒沒有要到,卻要支付一大筆撫養費,馮軍面對鄭坤、董靜索要撫養費官司的一審、二審到再審的三連敗,心裡怎麼也不服,決定以牙還牙,讓鄭坤、董靜也要為他們當初拒不歸還馮蕊的行為付出一定的代價。

2015年10月9日,馮軍再一次來到金川法院,一紙訴狀,以鄭坤、董靜拒不歸還其女兒馮蕊,侵犯其對馮蕊的監護權為由,又將鄭坤、董靜推上了被告席,請求法院依法確認鄭坤、董靜的行為侵害了其監護權,並判令鄭坤、董靜賠償其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

金川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馮軍的妻子病逝後,馮軍書面委託鄭坤、董靜撫養馮蕊,並承諾由其承擔撫養費。後雙方當事人因撫養問題協商未果,馮軍起訴恢復監護權訴訟,本院作出的生效判決認定馮軍具有法定的監護權。因鄭坤、董靜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經法院多次執行,其二人均拒絕將馮蕊交由馮軍監護撫養。鄭坤、董靜自2001年5月至馮蕊成年即2014年10月長達13年之久,拒不將馮蕊交由馮軍撫養監護,客觀上阻礙和侵害了馮軍的監護權。該侵權行為直接造成馮軍與馮蕊父女親情疏離,對馮軍的精神造成了傷害,故鄭坤、董靜應賠償對馮軍的精神損害。馮軍給付馮蕊生活墊付費用一案,雖與本案的監護權不屬同一法律關係而得以支持,但不能以此認定馮軍放棄了對馮蕊的監護權。據此,金川法院依據法律的有關規定,作出了一審判決,判決確認鄭坤、董靜拒絕將馮蕊交由馮軍監護撫養的行為侵害了馮軍的監護權,並判決鄭坤、董靜賠償馮軍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

一審判決後,鄭坤、董靜不服,向金昌中院提起上訴。在上訴中,鄭坤、董靜稱:1.馮蕊跟隨我們生活已產生了深厚的感情依賴,也習慣與我們一起生活,一審認定我們侵害了馮軍的監護權錯誤;2.造成馮軍未能撫養馮蕊的原因不只是我們所致,馮軍對造成父女感情疏離有直接責任。故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或發回重審。

金昌中院經審理後認為,馮軍作為馮蕊的父親,對馮蕊負有法定的撫養義務,但馮軍即使在委託撫養期間也不履行撫養義務,直到馮蕊成年後,在法院的判決後才承擔支付撫養費的義務,因此,馮軍與馮蕊父女感情疏遠負有主要責任。鄭坤、董靜撫養馮蕊的行為本身並無過錯,故對馮軍要求鄭坤、董靜賠償對其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2016年6月2日,金昌中院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作出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並駁回馮軍的訴訟請求。

打贏的官司卻遭到反轉,馮軍自然不服,再次向甘肅省高院提出再審申請。

甘肅高院經審理後認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自2000年9月28日鄭坤、董靜受託對馮蕊行使監護權至委託撫養關係解除後,馮蕊與鄭坤、董靜共同生活14年之久,其間,馮軍未支付過撫養費,其行為是導致馮蕊與其感情疏離的重要原因,馮軍對造成父女感情疏離負有責任。本案應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問題,法院考慮到,鄭坤、董靜的行為侵害了馮軍的監護權,使馮軍對女兒的法定監護權受到了侵害,造成父女關係受損,馮軍本人也因此遭受了精神痛苦,鄭坤、董靜對損害事實和損害後果有過錯,但其二人獨自對馮蕊撫養成人的十多年間,所傾注的大量心血,從社會層面、家庭層面、公民個人層面而言,馮軍也已得到了相應的補償。鑒於鄭坤、董靜二人現已年老體邁,平衡其二人的過錯程度,在充分考慮現實情況的基礎上,讓其二人承擔對馮軍精神損害撫慰金不符合公正、法治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應免除侵權人精神損害的賠償責任。

2017年11月3日,甘肅高院作出了再審終審判決,判決維持金昌中院的二審民事判決。

因爭奪撫養權引發的三起案件中,對於馮軍起訴要求鄭坤、董靜歸還馮蕊,恢復其對馮蕊撫養權的官司,鄭坤、董靜起訴要求馮軍支付撫養馮蕊的各項墊付費用的官司,因為均有法律的明確規定,法院的判決結果均在意料之中,沒有任何爭議。但是,對於馮軍起訴鄭坤、董靜侵犯其監護權,要求鄭坤、董靜賠償精神損失費的官司,三級法院的判決不盡相同。那麼,從監護權的保障看,有哪些法律因素值得考慮呢?

