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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提示音“嘀嘀嘀嘀嘀嘀”可作為商標!以後開始按喇叭要小心了!

1999年, QQ發佈前的最後一個聲音就是要找一種提示的聲音, 馬化騰認定“大家最熟悉的聲音是尋呼機的呼叫聲”, 於是他用自己的尋呼機錄下了“嘀嘀”聲,

然後做了一些修整、潤色,這成為了最經典的“騰訊音”。

27日, 原告騰訊訴被告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商標駁回複審行政糾紛一案進行了公開宣判, 法院認為QQ的提示音“嘀嘀嘀嘀嘀嘀”可以作為商標獲准註冊。

該案是我國新《商標法》將聲音納入可申請注冊商標的範圍以來, 首例聲音商標申請駁回複審行政糾紛案。

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

1、對於聲音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進行判斷, 除應遵循對傳統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的基本判斷原理、標準與規則外, 還應結合聲音商標聲音的時長及其構成元素的複雜性等因素, 綜合考察。

本案訴爭商標雖然僅由同一聲音元素“嘀”音構成, 但整體在聽覺感知上形成比較明快、連續、短促的效果, 具有特定的節奏、音效, 且並非生活中所常見, 因此, 其並不屬於被訴決定所認定的聲音整體較為簡單的情形。

另外還需要指出的是, 訴爭商標的聲音雖系QQ軟體在運行過程中新消息傳來時的提示音, 但該提示音系人為設定,

亦非該軟體運行過程中所必然帶來的結果, 不屬於功能性聲音。

2、一般情況下, 聲音商標需經長期使用才能取得顯著特徵。 通過原告提交的證據可以看出, QQ軟體持續使用的時間長、範圍廣泛、市場占比份額較大、使用群體所涉及的領域眾多, 隨著QQ軟體、“QQ”商標知名度的提升, 訴爭商標作為QQ軟體預設的新消息傳來時的提示音已經與QQ軟體之間形成了可相互指代的關係, 訴爭商標的聲音亦已經在即時通訊領域建立了較高的知名度、識別性進一步增強, 訴爭商標與QQ軟體、騰訊公司之間已經建立了穩定的對應關係, 訴爭商標在指定使用的“資訊傳送”服務專案上起到了商標應有的標識服務來源的功能。

在互聯網行業中, 通過提供增值服務或開發衍生產品、升級技術產品等商業模式以實現商業目的, 是互聯網企業的通常選擇。 且訴爭商標的聲音亦已經與QQ軟體、騰訊公司及其提供的服務建立了對應關係, 訴爭商標可註冊的服務專案範圍也應當與訴爭商標本身的知名度、影響力相適應。

電視播放與新聞社服務等服務與“資訊傳送”均屬於國際分類第38類“電信”領域, 前述服務專案在功能、用途、服務物件等方面存在著比較緊密的聯繫。 結合QQ軟體知名度、“QQ”商標知名度、訴爭商標知名度及相互之間對應關係等方面可以認定, 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在電視播放、新聞社服務等服務專案上亦可以起到商標應有的標識服務來源的功能。

綜上, 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判決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 由被告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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