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發〔2018〕172號
各區住房城鄉建設委, 東城、西城住房城市建設委,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局, 各有關單位:
為了進一步落實市委市政府關於“優化營商環境”的部署和要求,
一、根據2018年3月27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佈的《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第16號令)的有關規定, 除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外, 其他工程項目可參照社會投資建設項目, 建設單位可以自主決定發包方式, 不再強制要求進行招投標。
二、對非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 建設單位採取自主決定發包方式的, 在確定工程項目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後, 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證時不再提交施工、監理合同備案材料, 直接辦理施工許可證。
三、對不進入北京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建設工程分平臺招投標的非必須招標工程項目,
四、建設單位在選擇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時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 選擇與工程項目規模相匹配的具有相應資質和資格的企業和從業人員, 切實履行建設單位對施工和監理單位管理的主體責任。
本通知自2018年6月1日起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8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