首先,監護權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依法進行監督和保護的權利或資格。監護權是基於特定的身份關係而產生的權利,為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所固有,實質是一種義務。父母與未成年子女之間存在的特殊身份關係及血緣關係,使得雙方建立非同尋常的親情,在感情上相互依賴。本案中被監護人馮蕊在三歲時生母病故,馮軍為馮蕊的法定監護人,但馮軍在馮蕊長達十幾年的成長教育中未盡到父親的法定監護責任,沒有給予撫養、教育,更沒有通過自己的行為努力維繫、增進和加深父女親情,造成父女情感疏離。本案雙方當事人之間因馮蕊的撫養發生的撫養權等系列糾紛,馮軍未通過合法有效的途徑解決糾紛,與鄭坤、董靜及馮蕊進行良好的溝通交流,主動擔負起父親的法定監護職責,承擔每月馮蕊的撫養費,以消除雙方的矛盾。因此,造成與馮蕊感情疏遠,與馮軍自身的消極、懈怠不依法負擔撫養義務有直接關係。

其次,馮軍的監護權受到鄭坤、董靜的阻礙,但不免除父母對被監護人的撫養義務。撫養義務與監護權二者是既相互獨立又緊密聯繫的法律關係,馮軍對女兒的撫養義務,不因監護人資格受阻而免除。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是處理監護權糾紛的一項重要原則,馮軍不給付撫養費,實際是損害了被監護人的利益。而且,本案馮軍於2015年起訴時,被監護人馮蕊已年滿18周歲,具備了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沒有特殊情形下,根據法律規定,其與馮蕊之間的監護關係在馮蕊年滿18周歲時自然解除。因此,馮軍以鄭坤、董靜侵犯其監護權提起的民事訴訟的目的已經無法實現。原審及本次庭審中,經徵詢馮蕊的意見,其向法庭書面陳述,願意隨其外祖父母繼續生活,不認為鄭坤、董靜二人構成對馮軍的侵權,目前尚不能諒解馮軍。但隨著時間的推移,馮蕊結婚、人為母,相信馮軍與馮蕊之間的父女關係有修復的可能。

最後,從立法完善看,目前我國婚姻法僅在第二十三條有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的規定。對於撫養權受到侵害時,雖有侵權責任法第二條對於民事權益的列舉,然而證明撫養權系屬侵權責任法所保護之客體。鑒於撫養權的特殊性,其與家庭關係之穩定有著密切之聯繫,故其受重視之程度與地位仍有提高的必要。建議立法者在修訂條文時,不妨對撫養權之救濟途徑以專門條文予以規定,更有利於此類紛爭之解決。

(為保護當事人的隱私,文中人名作了相應的技術處理)

而是獨自承擔起撫養馮蕊的擔子,寧可自己省吃儉用,對外孫女也從不虧待。馮蕊也是乖巧、聰明、懂事,鄭坤、董靜看在眼裡,喜在心上,覺得可以告慰女兒的在天之靈。

可是,十多年後,物價水準急劇上漲,加之馮蕊已經升入高三年級,學習、生活費用陡然增加,鄭坤、董靜兩位老人的退休工資已經滿足不了馮蕊最基本的學習、生活需要了,特別是再過幾個月馮蕊就要上大學了,上大學的費用還沒著落,無奈之下,鄭坤、董靜經過商量,於2014年1月16日來到金川法院,以馮軍生女不養為由,將馮軍也告到了法院,要求馮軍支付十多年來撫養馮蕊的各項墊付費用共計24.6萬餘元。

法庭上,面對鄭坤、董靜的起訴,馮軍說:“不是我不撫養女兒馮蕊,是因為鄭坤、董靜不肯將馮蕊歸還給我,特別是在法院確認我對女兒馮蕊具有法定監護權後,鄭坤、董靜仍拒不向我交還馮蕊,客觀上阻礙了我與馮蕊共同生活的可能,使我不能親自撫養馮蕊長大,無法履行一個父親應有的義務並享受應有的父女親情,鄭坤、董靜侵犯了我對女兒的監護權。因此,對於鄭坤、董靜墊付撫養費用,我沒有義務支付。”

