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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債欠條有沒有法律效力?

問:鄧某與朋友朱某賭博, 朱某輸錢後簽下欠條給鄧某, 鄧某現要求朱某償還該債務, 這種行為是否有法律效力?

答: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明確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的條件:(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另外《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下列民事行為無效:(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四)惡意串通,

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六)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七)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賭博行為屬於無效的民事行為, 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賭博是我國是違法的, 因賭博而形成的賭債同樣具有違法性, 不受法律保護。 所以, 只要是賭債的, 不管欠條怎麼寫, 該欠條都是無效的, 都沒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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