金川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鄭雅麗病逝後,馮軍作為馮蕊的父親,是唯一一位元第一順序撫養義務人,對馮蕊負有全部的法定撫養教育義務。即使在法院確認馮軍對其女兒馮蕊具有法定監護權後,由於鄭坤、董靜拒不向馮軍交還馮蕊,事實上阻礙了馮軍與馮蕊共同生活的可能,但這也不能成為馮軍不給付鄭坤、董靜夫婦墊付撫養費的理由。馮軍應給付鄭坤、董靜撫養馮蕊墊付的撫養費用,是基於其對女兒馮蕊負有的法定撫養義務,而非其他,故其不能以鄭坤夫婦侵害其監護權為由抗辯鄭坤夫婦要求給付墊付的撫養費請求。客觀上,馮蕊自2000年9月起是由鄭坤、董靜撫養長大,並於2014年9月考上大學。在馮蕊成長的這十幾年中,即便馮軍從主觀上或許並不是不想支付馮蕊的撫養費,但事實上馮軍在此期間未支付過撫養費,因此馮軍應給付鄭坤、董靜為撫養馮蕊而墊付的撫養費。按照馮蕊的實際需要以及當地的實際生活水準,酌定按馮軍工資總額的40%確定撫養費數額並支持實際發生的醫療費7720.34元。據此,金川法院依據法律的規定,於2014年4月23日作出一審判決,判決馮軍給付鄭坤、董靜為撫養馮蕊墊付的撫養費、醫藥費共計15萬餘元。

宣判後,馮軍不服,向金昌中院提出上訴。金昌中院經審理後,於2014年12月16日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終審判決後,馮軍還是不服,向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甘肅高院經審理後,於2015年7月22日駁回了馮軍的再審申請。

17年對決 終局較量三審結果不一

女兒沒有要到,卻要支付一大筆撫養費,馮軍面對鄭坤、董靜索要撫養費官司的一審、二審到再審的三連敗,心裡怎麼也不服,決定以牙還牙,讓鄭坤、董靜也要為他們當初拒不歸還馮蕊的行為付出一定的代價。

2015年10月9日,馮軍再一次來到金川法院,一紙訴狀,以鄭坤、董靜拒不歸還其女兒馮蕊,侵犯其對馮蕊的監護權為由,又將鄭坤、董靜推上了被告席,請求法院依法確認鄭坤、董靜的行為侵害了其監護權,並判令鄭坤、董靜賠償其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

金川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馮軍的妻子病逝後,馮軍書面委託鄭坤、董靜撫養馮蕊,並承諾由其承擔撫養費。後雙方當事人因撫養問題協商未果,馮軍起訴恢復監護權訴訟,本院作出的生效判決認定馮軍具有法定的監護權。因鄭坤、董靜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經法院多次執行,其二人均拒絕將馮蕊交由馮軍監護撫養。鄭坤、董靜自2001年5月至馮蕊成年即2014年10月長達13年之久,拒不將馮蕊交由馮軍撫養監護,客觀上阻礙和侵害了馮軍的監護權。該侵權行為直接造成馮軍與馮蕊父女親情疏離,對馮軍的精神造成了傷害,故鄭坤、董靜應賠償對馮軍的精神損害。馮軍給付馮蕊生活墊付費用一案,雖與本案的監護權不屬同一法律關係而得以支持,但不能以此認定馮軍放棄了對馮蕊的監護權。據此,金川法院依據法律的有關規定,作出了一審判決,判決確認鄭坤、董靜拒絕將馮蕊交由馮軍監護撫養的行為侵害了馮軍的監護權,並判決鄭坤、董靜賠償馮軍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

一審判決後,鄭坤、董靜不服,向金昌中院提起上訴。在上訴中,鄭坤、董靜稱:1.馮蕊跟隨我們生活已產生了深厚的感情依賴,也習慣與我們一起生活,一審認定我們侵害了馮軍的監護權錯誤;2.造成馮軍未能撫養馮蕊的原因不只是我們所致,馮軍對造成父女感情疏離有直接責任。故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或發回重審。

金昌中院經審理後認為,馮軍作為馮蕊的父親,對馮蕊負有法定的撫養義務,但馮軍即使在委託撫養期間也不履行撫養義務,直到馮蕊成年後,在法院的判決後才承擔支付撫養費的義務,因此,馮軍與馮蕊父女感情疏遠負有主要責任。鄭坤、董靜撫養馮蕊的行為本身並無過錯,故對馮軍要求鄭坤、董靜賠償對其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2016年6月2日,金昌中院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作出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並駁回馮軍的訴訟請求。

打贏的官司卻遭到反轉,馮軍自然不服,再次向甘肅省高院提出再審申請。

甘肅高院經審理後認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自2000年9月28日鄭坤、董靜受託對馮蕊行使監護權至委託撫養關係解除後,馮蕊與鄭坤、董靜共同生活14年之久,其間,馮軍未支付過撫養費,其行為是導致馮蕊與其感情疏離的重要原因,馮軍對造成父女感情疏離負有責任。本案應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問題,法院考慮到,鄭坤、董靜的行為侵害了馮軍的監護權,使馮軍對女兒的法定監護權受到了侵害,造成父女關係受損,馮軍本人也因此遭受了精神痛苦,鄭坤、董靜對損害事實和損害後果有過錯,但其二人獨自對馮蕊撫養成人的十多年間,所傾注的大量心血,從社會層面、家庭層面、公民個人層面而言,馮軍也已得到了相應的補償。鑒於鄭坤、董靜二人現已年老體邁,平衡其二人的過錯程度,在充分考慮現實情況的基礎上,讓其二人承擔對馮軍精神損害撫慰金不符合公正、法治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應免除侵權人精神損害的賠償責任。

2017年11月3日,甘肅高院作出了再審終審判決,判決維持金昌中院的二審民事判決。

因爭奪撫養權引發的三起案件中,對於馮軍起訴要求鄭坤、董靜歸還馮蕊,恢復其對馮蕊撫養權的官司,鄭坤、董靜起訴要求馮軍支付撫養馮蕊的各項墊付費用的官司,因為均有法律的明確規定,法院的判決結果均在意料之中,沒有任何爭議。但是,對於馮軍起訴鄭坤、董靜侵犯其監護權,要求鄭坤、董靜賠償精神損失費的官司,三級法院的判決不盡相同。那麼,從監護權的保障看,有哪些法律因素值得考慮呢?

首先,監護權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依法進行監督和保護的權利或資格。監護權是基於特定的身份關係而產生的權利,為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所固有,實質是一種義務。父母與未成年子女之間存在的特殊身份關係及血緣關係,使得雙方建立非同尋常的親情,在感情上相互依賴。本案中被監護人馮蕊在三歲時生母病故,馮軍為馮蕊的法定監護人,但馮軍在馮蕊長達十幾年的成長教育中未盡到父親的法定監護責任,沒有給予撫養、教育,更沒有通過自己的行為努力維繫、增進和加深父女親情,造成父女情感疏離。本案雙方當事人之間因馮蕊的撫養發生的撫養權等系列糾紛,馮軍未通過合法有效的途徑解決糾紛,與鄭坤、董靜及馮蕊進行良好的溝通交流,主動擔負起父親的法定監護職責,承擔每月馮蕊的撫養費,以消除雙方的矛盾。因此,造成與馮蕊感情疏遠,與馮軍自身的消極、懈怠不依法負擔撫養義務有直接關係。

其次,馮軍的監護權受到鄭坤、董靜的阻礙,但不免除父母對被監護人的撫養義務。撫養義務與監護權二者是既相互獨立又緊密聯繫的法律關係,馮軍對女兒的撫養義務,不因監護人資格受阻而免除。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是處理監護權糾紛的一項重要原則,馮軍不給付撫養費,實際是損害了被監護人的利益。而且,本案馮軍於2015年起訴時,被監護人馮蕊已年滿18周歲,具備了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沒有特殊情形下,根據法律規定,其與馮蕊之間的監護關係在馮蕊年滿18周歲時自然解除。因此,馮軍以鄭坤、董靜侵犯其監護權提起的民事訴訟的目的已經無法實現。原審及本次庭審中,經徵詢馮蕊的意見,其向法庭書面陳述,願意隨其外祖父母繼續生活,不認為鄭坤、董靜二人構成對馮軍的侵權,目前尚不能諒解馮軍。但隨著時間的推移,馮蕊結婚、人為母,相信馮軍與馮蕊之間的父女關係有修復的可能。

最後,從立法完善看,目前我國婚姻法僅在第二十三條有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的規定。對於撫養權受到侵害時,雖有侵權責任法第二條對於民事權益的列舉,然而證明撫養權系屬侵權責任法所保護之客體。鑒於撫養權的特殊性,其與家庭關係之穩定有著密切之聯繫,故其受重視之程度與地位仍有提高的必要。建議立法者在修訂條文時,不妨對撫養權之救濟途徑以專門條文予以規定,更有利於此類紛爭之解決。

(為保護當事人的隱私,文中人名作了相應的技術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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